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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东盟是中国周边外交优先方向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地区。近日,围绕“加强涉外法治,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姚增科率调研组赴云南调研,并对《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提案》等重点提案开展调研督办。
为期5天的行程,调研组深入司法和行政机关、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切实感受到云南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工作成效,也为推动涉外法治建设护航赋能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发展出实招、谋良策。
综合施策 构建涉外法治保障体系
初夏时节,位于中缅边境的勐海县打洛口岸呈现一片繁忙景象。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群众有序排队等待查验通关,装载着进出口货物的车辆依次驶入。
时钟拨回到15年前。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成。这是当时涵盖人口最多、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贸区,有力推动区域经贸发展和经济一体化发展。
2025年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成立15周年,也是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的开篇之年,中国与东盟连续第五年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形成深度依存与协同发展格局。
站在新起点上,云南正朝着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稳步迈进——作为全国口岸大省和对东南亚开放前沿,我国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地处“一带一路”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交汇处。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在云南的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深刻认识到,涉外法治建设,既是法治命题,也是发展命题。
“不能离开发展谈涉外法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姚增科掷地有声地强调。他表示,涉外法治建设绝非孤立存在,而是紧密围绕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展开。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实践需求,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以涉外法治建设护航赋能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发展。
姚增科表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战略顶层设计,综合施策、协同推进,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是国际交往的共识,是国际共通话语。但东盟成员国法律体系差异大,跨境法律规则衔接不畅的情况依然存在。对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杨万明认为,我们不仅要对国际法有深入透彻的理解,还需密切关注贸易对象国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动态变化。
“要以开阔的国际视野来审视和处理涉外事务。”杨万明表示,要全面对接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强化数字贸易规则协同,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金融服务业制度创新。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中将副主任刘德伟认为,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安全、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离不开法律这把专业“利剑”。在他看来,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市场环境,需要加强法律合作与执法协作,完善引渡、司法协助等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分歧,推动各国企业在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框架下开展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加强法律合作也将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理解。
创新探索 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正如调研组在昆明中央法务区看到的场景——企业尽职调查服务窗口、南亚东南亚法律查明服务窗口、商事调解服务窗口等“一中心、三机构、五窗口”令人目不暇接,整齐排列的“南亚东南亚国家贸易投资法律风险规范指南”丛书、供学术交流与研究使用的16部邻国法律法规翻译更是格外引人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外企业、组织和个人“走出去”还是“引进来”,都离不开涉外法治服务平台的建设。
涵盖国际商事咨询服务中心、国际商事调解服务中心、国际商事仲裁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公证服务中心、律师服务中心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业务板块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国际法律服务综合体是筑牢法治保障根基、创新涉外法治服务模式的又一重要实践成果。
“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迫切需要更多专业平台和服务支持。”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公共外交协会会长周汉民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负面清单制度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了中国—东盟双边投资显著增长。但他也留意到,不少企业利用相关优惠政策的成效不佳,特别是在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上存在明显短板。
“相关部门应主动作为,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并形成清晰指引,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力度,帮助其深入理解RCEP原产地规则、税收规则等核心条款,助力中国企业和公民更好地运用法治和规则,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周汉民说。
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喻顶成进一步建议,针对面向东盟的边境地区司法机构和地方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推动它们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特别是通过与东盟国家相关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开展联合调研与培训项目、组织人员互访交流等活动,促进双方在法律理念、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相互了解与借鉴,从而更好地发挥这些机构在服务东盟经贸合作、维护区域法治秩序等方面的作用。
“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开辟更多元化的合作渠道。”喻顶成表示。
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其中,调解兼具灵活性、自主性、便利性,RCEP将调解作为优先选择。在景洪市人民法院,融入鲜明的中国法律元素与特色的“象往”调解室吸引了调研组的目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认为,涉外纠纷往往更为复杂,审判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而调解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共促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李迎新建议,要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多元解纷平台,细化调解规则,畅通调解服务渠道,并推动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从而高效、安全化解涉外纠纷,为境内外商事主体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则关注到,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无论从数量还是服务质量上,尚不能完全满足中国企业“走出去”等国际经贸合作的需求,尤其是新兴领域的服务能力不足,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也并不具备在境外设立机构的条件。
“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法律服务涉及‘一体两面’,既包括外国企业等到中国境内投资和从事经贸合作,又包括中国企业‘走出去’。”张毅建议,大力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业,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为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驾护航。
协同推进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调研期间,一个词——人才,被反复提及。在昆明中央法务区、澜湄律师事务所、云南大学等地,调研组看到,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深化,跨境投资、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急需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专业能力的法律服务人才。
“因教育背景、工作时间、知识储备等因素制约,既熟练应用外语,又精通国际法、国际规则的人才相对较少,特别是涉及缅文、越南文、阿拉伯文等小语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
杨万明建议,要搭建平台,把法律服务纳入东部沿海与云南对口支援内容,发挥省会城市与边境地区人才联动机制,深化院校实务协同联动,拓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通道,增设国际法及国别法等课程,精准服务口岸发展需求,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全国政协委员、山东政法学院院长王效彤认为,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动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各高等院校也结合自身优势探索出各自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与此同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服务面向、服务领域、培养资源的规划布局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从而不断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支撑能力。
“兼顾当下和长远,实施分层分类人才培养。”王效彤建议,既要聚焦当前急需,通过组建高端培训师资队伍、遴选优秀法律工作者等举措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定制培养;又要着眼长远发展,优化法学院校涉外法治服务的区域布局,发挥重点政法院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法学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实现差异化发展。
“可以在现有法律课程体系基础上,增加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尤其聚焦东盟国家法律体系、贸易规则、投资政策等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档案馆馆长张敏建议,积极引进具有丰富东盟国家法律实务经验或学术研究背景的外籍教师或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同时鼓励本校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访学交流、国际法律实务培训等活动。
培养人才,更要在实践中用好人才。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卓君佳认为,要为涉外法律人才创造参与实际涉法工作的机会,鼓励他们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锻炼,投身到中国与东盟的跨境贸易、投资、纠纷解决等领域的法律实践中。
“还可以推动国内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院校与东盟国家知名法学院校合作,邀请东盟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到机构院校开展讲座、指导实践教学。”卓君佳建议。(文/图 记者 王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