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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全国政协“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20-04-22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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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不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为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维护海外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总量偏小、质量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不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4月17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这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一、充分认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明确工作方向和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只有熟悉规则、遵守规则,进而融入规则、运用规则,才可能高质量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家国情怀、专业素养过硬、能破实践难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国际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需要把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进一步提高其重要性认识,突破行业发展视角,重新定位涉外法律服务在国家战略实施、对外交往、经贸往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其作为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答题,加强统筹规划、持续扎实推进。建议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明确有关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同时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二、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统筹规划、整体设计。要充分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体现规律特点,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协同实施。可以考虑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强实践能力训练,明确目标管理方法,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提供组织保障。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机制,也不能简单套用对国内法律人才的办法,需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三、坚持远近结合,扎实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善作善成、久久为功。当前,需要打通有关机构现有人才交流、共享渠道,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国家队”。改革政府部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在政府有关部门汇集一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推动涉外律师队伍发展。按照国际组织雇员选拔标准培养一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建立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数据库、国际组织岗位需求信息库,做好供需对接。长远看,关键还是要建立实践导向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提升国际法学学科地位,完善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特别要注重实践训练,加强有关机构与学校联合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鼓励在学中干、在干中学。

全国政协委员、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王贵国(视频连线):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

我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主要特点和我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作发言。

一、当今国际法律秩序系建基于欧洲30年战争后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的制度之上。威斯特伐利亚制度首次承认由不同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的存在。国际社会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主权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二是条约必须信守,三是和平解决争端。

尽管1648年后大小战争仍不断发生(包括两次世界大战在内),但威斯特伐利亚制度的原则仍得以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国际秩序为有史以来机构设置最全面、参与者最广泛和国际、国内法律相互渗透最深入者。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秩序的建立、发展均由于重大国际事件的发生,如战争、传染病大流行等。

二、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是由国家主导的多边国际组织和众多区域性组织、多边条约、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形成一个相当完善的国际法律秩序。这些国际组织通过互派观察员参与对方的活动,在规范方面相互援引、实践上相互借鉴,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规则网络。这个国际规则网络的特点是国际规则进入内国法,直接对主权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构成影响。其另一特点是商业和非商业实体、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国际事务,成为国际法上的权利载体。

三、建议加大力度深入研究现有的国际秩序,特别是其具体运作方式、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规则的解释等;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依托,渐次形成合作的国际机制;通过增加合作内容、模式和方法的方式,融入现有国际法律秩序;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搭建符合东方文明的合作框架;抓住历史机遇,以包容礼让的心态,以推介事实经验为切入点,首先进入某些方面的全球治理主导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

我谈一下对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认识:

一、涉外仲裁人才队伍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生产要素进一步在世界范围流动,国际商事争端逐年增多,国际仲裁市场需求日益趋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形成约5万人的仲裁从业队伍,但与庞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依然面临“双缺”状态:既缺少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又缺乏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国际仲裁领域一锤定音式人才更加匮乏。人才匮乏是案件流失境外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打造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加强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二、仲裁人才队伍建设受三大因素制约。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其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相比,人才队伍建设仍受培养渠道不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法治环境不完善等因素制约。

三、继续深化改革,破解人才匮乏难题。短期来看急事先办,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继续向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输送人才;依托贸仲委等国际化程度高的仲裁机构开展高端培训;良性引导企业选择中国机构和专家;由商务部、贸促会等实务部门与高校联合打造顶级智库;加强国际法一级学科建设,开设仲裁、国际贸易等交叉课程,通过供给侧改革培养人才。中期来看夯实队伍,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发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新平台作用;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专门仲裁机构;抓好贸仲委、海仲委等领头羊,打造国际品牌;发挥贸促会驻外代表处非外交身份优势,加大人员交流力度,以国际化平台历练队伍。长期来看久久为功,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出发,加强统筹规划,可由依法治国办牵头抓总,继续推动仲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推动仲裁法修改等法律法规配套工作;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在自贸区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大司法支持力度,破解执行难题,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环境吸引人才。

全国政协委员、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加强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素质涉外海洋法律“国家队”人才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争夺制度性权利和话语权是海洋领域斗争的最新形态。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是新时期四大战略新疆域。

二、需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海洋法律“国家队”

我的体会是至少应具备以下方面基本素质:一是政治素质高,要拥有家国情怀;二是专业素养深厚,应受过系统性的专业学习;三是知识面广,拥有丰富的跨领域跨学科知识;四是实战应急能力强。

三、建议

基于急用先行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以应急性解决“卡脖子”问题和尽快补齐短板为目标,建议如下:一是战略规划与年度性推进相结合;二是设立国家专项,有针对性解决“卡脖子”问题;三是完善“走出去”“引进来”相关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视频连线):加强涉外金融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随着金融对外开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涉外金融业务快速增长。许多业务中,外方占主导地位,不仅倾向于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或境外法律,而且还要求境外管辖。在尊重经济主体对法律适用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我们更希望能选择中国的法院或仲裁管辖。当前,我国缺乏精通国际金融规则、境外金融法律,能够熟练运用国际惯例和境外法律解决涉外金融纠纷的司法人才。要缓解上述人才缺口,从长远来看要靠培养,而短期看主要靠制度创新,靠引进和带动,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壁垒。为此,建议:

一、加快引进境外有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一方面,借鉴迪拜、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吸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境外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审判机构的法官或陪审员,专职处理适用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案件。可考虑在国际商事活跃的上海临港等地,试点法治试验区。另一方面,可在金融领域试点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放松外国律师在国内的执业限制,允许外国知名律师在中国注册为“外国执业律师”,并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后直接代理外方或涉外金融法律服务。

二、加大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人才交流力度,培养“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建议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对有影响力的金融律师、金融法务人员等市场人才,可以以挂职形式任法官(挂职任法官需突破《法官法》法官不得兼职的规定);对于挂职型法官,建议简化其任免程序,免除法官遴选考试,不占员额指标。对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机关中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以以任职、挂职等方式与司法人员双向交流。

此外,建议针对上海临港国际商事(包括涉外金融)审判组织单设境外培训与交流费用,有计划地组织有潜力的法官到境外进行半年以上的中期学习,熟悉境外法律和普通法系审判规则,提高涉外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完善法学学科体系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急需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急需培养一大批具有家国情怀和世界眼光、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显得特别重要。为此,建议:

一、完善法学学科体系,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建议将国际法学确立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汇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

二、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在夯实法科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法治人才;建立健全“法学+”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机制;探索“国内+海外”中外合作培养机制,拓宽与世界上高水平大学合作交流渠道。

三、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在职培训。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分门别类地对法律服务队伍开展涉外法律和国际法培训,提升其涉外法治意识、国际法治意识,提升其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对外法律培训力度。立足长远,针对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务人员、立法执法司法官员,适度开展中国法和国际法教育与培训,培养知华、亲华、友华的法界朋友,不断扩大我国在世界法学法律界的朋友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进:加强企业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近几年,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引领下,我国企业以雄厚的资本能量,纷纷走出国门寻求合作。但部分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也遭遇了法律准入、合规经营、产品质量、规范标准等方面的重大纠纷和损失。

从我们“走出去”的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中国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不熟悉不理解海外规范标准,企业内法律人才不足,高价长期依赖外国律师;二是中国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特别是业务接洽方面,还存在着“我方人员谈业务,外方律师谈规则”的现象;三是我国企业的律师通常只关注法律条文,对企业具体业务和当地风土人情不熟悉,导致在沟通、协调关系方面不顺不畅;四是在国际工程中,我国承包商、分包商能交出高质量的工程,但在涉及索赔事项时,由于对方(甲方)本身存在的地位上的优势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而导致索赔无法顺利取得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有些国家的企业律师善于到当地政府进行“游说”从而影响政策,间接导致中方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主要是中国企业对海外风险认识不足,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人才选用机制不够灵活等等。从我们企业角度看,目前急需一批具有扎实国际法律功底、丰富海外业务经验、熟悉企业管理和公司业务、认同企业文化的涉外法律人才。为此,建议:

一、教育部门出台措施和企业合作,从法学院大四学生中,有计划地定向委培一批涉外法律人才,在企业境外机构实习,毕业后定向输送国外工作。

二、参照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必须配备属地总法律顾问进入公司经理层,全链条参与公司各类业务及谈判、决策等。另一方面优化人才选用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施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

三、完善工作机制,由全国律协在国内律师和中国企业之间搭建平台,选拔专业律师轮流派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资企业,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张志勇:加强涉外财税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多年以来,相关部门为培养涉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一定基础。但还需为高端人才创造条件,更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交往。这项工作具有战略意义,须加以统筹规划。

近年来,在G20推动下,多边领域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问题上正在积极探索。发达国家在多边规则制定中推崇仲裁作为最终解决争议途径,这不仅在商界得到广泛支持,也为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但我国在已参加的国际税收多边公约和多边合作方案中,均对国际税收仲裁问题持保留态度,在双边领域也不接受仲裁条款。与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难以接受仲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缺乏自己在这个领域的国际级别专家可供参与到相关仲裁机制中,并被选择为国际仲裁员。

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亟须建立我国自己的国际税收法律高端复合型人才队伍。这些人才不仅需要掌握业务知识和外语能力,关键是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国际交往经验,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为此,建议:

一、在国家层面从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中选拔必要的高端人才。选拔范围宜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以及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员。还可以考虑将境外成长的华人优秀专业人才结合进来。

二、为涉外法律高端人才创造条件,广泛参与各种专业性国际交往。如:完善外事管理,让高端人才与其他国家专家一样方便地参与国际活动;完善人事制度,更积极地向国际组织、多边机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等推荐合格人员;在财务制度上创造条件,利用各种资金渠道方便高端人才参与国际交往。

全国政协委员,原驻欧盟使团团长、大使杨燕怡:加强外交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外交工作实际,我谈几点看法。

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强大,同世界关系更加紧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领域越来越多,从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传统领域,到外空、网络、极地、深海等新疆域,以及高新科技、一带一路、海外维权、领事保护等领域。这也意味,加强高素质涉外法律队伍建设、更好运筹国际法服务国家发展变得更加紧迫。

相对于形势和任务,我国涉外法律队伍建设还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由外交部牵头研究设计国家级配套制度,包括成立国家法律顾问团队、国际公法律所和仲裁机构,在我国驻外使馆/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

二、全面开展对在职人员国际法教育培训,加强外交部门对国际法专家、学者、智库的政策指导和业务交流,培养专业的复合型外交法律人才。

三、创新用人机制,打破体制壁垒,选择政治素质好、精通相关领域国际规则、专业能力强的涉外律师、专家学者参与外交一线谈判和争端解决。

四、最大程度争取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人的支持,严格按照其选人用人标准,培养一批高端人才,竞聘主要国际组织关键法律岗位。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香港律师会原会长苏绍聪(视频连线):鼓励内地律师“走出去”和香港律师“走进去”

我从入行要求、实习制度和市场需求三方面,来介绍一下香港的律师队伍建设。

在入行要求上,香港律师首先要有普通法的学位。香港没有司法考试制度,所以学生毕业后,要再读一年的法律专业资格证书课程,学习实务知识和基本技能。接下来要在律所继续实习两年,经过指导律师评价合格后,才能最终拿到律师资格,这是在香港当律师的传统途径。而已经有境外律师资格的人,可以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成为香港律师。

在实习制度上,香港实习律师要学习职业操守原则、文书起草等基本技能,同时要至少选择三个专业领域去实习。

在市场需求上,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有很大的涉外法律业务需求;香港的市场政策不限制外地律所在香港开分所,他们可以直接注册成外地律所,也可以和本地律所自由联营,共享利润、场所、管理层和员工。

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发挥香港优势帮助内地进一步建设涉外律师队伍。

第一个方面是要鼓励内地律师“走出去”。建议司法部制定政策,鼓励实习律师来香港实习,确保内地认可这段实习期的有效性;鼓励已经执业的内地律师定期到香港交流和培训涉外业务,确保培训时间能被有效纳入他们的年度培训课时;鼓励内地律师来香港设立律所,或者和香港律所去做联营。通过这些“走出来”的律师把经验带回内地,逐渐培养更多的涉外律师。

第二个方面是要鼓励香港律师“走进去”。建议要继续减少对合伙联营的限制,提高合作的自由度,吸引更多香港律所到内地去联营。

最后,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推岀政策,借鉴香港的经验,鼓励政府及司法部门在律师队伍中,选拔高素质的涉外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律顾问,提高行业流动性,吸纳更多涉外法律人才服务于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法制建设。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驰: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 建设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目前,中国律师难以与有百年传承、面向全球客户的欧美律师群体进行全面竞争,特别是在外国执业需要取得当地律师执照的情况下,信任外国律师,但由中国律师管理外国律师是解决方法之一。就建设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建议:

一、提升国际争议解决中的掌控能力。借助外国律师的个人专业精神,快速熟悉国际组织、外国法院和仲裁庭的制约与平衡运作,以及官员、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举压力及媒体监督,为中国客户服务。而与之合作则需要中国客户和律师做到专业上敬畏规律、思想上熟悉规矩、行动上遵守规则。

二、加强国内诚信与合规的实战训练。改革律师服务招标制度;鼓励客户从单纯追求结果变为同时追求程序正义;更加关注反商业贿赂;严格规范证人出庭和伪证罪处罚。

三、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律师面临来自客户、对手、法院以及政府和媒体的多重压力。美国的法学院围绕实际案例授课,其对抗性思维培训和学习强度都很高。中国的法学院须加强中国民商法基础课比例,提升案例阅读强度和开卷考试难度。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原驻马来西亚大使黄惠康:加强国际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所需。我就其中的国际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问题谈点看法和建议。

一、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将国际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大盘子,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特事特办,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推荐、使用、管理、保障的全流程体制,做好国内外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抓好涉外法律人才基础教育培养。发挥高校法科教育的资源优势,有效整合学科资源,搭建跨学科、国际化培养平台,引进并对标国际组织职员选拔标准,强化外国语和外交实务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国际竞争力;加强现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重点基地建设,避免贪大求全,着力提升培养质量。在法学“双一流”高校增设涉外法律服务硕士项目。

三、在“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时发力。加强国内相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法律顾问制度;将国际法学由二级学科改设为一级学科;持续拓宽机制化推送渠道,建立奖励机制;鼓励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投身国际组织。

四、开通国际组织高端人才快速培养通道。一是科学构建和有效利用国际组织人才信息库和岗位需求动态信息库;二是设立专项基金,资助后备人才到国际组织实习;三是打通人才流动“旋转门”,有计划安排后备人才到业务部门挂职锻炼,提升竞争力。

五、有针对性地着力培养国际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关键岗位所需高端法律人才。

■部委回应

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

在疫情期间,全国政协专门召开“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双周协商座谈会,充分体现了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根据会议安排,我作简要汇报。

一、涉外经贸法律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我们需要熟练地运用法律工具参与规则重构和提升话语权。目前,我国明显缺乏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主要体现在促进国内改革、推行自贸区战略、参与国际经济治理、处理国际争端等四个方面。

二、涉外经贸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商务部高度重视涉外法律工作,注重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一是大力开展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三是积极扶持中国涉外律师队伍。

三、涉外经贸法律人才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当前形势下,现有涉外经贸法律人才队伍与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地位还不完全相衬、与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高素质涉外经贸法律人才队伍规模整体有限。商务系统涉外法律人才数量仍显不足,法律干部往往一人同时兼顾多项谈判或诉讼,而且行政负担过重,疲于处理紧急任务,影响及时深入研究复杂、前瞻的国际法律问题。二是我涉外法律人才在国际组织中话语权尚需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的核心法律部门中的法律官员人数长期较少。同时,享有较高国际声誉、能够参与重大国际经贸争端审理工作的涉外法律人才还不多,国际经贸争端解决领域话语权明显不足。三是涉外经贸律师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比照美欧顶级国际法律师,我国涉外经贸律师还需着力在专业水平、实务经验、语言运用等方面下大功夫,政府应给予更大支持,共同提升中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四是涉外法律人才的国际交流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要为涉外法律智库、律师等提供更大的国际交流平台和更多的国际交流机会,在国际上发出更多中国声音。

外交部副部长罗照辉:

全国政协专门召开“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双周协商座谈会,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

随着外交事业的大发展,外交工作对法律的需求更加迫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结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国际法理论创新,为世界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二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各领域风险挑战。三是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为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更多中国方案。四是要加强国内涉外立法、司法工作,不断丰富外交政策工具箱。对照外交事业的需求,目前外交法律人才队伍面临总量少、实力弱、分布散等突出问题,外交部已经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抓紧补短板、强弱项。

我们十分赞同委员、专家学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国际法学科建设、政学结合等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统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外交部于2015年牵头设立了涉外法律工作交流协商机制,从交流沟通情况看,一些部门遇到的实际问题日益增多,不少部门提出希望得到外交部的支持。外交部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基础相对较好,也是涉外法律实践的重要阵地,将继续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外交部在政学结合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于2015年成立由国内知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就重大外交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今后将继续加强与学术界的联系,邀请专家学者为外交决策提供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就驻外法律顾问制度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外交部将进一步扎实推进并研究落实。

教育部副部长钟登华:

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其转化为具体举措,系统谋划和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就几个具体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是关于国际法学人才培养规模小的问题。国际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目前全国设置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的学位授予单位共105个,近三年共授予博士学位406人,占法学一级学科的12.6%;硕士学位3379人,占法学一级学科的10.1%。下一步,教育部将结合实际需要,适度扩大国际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同时,深化法学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提升国际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是关于完善国际法学科专业设置的问题。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专家们的意见建议,尽最大可能凝聚共识,并在即将开展的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筹研究考虑。另外,为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教育部去年修订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设置本科双学位复合型的人才培养项目。下一步,教育部将大力支持高校开展“法学+”双学位人才培养工作。

三是关于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问题。2011年起,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支持高校加强涉外法律课程建设和实践教学,积极开展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等。教育部将持续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打通涉外法律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高校之间的职业壁垒,进一步拓宽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一方面是“走出去”,鼓励高校结合自身优势,针对不同语言、不同法域,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和重点;另一方面是“引进来”,积极实施中国法国际留学生项目,培养知华、亲华、友华的法界朋友,切实增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规则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和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对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作出重要指示。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涉外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与我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感谢各位委员对中央依法治国办和司法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就委员、专家学者谈到的相关问题作简要回应。

一是关于出台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专门文件的建议。中央依法治国办今年将研究起草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意见和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两个文件。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二是关于加强涉外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关于继续推动仲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中央依法治国办已建议将完善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央依法治国委2020年工作要点,改革的方向是真正使仲裁机构成为面向市场提供仲裁服务的非营利法人。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认真抓好任务落实。

三是关于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建议。中央依法治国办已建议将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推动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实战培训纳入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2020年工作要点。下一步,司法部将大力引导支持涉外律师事务所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与高校合作,将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政法院校。加大涉外律师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律师人才,并加强推荐使用。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更好地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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