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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多年来,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资产管理公司存在难以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的风险,主要问题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活力不足、二级市场体系不完善、一些政策法规已不符合现实需求等方面。
建议:一、适当扩大一级市场受让主体范围。通过设置系列指标,对近年来专业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机构的资本实力、收处能力、专业性、合规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不良资产一级市场收购主体和监管范围,适度增加一级市场的消纳能力、竞争力和活力。同时,进一步提高一级市场转让线上化比例,提高交易透明度。
二、建设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规则统一的二级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全国性的不良资产交易中心、提升区域性不良资产的流动性和周转效率,对二级市场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登记、展示,形成不良资产集散地,吸引更多投资者,充分挖掘资产价值。按照“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对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参与主体、定价机制、交易行为等进行全面规范,并逐步构建律所、评估机构及另类投资机构等更多经营主体参与的完整生态,推动市场更有效率地配置资源,防范道德风险。科技赋能不良资产处置,推动管理和处置过程信息化、多元化、透明化,提升资产处置的规范性。
三、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以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为契机,对现有法规政策进行全面立改废释,促进不良资产处置更加规范有效。设置分类监管和准入要求,建立涵盖全部机构的准入体系和监管体系,并结合公司类别、规模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资产收购、重组、证券化、处置、流转、债转股、清算、信息披露与共享等政策,促进形成制度完备、规则明确、上下协同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