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委员建言

感受是怎么和数据错了位?

2018-06-11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我国执行率达到40%以上。这放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算是好成绩。但人民群众确实还不满意。”在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看来,这种不满意值得继续追问,“到底不满意的是什么?”

在6月8日的全国政协“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多位政协委员都关注到体制内外感受差异大的现象,吕忠梅之问也是王光贤之问。

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案件执结率存在的“各说各话”现象,被王光贤委员注意到,他从掌握的数据进行分析:2017年上海“剔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后实际执结率达98.7%”,而上海某中院全部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大概是64%。

两者区别在于,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换言之,“执行难”当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类案件,其实是“执行不能”的案件。

在公众印象中,“执行不能”案件是被算在“执行难”案件中的。对此,不少委员呼吁“合理区分并界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对于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法人债务和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债务的“执行不能”案件,委员在建议上达成共识:不应将由于市场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难”范围中,甚至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力,应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另外,行政处罚法规定: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自动予以履行。据了解,自动履行由于比例较大且不存在执行难问题,也在执结率计算范围内为数据加分,也容易造成公众的低满意度与数据的高执结率之间的错位印象。

为了扭转社会对执行案件“执结率”等同于“实际执结率”的感观,王光贤委员认为在法院工作报告和宣传中,不必刻意突出“执结率”而淡化“实际执结率”。

“既不片面追求执结率,也不回避执行不能案件的客观现实,让公众理性看待执行难,充分知悉民商事行为的风险。既普法宣传,又弥合社会分歧,才能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距离“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承诺的兑现日期还有半年多,委员们认为:厘清“执行难”的基本内涵尤为必要,只有全社会取得基本共识,才能如期打赢“执行难”这场攻坚战。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京ICP备08100501号

网站主办:全国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