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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下的一致与融合

2022-05-31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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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双向投资大国,涉外企业纠纷发生率高达10%,其中超过90%选择仲裁解决,但大多数选择境外仲裁。企业普遍反映我国仲裁存在与国际通行标准不符、透明度较低、仲裁结果不可预期等问题。”5月30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原主席徐立全在视频连线中直言。

“1994年仲裁法总体上建立起了现代仲裁制度,但是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的对接还是不够充分。比如,国际仲裁立法规范的重心是仲裁庭临时仲裁,我国是仲裁机构仲裁;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强调仲裁庭主导程序,我国强调仲裁机构主导程序;示范法侧重仲裁权利保障,我国侧重仲裁行为监督等。”同样通过视频连线参会的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兼秘书长姜丽丽表示。

她认为,我国仲裁法与示范法的差异有些是由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实现完全对接不太现实,但有些差异则可以通过此次修法加以完善。她建议仲裁法根据自身特性,独立确定宽松友好的涉外程序适用标准,完善法院对临时措施,尤其是境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标准,促进国内与涉外仲裁的融合发展。

“对当事人而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自主性更强,运作更加灵活,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建议仲裁法修订中,对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的权限、仲裁程序的原则与责任、法律规定与仲裁规则的衔接等问题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确。”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刘振宇表示。

仲裁受案范围问题在此次修法中受到广泛关注,也事关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问题。视频参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认为,应在坚持商事仲裁为主的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纳入仲裁范围。“扩大仲裁范围是国际仲裁发展的普遍趋势,如果别人扩大了,我们不扩大,会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陷入被动。而且我国大量涌现的各种新型纠纷,也有通过仲裁化解的现实需求。”

“我同意关于扩大仲裁受案范围的观点,但是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与传统商事纠纷有着不同特点,不能完全适用传统商事仲裁程序,需要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建议仲裁法对商事仲裁普遍适用的程序做一般性规定,对需要适用的特别仲裁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授权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刘振宇说。

“总之,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国际仲裁通行制度相一致,体现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进一步相融合的态度,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竞争力。”徐立全表示。

(记者 吕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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