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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跌倒”的青春铺就阳光路——全国政协“落实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调研综述

2025-09-26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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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组在青海省海东市某专门学校调研专门学校建设及专门矫治教育开展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谋划少年儿童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而专门矫治教育则是在专门教育基础上,针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更具针对性的矫治措施,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教育。

为进一步推动专门矫治教育规定的落实,9月9日至12日,全国政协“落实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调研组赴青海省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东市,围绕依法规范和加强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等方面开展调研。

理念之魂: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初秋的高原,西宁市的晨风中已带着寒意。青海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高墙内,“以法律正其行,以教化塑其心”的标语格外醒目,引发着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刻思考。

“这些孩子需要的不只是惩罚,更是教育和引导。”一位从业十余年的民警坦言。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法定要求,旨在强化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要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落实。”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尔乘表示。

王尔乘在调研中深有感触地说,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一念之间,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对涉罪未成年人,既要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挽救。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原副秘书长白少康同样认为,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的价值导向。对于主观恶性弱、危害较小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应优先选用教育方式。而对于危害严重、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惩戒并追究刑事责任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公正的必然要求。

“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处,是防止他们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白少康表示,要不断完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原馆长(局长)陆国强则关注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通常有一个由轻及重、逐渐演变的过程,如果错失最佳的教育矫治时机或者干预不当,部分未成年人可能不良行为加重,甚至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目前,主要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层级。陆国强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优化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标准,构建起科学精准、衔接有序的体系,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及不良行为。

体系之立:

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音乐教室里,几名学生正专注地吹奏着竹笛,声音悠扬婉转。美术教室里,学生小马(化名)的作品引起调研组的关注,画中,池塘里的荷花竞相绽放,几只蝴蝶翩翩起舞,旁边是稚嫩却坚定的笔触:“要像荷花一样出淤泥而不染”。

在海东市某专门学校,这些曾因各种原因误入歧途的罪错未成年人,在专业的教育矫治和全方位的关爱体系下,正逐渐走出迷茫,重新拥抱阳光。

“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刻认识。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虽管理措施更为严格,但其性质仍属保护处分。”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熊选国表示。

熊选国认为,要准确把握专门矫治教育属性,完善配套制度规范,细化配套制度,特别是专门学校的设置标准、教育内容和矫治评估体系,都需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为专门矫治教育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涉及教育、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专门学校是专门矫治教育最重要的阵地之一,其集劳动、课程、思想教育为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阻断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矫正行为、重塑价值、复归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在调研中发现,专门矫治教育不仅能矫治不良行为,还具有很好的社会预防效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聂鑫认为,要明确专门学校定位,一方面,要平衡教育理念上“柔”和“严”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实践中的混同,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标准和操作细则,规范专门学校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军认为,课程是传播知识、提高技能、传递理念的重要抓手。他建议,专门学校应探索设立分阶段的教育课程,比如初期以道德、法治、纪律、行为规范教育等一般性课程为主,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重点放在学习学科知识,后期则以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培育自主生活能力等为主,从而更好实现精准矫治。

“还要建立健全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社区、企业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教育合力。”马海军表示。

社会合力:

构建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合作,从细节入手,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让他们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粒粒康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文林表示。

家庭教育指导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调研发现,家庭教育缺失、监护失职,父母疏于管教或家庭关系不和睦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我们深知罪错未成年人的问题行为绝非孤立存在,其背后往往与原生家庭的功能失调或监护人的失职失误密切相关。”全国政协委员、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瑛关注到,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后,部分家长会产生“甩包袱”心理,推诿卸责,缺乏参与配合的主动性。

在张瑛看来,要强化家庭或监护人监护责任与法律约束,由法院或相关部门对家庭监护能力进行评估,明确其法律责任。对监护不当或家庭教育缺失的,可同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在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的同时,将监护人纳入系统矫治,规定家长定期参加家庭教育课程,学习法律常识、青少年心理、情绪管理等。

在构建全方位保护格局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接触环境进行严格管控同样不可或缺。韩文林建议,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引导,严格管控手机等电子产品,减少或设定使用时间,利用技术手段过滤不良内容,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习惯。此外,相关部门要对娱乐场所严格执法,加强巡查,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场所严肃处理。

“让曾经跌倒的青少年重新站起来,是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全国政协委员、纽思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魏青松感慨地说。

在青海省(循化)高原春光曙光基地,安置基地直接搬进工厂里,标准化流水线、同工同酬和五险一金,为青少年刑释人员量身定制岗位、提供心理转衔、建立“零歧视”投诉通道,为青少年刑释人员提供了稳定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发展平台。

“希望全国各地更多工厂能够像青海的这些企业一样,以宽广的胸怀和温暖的怀抱,为这些‘归来的人’亮起绿灯,让他们在社会的关爱与支持下,重新书写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魏青松表示。(文/图 记者 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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