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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摘编丨全国工商联:进一步在财产保全中落实包容审慎理念

2025-09-11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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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近年来,一些企业面临项目、订单流失,应收款账期延长,上下游企业间诉讼保全案件持续增加等风险,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当前,应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应保尽保”与“该保才保”的协调统一。

建议:一、加强保全申请审查,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建议依法严格审查启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综合考量保全对象、财产类型等因素来选择和确定被保全财产,最大限度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对于以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恶意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驳回。结合被保全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情况,按照有利生产原则灵活适用保全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尽量避免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大力支持被保全企业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准许解除。

二、树牢审慎工作理念,公平保障案件双方权益。坚持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重立、审、执有机衔接。既要切实保障申请保全企业债权实现,通过依法规范的财产保全工作,为债权人提供预先救济,做到“应保尽保”;又要围绕被保全企业尽可能减少保全对生产经营负面影响的诉求,合理适度、包容审慎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真正做到“该保才保”;还要畅通权利救济和问题反映渠道,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在救济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依法审查并及时裁定。

三、坚持保全工作动态管理,依法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坚持财产保全工作动态管理,被保全人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被保全人提供替代性财产、财产权利以及独立保函等其他担保措施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对纳入优质企业“白名单”的被申请企业,由银行等提供保全担保,免于采取实体保全措施。通过有条件的免除财产保全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资产被保全引发的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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