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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界:加快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是破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有效抓手。建议——
一、完善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尽快修订完善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充分核算公职律师与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本异同,完善法律援助的差异化经费保障机制。将公职律师援助能力培训纳入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培训计划。鼓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完善工作任务协调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核、干部选拔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考核机制。针对不达标准、质量不高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纪律问责,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聂鑫:
持续推进司法公开
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代表的司法公开工作通过全流程、最广泛的民主监督,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近年来,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遭遇停滞的局面。建议——
一、持续扩大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规模,以第一审法院为基础、对四级法院进行全方位民主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二、进一步巩固司法公开体制机制,避免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要求反复变化、大起大落,营造稳定可期的制度环境。
三、完善裁判文书数据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技术方案,以技术进步而非不作为来求安全,避免公开和监督流于形式。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
加快自动驾驶法立法进程
加快自动驾驶法立法进程,应当成为自动驾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和当务之急。建议——
一、将自动驾驶法尽快纳入立法规划,并成立专项立法工作组,加快立法研究,陆续形成立法理论成果、立法建议成果和立法条文成果。
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三、围绕自动驾驶安全风险防护方面的关键问题,如责任归属、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知识产权、道德和决策、产品责任、车辆保险责任等加强学术攻关和理论研究。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利用专家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当前指导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各地法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尺度不统一、标准不清晰、判决结果多样化,离“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有很大距离。建议——
一、由相关部门审定选聘,组成执业责任认定专家组。根据重大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情况,通过随机方式选定执业责任认定成员。
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引入执业责任认定机制作为诉讼支持程序。
三、制定执业责任认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健全应诉、回避、承担责任等相关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马秀珍:
将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案一心理救助”纳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在性侵案件审理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及时、专业的心理救助,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恢复心理健康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应有之义。建议——
一、将“一案一心理救助”明确写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将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列入国家救助范围,并作为单独救助案件进行办理。
二、确保实施心理救助的延续性与稳定性。相关部门统一购买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公检法部门在采购名录中选取心理咨询师,将一次心理救助的服务期限扩大到整个司法办案流程。
三、建立独立的心理救助机制,避免出现“案件审结救助完毕”的难题,杜绝心理救助依附于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对决定启动心理救助的,将其立为司法救助案件予以办理。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在数字司法建设中充分体现“司法便民”
运用数字手段助推司法办案、强化审判监督,在促进适法统一、破除信息壁垒等方面成效显现。建议——
一、最高法、最高检应做好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吸纳、提炼地方司法机关数字司法建设的经验、模式,在地方各显神通、各具特色基础上,注重统一性、兼容性。
二、在数字司法建设中做好“司法便民”这篇大文章。应以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方、社会以及党政机关等各方需求。
三、在数字司法建设中切实维护律师权利、保障律师发挥作用。数字司法建设应以尊重、维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执业效率,充分发挥律师功能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南存辉:
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将“侵犯商业秘密所节约应支出的经营成本”等消极利益纳入“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魏青松:
完善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及名称
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及名称应站在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侧改进和完善。建议——
一、县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单设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县级人民检察院在完善内设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名称进行完善,具体名称和负责业务为:刑事检察一部(对应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和第二检察厅,负责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刑事检察二部(对应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和第四检察厅,负责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刑事检察三部(对应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和第九检察厅,负责刑事执行和未成年人检察)、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综合业务检察部(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研究等)。
全国政协委员迟日大:
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建议——
一、提高公益诉讼办案成效,深化学界实务界合作,在立法中建立合理的公益诉讼检察活动的类型化标准;法学界与检察系统形成合力,助力法学界与实务界有效推进相关立法研究。
二、明确公益诉讼地位、案件范围、程序性规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法律地位。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特殊地位,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公益诉讼主体的本质区别。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设置“案件范围”专章建议。
三、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在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流转过程中的一致性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黄震:
加快构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双碳”目标实现方面尚无专门性立法,现有法律体系缺乏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统筹考虑,建议——
一、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做好立法、修法等工作,明确法律体系的框架设计、建设目标、推进进程以及重点任务等。
二、加快“碳中和促进法”等专门性立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制修订,为双碳相关的政策、规章、条例、规范性文件等提供上位法依据。
三、加快修改与协调现行法律规范,启动对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清理现有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目标不相适应的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赵雯:
设置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设置独立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既是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也是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紧迫需要。建议——
一、在目前知识产权法庭基础上,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并按照高级法院的层级来设置。
二、适当增设地方知识产权法院,重点考虑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量和城市影响力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
三、重点围绕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加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
四、加强基础保障,加快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王蜀黔:
加大高空抛物案件侦查 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现象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建议——
一、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不论有无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都因危险发生而构成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查清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查清责任人,为受害者获得民事赔偿提供支持。
二、公安机关加强与辖区内居民小区或者商业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掌握辖区内房屋出租、住户、矛盾纠纷等基础信息,指导小区安装高空摄像头等设施,便于开展侦查迅速查清行为人。
三、公安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