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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救助只需要原则性规定

2021-07-0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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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救助法里面,有没有必要对教育救助进行详细的规定,是不是可以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针对社会救助法草案,全国政协委员、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潘晓慧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教育救助是我国现行8+1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潘晓慧,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对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来说,教育救助主要体现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学生资助的范围,目前已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资助内容包括生活保障、学业保障、就业帮助等。在各级政府的持续推动下,学生资助取得巨大成效,真正做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实践证明,学生资助已经完全覆盖教育救助,而且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潘晓慧说,因此,她感到十分困惑,社会救助法是否可以仅对教育救助作原则性规定,为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留有接口。

此外,潘晓慧也表示,教育救助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如果教育救助也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一样进行公示和评议的话,孩子们的心理健康以及监护人的心理会不会受到影响?

“教育救助的程序不适用一般性的原则,而是采用特殊性原则。”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回应表示,社会救助法草案提出,学生申请教育救助,需向就读学校提出并进行审核,然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实施。“实际上它是一个转制性规定,就是引到其他法律上面去。立法过程中可以对这项条款再进行完善。”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回应表示,教育救助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而学生资助则占到10%,所以学生资助已经完全能把教育救助覆盖掉,执行起来非常方便。

“在社会救助法里,没有必要把它搞成一个专门的救助。”听完部委回应后,全国政协委员张力也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表示,社会救助法中只要对教育救助作出明确规定,并能够使其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起来,问题就解决了。

对于潘晓慧的另一个顾虑,唐承沛表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问题很重要,草案提出,未成年人家庭申请救助信息公示时,不允许公示未成年人的信息。“公示项目有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和救助金额三项。未成年人信息不会出现在公示中,所以,这个担心可以消除。”

(记者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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