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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 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政协“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21-11-02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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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涉外执法司法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深刻认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推进涉外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把握、贯彻涉外执法司法工作总体要求。坚持党对涉外执法司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把党的主张贯彻到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做到能够自觉地把每一个涉外执法司法案件放到政治、外交全局中来把握。坚持服务大局,善用执法司法手段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开展重大斗争,让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和对外工作的引领规范保障功能得到充分释放。坚持统筹协调,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整合涉外法治工作资源,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效能,加快形成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大协同格局。坚持务求实效,认真研究梳理重点领域的问题、风险,分清轻重缓急、大小远近,在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上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几点建议:一是健全涉外执法司法工作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跨部门的工作机制,推动党中央部署的重点任务落实。鼓励地方特别是涉外执法司法工作比较重的地方,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灵活机动的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不断创新和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完善涉外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建立明确具体的涉外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和工作指引。提高涉外执法司法的规范性。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完善“涉外因素”识别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案件涉外因素连结点。细化涉外司法解释、规范司法流程,完善涉外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培训。与高校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从执法司法人员中选拔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的同志,根据不同实践需求,强化外语、外国法律、金融、贸易等方面能力培训,以应急需。鼓励高校强强联手,总结国内法律院校与外国语大学合作办学经验,充分发挥各自学科、专业和资源优势,培养“外语法学双精通”的涉外法治人才。进一步消除涉外执法司法部门、高等院校、法律服务行业人才交流的体制障碍,完善人才使用和储备机制。四是夯实相关工作基础。加快建立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和重要国际规则数据库,强化对机构、企业和公民的合规指引和维权帮助。建议有关部门现有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有所侧重、体现特色,切实提高服务针对性和可及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情况

全国政协就“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进行协商座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涉外司法工作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而发展,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切实提高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总的看,我国涉外司法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三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四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五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

涉外司法覆盖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刑事等各个审判领域,在服务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二是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围绕自贸试验区、自贸港建设,出台多部司法服务意见。三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台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恪守条约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准据法,保护平等竞争。四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被联合国贸法会收录至法规判例法系统。五是完善涉外审判机制。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推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六是深化国际司法协助与交流合作。平均每年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4000余件,合作范围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积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促进司法交流互鉴。涉外司法工作当前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涉外司法能力不足,应对风险挑战的能力和手段不足,涉外审判人才缺乏,对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应对不够,对一些重大、前沿性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还有待加强等。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涉外司法工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深入研究涉外司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制定一批涉外司法解释,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二是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三是深化涉外司法执法联动,加强涉外司法与行政衔接,与调解、仲裁联动,提高涉外执法司法整体效能。四是加快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五是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和机制。

 

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贾庆国: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 更好服务对外开放

为筹备好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今年9月,汪永清副主席率全国政协专题调研组赴山东实地调研,并召开北京、上海、广东、云南4省(市)视频调研会议和两场专家座谈会,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仲裁员、公证机构、对外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等60余人深入座谈交流。

从调研情况看,在中央和地方领导及部门高度重视下,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涉外执法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但与中央决策部署相比,与新时期提高涉外法治工作水平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还不协调。涉外执法司法涉及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协商磋商和信息通报渠道不通畅。涉外执法部门之间、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衔接联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二、涉外执法司法能力不足。执法司法部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接国际规则的主动性不强。有的地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衔接;有的地方政府执法标准不统一。涉外执法司法专业化水平有待增强。

三、涉外执法司法人才严重短缺。总的来看,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与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国际地位和综合国力还不相称,数量不足、经验不够、影响不大的问题仍突出存在。

四、涉外执法司法相关制度缺失。

对此,建议:

一是统筹建立多层次、多部门的涉外执法司法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中央依法治国办、地方依法治省(市)办的作用,统筹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治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二是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机构。完善涉外司法标准和程序,探索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加强讼仲调有机衔接。

三是加强涉外执法司法人才培养和使用。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大对涉外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使用、储备力度。借鉴世界各国引进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好的做法,在引进海外高端法治人才方面作一些探索和突破。

四是尽快梳理影响涉外执法司法质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域外法查明数据库。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北京市工商联主席燕瑛:精耕细作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领域法治环境

 “十三五”期间,北京实际利用外资累计829.8亿美元,占全国比重超过12%。截至2020年底,超过165个国家和地区、累计4.5余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在首都设立。可见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与外资企业沟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承诺”不够明确。“政策承诺”是否等于“具体承诺”,对法律条款理解存在差异,甚至会出现一些虚假承诺、违法承诺、超权限承诺的情况。

二、政策执行不够精准。“一刀切”或“层层加码”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一再缩减,但一些行业和地方市场准入未及时对接。

三、基层治理需要更精心。外资连锁企业反映各地基层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方式简单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外籍人员在华生活工作不够便利等。

对此,建议:

一、推动“政策承诺”落地落实。参考国际投资法中的“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对“政策承诺”做出明确司法解释,并加大对“政策承诺”相关法规执行及兑现情况的监督。一方面,充分发挥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其成为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外资企业与本地区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可推广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建立集国际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的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发展涉外司法保障体系。

二、推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政策法规更好衔接。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配套措施,清晰解读、指导负面清单与其他政策法规相衔接时的操作路径。每年调整清单前充分论证并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三、加强基层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进执法公正,营造“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法治、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四、提升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服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外籍人员实名认证平台,方便外籍人士在华日常生活。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

就完善涉外民商事审判机制,提五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落实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优化涉外案件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诉讼文书约定送达”“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司法认可”等措施,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修改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服务保障投资自由、平等、便利,确保外资企业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

二是进一步扩大涉外管辖连接点。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连接点的规定较为封闭,建议适时修改相关法律,适度扩张属地管辖范围,对于域外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住所地位于我国领域内,或相关纠纷与我国有其他合理联系的,允许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三是进一步明确细化冲突规范。建议对我国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进行修改、整合,构建与民法典等相关实体法衔接配套的冲突规范法律体系。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涉外纠纷中的适用规则。

四是进一步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围绕面向全球、服务“一带一路”,考虑增加英语及其他语种,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工作语言,吸纳外籍法官加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尽快制定国际商事法庭调解工作细则。汲取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有益经验,建议在金融中心、边贸地区、口岸区域建立地区性国际商事法庭,集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

五是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查明机制。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域外法律查明和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科学分配域外法律查明责任,细化查明规则,为域外法律查明实践提供明确的依据与指引。系统整合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专家等社会资源,搭建灵活多样的民间域外法律查明平台,提升域外法律查明的整体效能。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云南省委会主委,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高峰:加强南亚东南亚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澜湄合作硕果累累。但随着合作更加全面深入的推进,在涉外执法司法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一是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不健全,案件办理难度较大。二是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欠缺,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三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境外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小语种、法律、经贸的复合型人才稀缺等问题,也严重制约着涉东南亚国家执法司法效能的提升。

据此,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一是全面健全完善与周边国家的司法互助机制,尽快与尚未建立司法互助机制的缅甸等国订立司法互助协议(或条约)。二是建议尽快修订完善与缅甸涉及边境管理、边民出入境的双边协定,为中缅边境管理提供有力的法规支撑。

二、完善与东南亚国家之间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与相关国家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签订力度,建立和完善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制度,以及涉外民商事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三、加大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面向南亚东南亚并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健全完善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仲裁诉讼协助机制,为跨国企业和公民涉外民商事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杨玉芙:全面提升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已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全面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已成为涉外法治的重要课题。着力培养、引进一批国际水准的仲裁员,完善仲裁体制机制,深化国际仲裁实践,不断提升中国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营造一流的仲裁环境,完善配套服务措施,促进形成仲裁“生态链”,搭建起一流的、高度国际化的交流平台,不断提升互动深度,宣传和推广中国的仲裁文化制度,是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鉴于以上考虑,建议:

一是完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由于现行仲裁法涉外仲裁部分滞后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难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需要,建议以修改仲裁法为契机,参考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系统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并加强仲裁的司法保障力度,为当事人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仲裁司法环境。

二是打造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仲裁机构格局。打造国际一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要突出领域特色、区域特点、服务优势。例如,有的可打造为服务全球经贸活动、科技创新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有的可打造为致力发展全领域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有的可重点打造为对接港澳、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三是发挥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及信息技术优势。在仲裁程序或方式的设置上要充分利用5G、互联网等前沿技术,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服务。实践证明,疫情防控期间,能否提供远程仲裁服务已成为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完善网络仲裁相关制度也是后疫情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俄罗斯历史与文化研究室主任刘显忠:提高涉外执法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归根结底是执法司法人员能力问题。当前,我国涉外执法司法人才普遍面临数量短缺、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的问题。精通外语、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了解国际规则、熟悉国际惯例的复合型涉外执法司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司法人员所精通的外语也是英语为主,日、法、德、俄为辅。通晓其他非通用语种的涉外法律人才更是稀少。对提高涉外执法司法人员素质问题,建议从远近结合两方面考虑:

从长远看,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布局,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实施涉外执法司法专门人才培养计划。要摒弃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外语+法律”的观念,更加注重实务训练,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注重打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旋转门”,加强法学院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实务部门的人员交流,使教学、科研与司法实践更好有机结合,培养出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极强实务能力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实践中,清华、武大探索了对外合作办学机制,采取全外籍教师、全英文授课方式,全方位培养综合性涉外法治人才,建议加以总结推广。

从短期看,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急用人才的短期速成培训,重点是利用好现有资源培养能够马上适应岗位需要的实用人才。一方面,可以采取“部门+高校”模式,借鉴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才培养经验,建立涉外人才培养基地,从执法司法人员中选拔一批政治过硬、有法律基础、外语过关,还有国际法、国际规则基础的同志,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针对性培训,短平快培养实践需要的各方向人才。另一方面,注重用好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和资源,通过现有合作渠道,创造更多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对外交流和境外学习实践机会。此外,还要有针对性加强翻译人员、咨询专家等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培养和管理,明确他们参与相关执法司法活动的资质要求,以及翻译内容、咨询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察哈尔学会会长韩方明:探索建立不同层级的涉外执法司法协调机制

调研中了解到,涉外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够协调是反映较多的问题。一是部门之间协同机制不够健全。涉外执法司法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部门间协商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不够完善。二是执法和司法联动机制不够完善。如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并存是中国特色,但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有效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影响涉外执法司法效果。三是灵活机动、协同高效的个案执法司法协调机制难建立,如海上执法军地配合等问题。为此,建议统筹建立多层次涉外执法司法协调机制:

一是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相关涉外执法司法部门,在国家层面成立涉外法治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涉外法治工作,并建立涉外执法司法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涉外执法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定期工作会商,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机制。

二是完善涉外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执法司法一体保护格局。

三是鼓励地方和部门针对具体情况、具体案件,探索建立多层级、多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司法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整合力量、发挥优势、提高效能,并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升协调机制的效率和精准度。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李彬: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广西作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经过不懈努力,各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促进跨境纠纷解决、加强法治服务保障方面做了很多新的探索。比如,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通过的《南宁声明》,提出了“推定互惠”原则,提高跨境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效率,明确引入调解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再比如,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广西贸促会签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为加强周边国家合作,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提供了中国智慧和方案。这些做法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也需要对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解决。对此,我谈几点想法:

一是进一步拓展《南宁声明》的适用空间,完善《新加坡公约》落地相配套的调解制度,解决当前存在的商事纠纷诉、仲、调三种方式转办比例低、信息不共享、各管一段、调解作用发挥有限的问题,推进商事调解机构全过程参与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多元化纠纷化解分流机制,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建议修改仲裁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允许自贸区引入域外知名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同时在税收、居留方面出台配套制度,吸纳知名境外法律专家加入。

三是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提高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国际商事法庭诉讼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7月开始上线试运行,相关规则还需加快完善,可借鉴电商平台,打造类似于电商购物平台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让当事人、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等相关人员在这个平台上参与争议解决的每个环节,降低成本、缩短时间,提高“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增强企业和公民涉外法律意识

调研了解到,相当多涉外企业在运营合规管理领域还是空白,尤其在知识产权、税法、环保法等方面缺乏规则意识,屡屡出现侵权、税务稽查、掉入所谓的“环保陷阱”等问题,同时也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出现被侵权等问题。2021年4月以来,亚马逊对多家中国卖家实施了封店行动,行业损失预估超千亿元。最近,很多涉事企业已联合起来准备通过贸仲进行反诉维权。调研了解,以前青岛也有企业维权成功的案例。这说明,提高企业涉外法律意识,支持企业敢于善于维权,对于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涉外权益十分重要。对此,建议政府部门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和公民提高涉外法治意识和能力。

一是在重点涉外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把制度落实落细,使其在涉外执法司法、外国法查明以及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密切了解和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尚不具备条件设立法律顾问的中小型涉外企业和具有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的公民,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组建专门涉外法律事务服务团队,搭建企业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平台机制,加强涉外法律知识培训。此外,还要帮助企业强化维权意识,在着力做好事前风险防范的同时,也要做好事中的积极应诉准备,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继续推动涉外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宣传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在知识产权、税法、自贸协定等重点领域更加精准有效地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加强国际商事纠纷预防和应对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同时,也应搭建平台,协调法院、司法、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对典型涉外案例加强研究,建立定期向企业发布预警的机制,提升企业应对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质效

当前,技术向纵深发展,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国际规则正面临重大调整和变革。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知识产权领域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反制手段。二是知识产权领域涉外执法协调机制亟待建立。三是知识产权司法组织体系审理机制和审判规则亟待完善。四是对企业海外维权援助的力度不够。五是全球化基础理论研究亟待加强。对此,建议:

一是探索形成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法模式。强化中央事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涉外重大侵权纠纷裁决制度,形成系统性的应对和反制措施;同时,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和司法审判结果的域外执行,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司法组织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权威和国际形象。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组建高级法院建制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组织体系。梳理知识产权司法实践问题并总结相关裁判经验,完善相关审理机制和审判规则,发挥中国司法的引领作用。

三是推动形成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制。尽快建立部门协同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商务部会商外交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设立知识产权谈判代表办公室,并设创新与知识产权首席谈判代表。同时,在重点贸易对象国派驻知识产权专员,及时掌握境外有关法律与政策动态,加强与所在国执法机构的协调协作。

四是加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财政部门设立海外维权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从信息服务、经费支持、专业指导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智力和经济支持。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结合中国实践和国际趋势,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传统领域进行理论创新;另一方面在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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