首页>委员建言

张复明委员:动员社会力量深度参与 协力守望历史文化遗产

2026-02-10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可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时代要求和当前共识。

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宝贵精神财富,也应当是社会力量协力守护的共同精神家园。文化遗产源于深厚的文化情感与社会认同,其生命力根植于民间、生长于社区、延续于日常。社会力量作为文化传承的在地主体和情感载体,其参与的广度、深度与实效,直接决定着系统性保护的成色与可持续性。近年来,国内做了不少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益实践探索,然而,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仍以政府单一主导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及成效明显不足,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和机制化渠道不够健全,相配套的补偿制度、监督机制、收益模式不够明确,现有的奖励补偿措施缺乏吸引力,难以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动性、积极性,亟待解决和完善。

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不仅是对文物本体安全的静态守护,更是对中华文明的活态守望。源于生活、贴近现场的感知能力和监管功能,在文明守望、遗产保护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面对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新要求,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为项目参与者、信息提供者、监督前哨者、决策咨询者的多重作用,建立深度化、常态化、机制化、在地化和活态化参与机制,推动实现文化遗产从“政府部门管理”到“社会协同治理”的重大转变。

健全制度设计,构建深度参与的法治保障体系。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中社会参与相关条款缺位、低级别文物与文化生态区保护配套细则不完善、基层保护议事协商机制不健全、群众参与决策权不明确等问题,应尽快修订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社会参与”专章,明确社会力量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参与权利与责任。对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和文化生态区,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支持社区组织、文化志愿者团队参与日常巡查、信息上报和环境维护。推动建立“社区保护议事会”制度,吸纳居民代表、传承人、社会组织参与保护规划和项目评审,提升基层治理参与度。

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常态化参与可持续运行。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激励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应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参与专项资金,实行“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资金引导机制,吸纳企业捐赠、公益基金、社会众筹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重点支持社会组织承接低级别文物日常管护、文化生态监测、非遗记录整理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对捐赠保护资金、参与文物修缮、从事非遗传承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税收优惠、项目支持或合理运营空间。对长期服务的志愿者团队,提供保险保障、能力培训和荣誉激励,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增强归属感与持续性。把“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和新时代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动员程度和常态化水平。

搭建协同平台,实现机制化参与的系统集成。面对文化遗产社会参与的渠道不顺畅、公益参与不规范、参与路径不明确等短板问题,应建设全国统一的“文化遗产社会参与数字平台”,整合信息发布、资金捐赠、项目对接、成果展示、案例指导、举报监督等功能。

实现“一网通办”。建立“群众上报—平台受理—部门响应—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使社会力量的信息发现、监督预警和专业建议能够有效进入监管体系。明确公民参与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资格,拓宽渠道,建立机制,探索检察院、公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公益性监管模式。

注重能力建设,厚植在地化参与的人力资源基础。应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本地遗产内容,组织“小小文保员”“非遗小传人”“小小讲解员”等实践活动。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组织、社区骨干和志愿者的分类培训,提升其在文物识别、安全巡查、数字化记录、社区营造等方面的能力,增进公众参与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培育一批懂文化、爱家乡、有技能的在地守护力量。

聚焦基层与生态,拓宽活态化参与的方式和路径。针对低级别文物保护力量薄弱、文化生态“微循环”易被忽视的问题,要引导社会力量向基层延伸、向日常渗透。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支持居民自发开展日常看护、风貌监督和口述史采集。在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非遗传承人与社区组织合作,记录传统技艺、节庆习俗和生态智慧,形成“社区记忆档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承担低级别文物巡查、文物建筑认领养护、文化生态评估等基础工作,使社会参与真正融入文化遗产保护监管体系之中。

(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山西省政协副主席 张复明)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京ICP备08100501号

网站主办:全国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