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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全国政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21-12-2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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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陈晓光作主题发言

在筹备本次会议过程中,我们在北京、重庆开展了实地调研,与青海省政协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群众代表进行了视频调研。我结合调研情况作简短发言。

一、抓住关键重点,有力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一是落实落细重要制度。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的重要制度,完善政策法规、工作机制配套,推动制度更管用、更好用。建立统一高效的强制报告受理处置机制,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入职查询平台和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力量。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充实专门力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态势、规律的分析研判,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规范化。结合法律堵点、社会热点、实践难点,针对性研究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为基层工作提供指引。

三是完善社会化支持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工作。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司法社工国家标准,让司法社工工作有章可循。

二、促进“六大保护”融合,切实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与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等机制做好衔接;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案件加强类案研究,明确处置流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支持、投入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是抓住重点,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家庭层面,关键是督促落实好家庭监护责任。学校层面,主要是强化教育主阵地作用,联合司法部门加大法治教育力度,让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网络层面,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早日出台,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探索建立互联网行业与司法部门之间侵害行为移交等合作机制,加强企业、家庭、政府、司法等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协同治理。政府层面,健全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立足于新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需求,抓住新文科建设重大契机,设立适应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的综合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新型研究平台、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跨学科的未成年人司法、心理、社会工作等理论研究,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

二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运用青春健康、法治教育等实践基地,开展互动式、体验式教育,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将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与“八五”普法有机结合,精选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阐释,增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介绍情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担当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的更重责任,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助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取得良好成效。

检察机关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对类案中暴露出的校园安全管理问题专题调研,向教育部制发“一号检察建议”,这也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以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把对孩子的保护一体推进,持续做得更实、更细。与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8部委共建强制报告制度,与教育部、公安部共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被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少捕慎诉慎押”,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依法惩处,管束到位。2021年1至10月,未成年人不捕率、不诉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比2018年分别上升14.3%、11.4%、14.1%。坚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通过办理文身公益诉讼案件,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推动11个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联合教育部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覆盖10.8万所学校和8050万名师生。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我们清醒认识到,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更高期待、未成年人保护现状和更高要求相比,检察履职还不到位,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融与共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促进综合司法保护还不到位。各部门执法司法理念和惩处、保护尺度不尽统一,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参差,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法律政策落实不够,司法保护的力度、犯罪预防的效果都有待提高。二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还需跟进监督。检察机关与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推广“督促监护令”,发布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实难,有不少“督促监护令”执行中打了折扣。三是促进校园安全防范机制落实不够。一些检察机关对宣传、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重视不够,助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仍需加强。四是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差距。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按规定查询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追责、推动整改力度还不够,法律制度尚未真正“长出牙齿”。五是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乱象,促请、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治理不够。最高检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问题向工信部发出“六号检察建议”,向国家网信办通报情况,但跟踪落实还需加强。六是检察机关在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中,存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到位、监督智慧不足等问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都与司法保护密切相关。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更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努力做到“1+5>6”“1+5=实”,为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营造更好环境!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张季: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切实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体上已初步形成“一纲两目六保护”立体化保护体系,可以说是高度重视给力,社会关注给力,保护力度给力。

但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也是屡见不鲜。比如,去年11月,重庆两名幼儿被亲生父亲从15楼抛下致死;前不久,江苏的3名小学生坠楼事件。上半年我到上海出差时,在机场偶遇初中女生追星,场面令人震惊,“圈粉”“饭圈”等不良文化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原生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线。调研中发现,各部门在协调、协同和协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未能形成强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特别是司法保护需要与其他方面相互融合、共同发力。一是存在“冷热不均”现象。相关部门力量配备不均衡。二是“互不咬齿”情况普遍。有关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其他政策间衔接不顺畅。三是“单打独斗”现象突出。未保协调机制刚刚建立,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能力。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大理论研究和实践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二、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制度衔接。以司法解释、行政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主体,形成完善、贯通、有效的“六大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保护链。三、尽快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案件加强类案研究,明确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保护闭环,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有关制度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调研发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方面,存在材料封存不到位,查询程序不严格,对是否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争议等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实践中,出现了有的因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被查询到,无法入学、参军、就业;有的因已封存的犯罪记录遭泄露,对其个人生活造成困扰;有的被作为前科写进法律文书等现象。这些个案的出现不利于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较为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就封存的主体、内容、程序、告知、查询等做出具体规定,实践操作存在困难。二是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繁杂,要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需要有统一理念、统一标准,形成合力。据了解,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分别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工作规定,建立了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但制定主体、内容各异,部分还存在出入,导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衡。

因此,建议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主体、封存材料范围、封存形式,以及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查询出口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衔接配合,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同时,近年来,“侵入式”猥亵男童案件日益增多,一些案件给男童造成的身心伤害极为严重。由于此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属猥亵犯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达不到罪刑相适应要求。对此,可否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提高量刑档次,并进一步研究在适当时候修改有关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让强制报告制度更加刚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法治层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参加调研,使我对这个制度了解更深,但还有一些疑问。首先,强制报告制度的社会知晓程度并不高。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也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责任,甚至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日常生活中有些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情形,比如在家庭中受到忽视、虐待,甚至弃养,这些在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家务事”,似乎够不上“罪”,要不要报告?还有报告之后怎么处理,结果怎么样,如何追踪、反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比较模糊。

一些欧美国家的社会服务经验值得参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绝不仅仅是“家务事”,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大力宣传强制报告制度,让全社会都知道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是刚性的、必须执行的。建议: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对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的必须进行问责。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支持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使这个制度更好地发挥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保护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国际部一级巡视员,中国狮子联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费薇:完善落实好入职查询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如果发现有记录则坚决不予录用。这个制度可以有效地将危害孩子们的“大灰狼”拦在门外。

近期看到有新闻报道,四川省教育厅对117.6万名教职工等学校从业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有101人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高达万分之一的检出率,这还仅仅是在学校,仅仅针对性侵犯罪。我在残联工作,一直非常关注孤残儿童的保护。孤残儿童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更弱,大部分还在福利院、康复机构等,对看护他们的人员的相关背景查询也更为必要。

调研发现,入职查询制度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入职查询适用范围偏窄。查询信息包括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但吸毒、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猥亵等违法行为尚未纳入。二是查询系统不够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中信息比较全面,但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库中信息还较少;各地系统处于“孤岛”状态,本地系统无法查询外来入职人员在外地的犯罪记录。三是对相关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监督力度不够,对怠于履行入职查询制度的单位处罚力度偏轻。法院宣告从业禁止后,只能将判决书邮寄到当事人户籍地教委和派出所,后续谁来跟踪执行、监督落实不明确。

建议进一步推进入职查询制度的全方位覆盖和落实,最大限度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编织起未成年人保护最严密的防护网。一是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适用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查询范围。二是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完善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健全查询程序、规则。三是强化对相关行业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并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从业禁止执行对接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杨克勤:进一步完善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

调研发现,每一个问题少年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夯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兜底作用,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

在实践中,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事先防范和监督监管的措施也不够明确具体,惩戒力度不足。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对家庭监护的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第一责任。发挥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儿童之家”、儿童主任等机构和人员作用,通过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建议和约谈等方式,鼓励、帮助和提醒监护人积极、有效、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父母吸毒、有犯罪前科或留守儿童家庭等,探索设立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抚养能力实时监管,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督促监护令制度,对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情形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家庭,依法撤销监护权,交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行使。

二是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惩戒力度。在现有惩戒机制基础上,可以考虑将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之中;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事处罚。

三是研究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在监护资格变更、抚养权变更、探望权中止与恢复中引入评估机制,从年龄、精神心理、经济能力、品行道德等方面,对拟任监护人开展科学专业的评估,并提交监护权评估报告,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民族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李莉娟: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队伍建设

实践中,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社会关护、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方面,司法社工的介入能够有效提高相关未成年人复学、复工率,减低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这种积极作用还未充分释放,需在几方面加强:

一是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国家标准。目前尚没有统一国家标准,一方面,社工或组织因为没有工作规范、标准指导,导致提供的服务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因为缺乏评估标准和依据,很难有效评价服务质量和效果。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团中央部署在7省份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试行工作并在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建议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国家标准,明确其具体职责、工作流程、实施路径等。

二是将司法社工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议出台政策,开展专职司法社工试点工作,有条件地区率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配备专职司法社工,待试点经验成熟后推广。以司法社工人才库为依托,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平台内,建立统一的司法社会服务转介平台,为司法部门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转介服务,解决当前公检法司各找资源的困境,提高工作质效。

三是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与职业化推动是目前本领域最迫切需要重视、解决的问题,这与高校学科设置、机构孵化、经费统筹、人才吸引与激励等系列措施相关。建议高校在司法社工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使人才培养更加“供需匹配”;完善司法社工职级晋升薪酬体系和表彰奖励制度;加强东西部人才培养交流,鼓励东部地区提供培训援助,促进地域平衡。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充分发挥专门学校作用 完善矫治教育功能

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制度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由专门学校承担教育矫治的职责。教育矫治的对象主要是三类:有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满刑事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有轻微犯罪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行为性质不同,教育矫治措施不同,作为专门学校是否有资源、有能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需要配套的法规予以明确。另外,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层级、责任等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配套法规,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对需要教育矫治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设置分级分类的矫治措施,并为专门学校建设指明方向。

一是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当前专门学校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实践中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法委、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运行中也缺乏统一的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导致各个学校在招生范围、管理模式和学校建设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建议确立教育部门主管、司法机关参与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离校”评估机制和后续跟踪监管机制。目前,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缺乏“离校”后的规划和指导,部分学生“离校”后面临监护人无力监管、社区不愿接收、学校拒绝回校的“尴尬”境地。建议明确专门学校的学生离校或转回普通学校的标准细则和动态评价机制,增强与其他矫治教育措施的衔接使用,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逐步适应并重新回归学校、家庭和社会。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民革厦门市委会主委国桂荣: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进程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学校是法治教育宣传的重要阵地。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法治教育教材和法治师资力量。建议统一规范法治教育课程,修订《道德与法治》教材及教学大纲,充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内容,使之作为主课的教学要求落到实处;在教材中分年级(年龄)逐步阶梯式增加未成年司法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还要增加公检法司等最新出台的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及指导规范并酌情附上分类精品案例的解读。

二是在中小学增设专职法治教师。建议在师范类高校开设“法治教育”专业,把中小学法治教师培养纳入“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成立法治教育师资培训专业委员会,加大从事法治教育岗位师资的岗前岗后培训力度。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增加法治教育的内容,把中小学法治教育情况设置为示范校重要指标,来指导、引导学校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三是进一步推动法治资源“引进来”和学生法治教育“走出去”。建议法治副校长按照“分级选任、就近就地、双向择优”原则,由各地政法委统筹安排,并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发文任命及考核;扩大人选范围,除公检法外,还可吸纳律师、法学家以及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组织中的优秀法律人才。组建“法治教育讲师团”,根据专长制订分类规划,在教学片区定期进行巡回专题演讲和视频授课,增强法治教育实效。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通过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精准开展全方位法治教育,最终达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成效。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企业国际化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企管系主任吴培冠: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水平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我国青少年抑郁检出率为24.6%,其中重度抑郁的检出率为7.4%,检出率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升高。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大约每5个青少年中就有1人遭受心理健康问题的困扰,10至19岁青少年群体遭受的疾病和伤害中,约16%是由心理健康问题引发。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国内外共同难题,应该得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教育部连续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规定了按照比例配置心理教师,提高心理教师待遇等举措。但是,目前缺乏专职心理教师和专业心理健康辅导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构建政府负责、教育部门牵头、各方支持、公众参与、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家校共育,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突出关注关心青少年特殊群体,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研究,为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干预和不良心理问题化解打好理论基础。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预防重于治疗,要鼓励引导全社会正视心理健康问题,遇到问题主动及早寻求帮助。

二是发挥学校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配强心理辅导老师,提升班主任、任课老师心理辅导责任和水平。改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各学科课程教学中有效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内容。在学校目前师资不足情况下,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密切家校协作,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指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和家庭心理疏导。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经济与科技社会学研究室主任吕鹏:共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同心圆”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舆情热点是防游戏沉迷。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尤其是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新政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第三方平台监管的“天花板”,实际反映了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司法实践、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责任边界问题。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发现侵害行为,如何合法报告涉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指引。

对平台过度收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担忧,只是技术手段强化带来的新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该有一个优先顺序,更加突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范、网络沉迷、支付能力和风险防范、不良信息内容管理、网络犯罪防范与治理等内容。

人们都同意要加强国家、平台、社会的协同治理,但其实责任导向的管制模式依然是主导。现在,平台在内容上承担首位责任,但家庭是网络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最大短板表面在家庭,真实短板是没有支撑体系。应转向对监管主体赋能的指引模式,积极指引主体行为。尤其要高度重视脆弱家庭、初中阶段两个关键。

促进未成年人获得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更加重视未成年人参与。应从科技创新角度,妥善处理保护未成年人与培养科技创新能力的关系。考虑到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复杂性,应建立科学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场景化区分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应“分类管理”上有共识,但在合法信息、非法信息之外,哪些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却不是总能达成共识。虽然关于社会规范、伦理,已有了很多宣言和原则,但如何把这些理念真正转化为“代码”,仍然存在着制度和技术障碍。要把社会科学引入互联网产品设计,培养更多“社计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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