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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厦门市委会建议:“人脸识别”需设保护等级

2021-11-0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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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从AI“换脸”技术到人脸识别支付,其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泛,但也因此出现了被强制使用,甚至被盗用等现象。尽管国家在2021年相继出台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商家在使用人脸识别等方面上依然存在诸多欠缺。

民革厦门市委会在调研中发现,当前,非法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及使用等做了明确规定,但采集上的技术便利,叠加使用上的经济回报,一些不法商家以身试法在所难免。还有很多虽经“授权采集”人脸识别信息,但超范围及超期使用成为常态。

据2021年“3·15”晚会披露,科勒卫浴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进店客户的人脸信息,并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数据共享,这是典型的“滥用”行为。在新京智库开展的人脸识别市场调查中显示,在对78款App进行测评后,近半数商家将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其他一般信息并列在一起强制收集,用户点击“同意”后,App就会默认用户同意对其人脸信息进行采集、使用。

《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人脸信息不属于手机App运营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各类服务端商家不应将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约定为实现基本业务功能的必需信息,也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人脸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下,如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不再需要等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但在现实中,用户个人实在很难核实。

对此,我们每个人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政府、商家又该如何运用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管理?民革厦门巿委会建议,针对消费者难以甄别判断人脸识别采集设备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可对人脸识别采集设备的外形、颜色等进行统一识别规定,方便消费者能快速识别是监控录像设备还是人脸识别采集设备。

应采取不同的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等级来应对人脸识别应用的不同场景。如用于企业员工上班打卡或门禁,其识别精度可控制在相对合理的度量值范围,采集的人脸图像(2D平面人脸)直接保存在验证设备上。如是应用于手机银行App对外转账及安全认证方面,则采集的人脸图像(3D立面人脸)就需要高精度,但不要保存,仅用于同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留存的人脸识别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用完即自动“消失”。

(记者 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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