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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坚持内需主导、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就更加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国经济的优势就是内部可循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大国经济优势所在。”而形成国内统一大市场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制度基础和必要前提。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超4亿中等收入群体,已经具备了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通过强化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奠定市场有效运行基石;通过强化市场基础设施统一,促进实现商品高效流通;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合理界定政府有为边界;通过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统一,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通过强化要素资源市场统一,推动生产要素高效配置;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可以看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从制度上明确有效市场的运行规则,需要确定政府行为尺度和边界,尤其是需要统一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行为。因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则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积极践行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则。一方面,统一大市场是有效市场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五统一、一开放”要求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另一方面,统一大市场也是政府“有为”的作用对象和重要成果,能否实现“五统一、一开放”,正是政府是否“有为”、是否存在“错位”“越位”“缺位”的判断标准。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的原则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从形成逻辑看需要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方面,处理好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基础规则构建的关系。有效市场是否“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性方面,建设有效市场需要从国家层面积极探索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顺应市场规律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产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建构有效市场的基础制度和运行规则,是中央政府“有为”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坚持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要加强中央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和机制的顶层设计,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统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推动陆海统筹发展,健全利益补偿机制、互助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要明确地方政府的实施主体责任,针对不同地区实际制定差别化政策,同时更加注重区域一体化发展,充分调动地方按照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推动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黄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