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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案由:当前,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资源倾斜、推动“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但调研发现,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服务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堵点、卡点。
建议:一是提升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金融体系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增强对新兴科技行业的研究广度与深度,打造专业化科技金融人才队伍,重点加强科技行业知识培训和风险研判能力;加强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储备,加大专业技术经理人培养力度。强化数据赋能金融服务,提升科技金融的公共数字化基础设施水平,形成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数字化合作机制,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依法合规提供、使用科技企业数据信息,为银行对科技企业评级授信和风险监测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二是构建良性循环的科技金融生态。完善银行债转股及纯股权投资政策的法律条件,健全监管沟通机制,总结投贷联动试点经验,探索构建覆盖客户选择、产品设计、责任评议、容错激励、内部联动、外部合作等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适度拉长监管部门对科技金融业务的考核周期,推动延长科技金融产品服务周期。探索设立科技金融法院,或在既有金融法院中引入专门的科技金融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更好保护科创人员及投资者权益。
三是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专门审批机制、专属金融产品、专业服务团队、专项服务方案和专享权益体系,建立符合科技金融的差异化估值模型、信贷模型和监管标准,加强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全流程风险防控,运用智能信贷系统等数字化手段,对科技金融企业从行业舆情、核心团队、股权变动、知识产权等多维度进行风险分析,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聚焦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需求,持续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着力构建标准化、线上化、高适配性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九三学社:着力解决银行业服务科技创新堵点痛点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水平不断提升,科创金融需求也将进一步提升。当前,一些堵点卡点问题仍然制约着银行业服务科技创新的质效,亟须着力解决。建议——
一、以更加严谨科学的标准选择科创企业,提高科技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强化科创资质跟踪监督机制,加快建立各机构信贷审批评价体系。
二、发挥多元化经营主体优势,探索投贷联动的有效模式。试点创投机构并购贷款,开展不以控股为目的的并购贷款业务。
三、为金融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提供制度保障,鼓励担当作为。建立支持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容错机制,建立以反映一定期间科技贷款总体质量进行评价和追责问责的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黄爱龙:加快推进我国创新药研发企业融资并购
当前,生物制药行业特别是创新药研发型企业的发展并不乐观。即使在创新药领域最具潜力的企业,也面临融资困境。建议——
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政府设立产业专项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共同支持创新药研发。发展天使投资联盟、天使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药产业特点,开发各类“研发贷”贷款产品。
二、拓宽资本退出渠道,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鼓励企业探索多元化的退出方式。
三、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新药上市及自主定价。建立以临床价值和社会价值为基础和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魏明德:创建深港科技银行
通过改革尽快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仅是打造全球重要科技创新中心的迫切要求,也是在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方面先行先试的使命所在。建议——
一、出台行业准入和税收等相关激励措施,鼓励香港头部银行和深圳科技龙头企业参与深港科技银行的设立与运营。
二、深港科技银行在香港和前海深圳设立双总部,香港总部主要负责境外融资,支持香港科创企业和内地科创企业出海以及其他国际业务,前海总部负责在内地融资,服务内地科创企业。
三、前海合作区在空间、产业政策、数字基础设施、科创企业信息库等方面全力培育壮大深港科技银行。鼓励产业基金与科技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等市场化合作,打造科技金融新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蔡建春:加快推进多层次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建设
自2020年4月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启动以来,已初步形成市场均衡格局,进入到提质增效的重要机遇期。但也面临一些改革中的市场发展深层次问题。建议——
一、首发与扩募并重,加大力度支持轨道交通、通信铁塔、石油管网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上市,支持REITs多种融资方式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二、加快引入增量资金,推动社保基金投资REITs政策尽快落地,推动将REITs纳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沪深港通标的。
三、加快专门立法,优化产品结构。
全国政协委员范小云:银行试点设立证券公司 做大做强国际一流投资银行
金融强国必须具备强大的金融机构,建议以金融改革为契机,健全银行金融集团,允许大型银行试点设立全国性证券公司,实现到2035年建设出一批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目标,并通过全球化布局,提高我国全球金融资产和大宗商品定价能力。
一、有序放宽金融监管体制。中长期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提出大型银行综合经营方向和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完善法律规定;短期通过国务院作出决定的方式,允许大型银行通过新设或者并购方式组建证券公司。
二、抓紧试点设立证券公司。在大型银行现有香港投资银行和内地商业银行内设投资银行部门合并的基础上通过增资完成新设。
全国政协委员徐旭东:允许特别国债用于地方出资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允许特别国债用于地方出资政府投资基金,有利于做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更好促进创新创业。还有利于更好发挥特别国债作用,二者的结合,既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带动效应,又能借助市场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精准实现政策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风险分散。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当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扩大地方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用以带动社会资本参与长周期科技创新和创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全国政协委员冯艺东:完善公募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促进ETF长期健康发展
现行基金法对公募基金(例如ETF)上市要求较高,这也对基金管理人在ETF首发募集阶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上市条件约束下,管理人需要将更多资源投入到ETF的首发募集阶段以保障产品满足上市条件,在产品成功上市后,往往规模又迅速萎缩,甚至进入“迷你”状态,反复消耗管理人、发行渠道资源。建议——
修改基金法第六十二条,适当放宽或删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中关于基金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的要求。比如,可允许ETF采用发起式设立并直接上市,豁免持有人数量和募集规模的要求,由做市商配合提供流动性,控制折溢价,利于包括ETF在内的上市基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阎峰:推进做市商制度改革 优化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是推动增量资金和长期资金入市、优化市场交易行为、改善市场流动性的有力切入点。建议——
一、基于市值和流动性差异,在沪深及港股市场分层实施做市商交易制度,抑制小市值股票的高波动性,改善不活跃中小市值股票的流动性。
二、针对小市值、初创企业、估值难度较高、预期流动性较差的企业IPO提出上市交易前选定做市商的强制要求,为改善流动性提供制度保障。
三、将科创板现行交易制度改为做市商交易模式,促使科创板股票估值更加准确和稳定。
四、为提振做市商积极性提供政策支持。推出做市业务税收减免,建立分层分类的准入机制,进一步多元化库存股获取方式、丰富做市商对冲工具。
全国政协委员刘云峰:推动证券公司参与基本养老金、企(职)业年金投资管理
当前,受限于政策准入等原因,证券公司未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基本养老金和企(职)业年金的管理。建议——
一、允许更多证券公司参与养老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投资管理、托管等工作,允许代销银行养老理财及养老保险产品,提高证券行业服务养老资金入市的参与度等。
二、探索应用场外衍生品服务养老金投资风险管理。研究允许更多境内外投资机构在审慎前提下使用衍生品管理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服务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养老金投资范围。
三、优化中长线资金权益投资比例限制,同时给予养老金投资管理人更多自由裁量权,增加综合收益。
全国政协委员汪胜洋:尽快恢复中国创新药企业科创板上市常态化
创新药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实现科技自主自强的重要领域,关系到大国竞争的发展态势和格局变化。建议——
一、尽快恢复中国创新药企业通过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申报上市的常态化,向市场传递国家支持创新药企的明确和积极信号。
二、科创板试点基础上推向其他市场。一是在科创板试点基础上,将第五套标准推向主板和北交所上市的创新药企业,解决优秀创新药企业的上市堰塞湖问题,将更多优秀创新药技术、专利、人才留在国内。二是加强创业投资与科创板等市场板块的联动。探索打造集科技券商、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等于一体的全功能科技投资服务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关百豪:优化产业基金投资环境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连接纽带,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工具。建议——
一、在中央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下,结合不同区域的发展定位和资源优势,由地方政府具体落实设立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将重点投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领域,形成外资与本地产业资源的有机结合。
二、强化中央统筹与地方执行的协作机制。中央政府制定总体规划框架,对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向、投资领域和运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建立由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组成的产业基金协调机制。
三、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地方政府结合自身优势和实际需求,搭建高效的外资对接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筛选、法律合规支持等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聂竹青:防范金融信贷风险
深入分析我国金融信贷行业的现状,明确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发挥好评估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守门人的专业作用,能够有效防范金融信贷风险,大力促进我国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议——
一、完善抵押品定价机制,重视第三方评估机构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专业力量,为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提供科学依据。
二、完善押品评估费用支付体系,坚持“谁提出申请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更加有力保障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独立性,促使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提升评估结果精准度,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三、完善押品评估第三方评估报告使用规则。建立评估报告异议处理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健全税收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林益彬:优化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为进一步活跃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培育涵养优质税源,建议——
一、优化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适当简化纳税申报材料要求,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提供“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同意一致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可。
二、明确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明确“资产”定义,将其由“账面净值”拓宽至会计层面的“资产”概念,即相关资产在含有负债情况下的划转,划出方与划入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也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减少实际执行层面的争议。
全国政协委员林娜:完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 壮大耐心资本
现行税收制度与创投行业特性存在偏差,建议——
一、建立创投行业投资期与税率反向挂钩机制。探索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阶梯税率改革,鼓励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开展长期投资。
二、扩大“五免三减半”“双15%”税收优惠试点。
三、跨年扣除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的成本及亏损。推动修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中对成本及亏损的相关抵扣规定,降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损失认定的门槛。同时,允许年度投资亏损跨年结转。
四、简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权益性损失认定程序。
全国政协委员何杰:积极探索实施“专利盒”税收制度
“专利盒”制度是一种直接作用于知识产权商业化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进而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具有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研发工作,并加速研发成果的商业转化。
建议相关部门先行探索在前海等深港合作重要平台,试点实施深港知识产权“专利盒”税收优惠。对港资企业通过获取香港及国际知识产权专利所产生的利润适用香港“专利盒”税务优惠措施,吸引全球权利人在香港开展国际前沿技术交易,促进香港知识产权在前海转化运用。
全国政协委员陈前林:将磷石膏高分子材料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目录
磷石膏作为填料在高分子材料产品中的应用,可全部或部分取代高分子材料中碳酸钙粉填料的使用,大幅减少碳酸钙粉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增值税优惠的产品未涉及将磷石膏基活化纳米级、微米级硫酸钙用于塑料包装箱、中空板、石塑复合(SPC)地板和工程塑料及其他添加磷石膏的高分子材料等新业态的产品。建议——
一、将添加磷石膏生产的高分子材料产品纳入国家增值税优惠目录。
二、按照高分子材料中磷石膏添加量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增值税退税比例。
全国政协委员金李:提高赡养老人个税抵扣额度和幅度
当前,独生子女家庭面临赡养压力日益凸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部分的额度(3000元/月/人)已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建议——
一、扩大扣除范围,建议将“赡养老人”范围扩展至配偶父母,以及事实抚养的非直系亲属,以更全面地覆盖赡养责任。
二、按照赡养数量设计阶梯式额度,例如:赡养1位老人为3000元/月,赡养2位老人为4000元/月。
三、倾斜支持特殊群体,对失能失智老人的护理费用增加1000元/月的扣除额度。
四、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扣除额度与居民消费指数(CPI)、居民医疗支出增长率、区域经济差异的联动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郁瑞芬:将生鲜类豆制品增值税税率按照9%征收
豆制品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以大豆为原料,经过压榨等工艺生产出的食用油与生鲜类豆制品加工需要按照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调整豆制品增值税率,对促进国产大豆加工产业活力、助力国产大豆扩种增产等将起到积极作用。建议——
一、将生鲜豆制品明确为植物来源蛋白质产品,给予与肉蛋奶同等地位,列入鲜活农产品、菜篮子生活必需品目录。
二、将豆制品明确为“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既符合豆制品作为生鲜“菜篮子”产品的实际需要,也支持豆制品作为我国特有的优秀传统健康食品的良性发展和竞争优势。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建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
二、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区别开来,不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三、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朱旗:减免文物艺术品进口税率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回流”
近代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珍贵中国文物艺术品流失海外,除少量文物通过外交途径追索返还,或爱国人士热心捐献外,拍卖、私洽等市场行为是让文物回流的主要途径。建议——
一、根据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对所有超过100年的文物艺术品实行进口环节零税率政策,免除增值税、行邮税,降低进口成本,鼓励民间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参与中国文物回流和文化遗产保护。
二、加强对回流文物的合法来源审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建立登记备案数据库,确保其可追溯性,加强对回流文物的再次流通进行合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