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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2020年度好提案选登(五)

2021-09-03来源: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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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774号提案

题    目: 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及使用补贴政策的提案

提 案 者: 丁贵杰

内    容:

自2010年国家实施林木良种补贴以来,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的关心和支持下,补贴资金支持逐年递增(贵州从2010年380万元增至2019年2150万元),对育种资源保护、良种基地巩固发展、良种推广应用及提高造林质量和生产力均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16年实施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各省严格按照“国有单位”培育“良种苗木”的总要求进行补助,补贴范围基本仅限国有单位。

近年来,非国有企业也希望得到良种补贴资金的支持。许多私营育苗企业育苗技术和资金能力都很强,管理水平和育苗质量也很好,却因单位性质姓“私”而无法获得补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良种和培育壮苗的积极性,不利于良种推广和发展。以2019年底贵州省内油茶育苗情况为例,全省油茶育苗企业50家,其中国有油茶苗圃12家,私营育苗企业38家,私营企业占比76.0%;全省可供造林油茶苗木9061万株,其中国有油茶苗圃3778万株,私营育苗企业5283万株,私营育苗企业苗木占比58.3%。私营育苗企业数量及育苗量均已超国有,同时,在没有国家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的情况下,私营育苗企业也能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良种育苗工作,培育的良种苗木质量也很好。良种生产也存在同样问题。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完善国家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

目前国家林草局正在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修订,将良种补贴资金、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等笼统归为“国土绿化支出”,但没有明确良种苗木培育可扶持的具体范围、标准等。因此,建议国家林草局在这次修订时,扩大国家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范围,其补贴对象不应限制为国有单位,对符合补助条件,真实使用新技术从事良种苗木培育的育苗单位均纳入补贴范围。国家建立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和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使用,不应以单位姓“公”姓“私”区别对待,取消对补助单位性质的限制,也符合国家扶持民营经济的精神。扩大苗木补贴范围,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源生产和使用林木良种的积极性,促进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使林业增产增效。

2.对应用良种苗木造林者,也应给予一定补贴

建议国家在完善良种及良种苗木培育补贴政策的同时,建议将“实施良种苗木造林”的补贴一并考虑,不管是国有单位,还是个体、集体企业,只要使用主管部门认可的良种苗木造林,都应享受良种补贴政策。良种苗木造林是个关键“出口”,解决的好,既有利于良种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又能有效激发社会培育良种苗木的积极性。如果良种苗木造林这个“出口”不顺畅,社会培育良种苗木的积极性就很难广泛和持久。

3.完善补贴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建议对良种生产基地及育苗者认真加以核查,建立长期稳定的监管机制和办法,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落到实处,确保产生好的效果。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355号提案

题    目: 关于重视、培育社工人才队伍的提案

提 案 者: 王苏

内    容: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课题。多年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贯彻中央精神,不断推陈出新,发挥治理效能,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人才作为最为关键的因素,目前队伍新鲜血液补充不足,后继乏力,为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培育社工人才队伍,从而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惠及百姓,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丰富和完善。

社区的社工是社会事务的承担者,是群众的服务者和知心人,也是基层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在本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发挥社工队伍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建设一支能力强,素质高,作风好,本领强的专业社工队伍。

目前,社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职业定位不明,缺乏职业规划和晋升渠道,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天花板现象。社工作为一种职业,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缺乏职业规划设计和岗位上升空间,职业发展前景不明,对社工从业者特别是年轻人缺乏吸引力。二是对社工成长的支持不到位,以致社工对自身职业的发展缺乏信心,对社工职业价值的提炼和宣传不够,未能有效形成尊重社工的社会氛围,易使社工产生边缘化的感觉,薪酬也难以得到提高。

推动社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是明确职业定位,形成专业体系。建议明确社工的工作范围,工作标准,薪酬待遇,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等一系列具体事宜,促进社区社工队伍的职业化,社工服务的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提高社工的社会地位,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社工职业空间,为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人才支撑。

二是扶持社工组织,增进统一管理,建议制定有利于社工机构发展的区域优惠政策,提高社工服务的组织化程度,培养社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社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努力提高社工队伍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根据社工承担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细化薪酬标准,从整体上提高社工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培育形成行业氛围,提高社工队伍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规范,形成社工行业文化氛围,调动社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引导社工实现自我提升。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535号提案

题    目: 关于因地制宜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的提案

提 案 者: 潘鲁生

内    容: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乡村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段时期以来,国家下大力气加强乡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深入推进乡村文化振兴,还需进一步培根铸魂,传承和培育优秀乡土文化,切实发挥文化的影响力、带动力和生长力,为乡村振兴创造主体条件,服务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建议如下:

一、培育建设乡村文化“自我供给”系统。乡村文化建设并非将城市文化移植到乡村,以新代旧、同质化发展,而是在文化转型变迁过程中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自信守护优秀的乡土文化之根,持续发挥其文化的凝聚力、发掘其文化的创造力,从而实现文明的振兴与复兴。因此,要进一步从乡村文化的基础和特色出发,适应乡村人口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建设乡村文化“自我供给”系统,提高文化建设与服务的适应性,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一)培养发展乡土文化骨干,重视发挥乡土文化骨干的领头作用,给予相应的激励。(二)在乡村传统的基础上发展乡村集体文化活动,如传统节日、庙会、秧歌等有历史基础的文化活动,通过公共文化活动增强凝聚力和认同感。(三)加强村史村志编写与修订,追本溯源并关注变迁,在书写过程中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和乡村凝聚力。

二、完善贫困地区乡村信息服务与反馈机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乡村发展存在差异,有关文化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能“一刀切”,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及数字乡村建设的成果建立健全乡村文化服务的民意反馈机制,使政策措施建立在基层需求的基础上,发挥人文化成的长远作用。(一)建立“文化民意征集信箱”。完善文化服务措施制定与实施的征求意见环节和民意环节,将老百姓作为文化建设的主体,征集关于乡村文化建设发展的需求和意见,做到因地制宜,避免水土不服。(二)设立乡村信息文化普及员岗位。针对乡村进入信息社会的发展现实和趋势,加强有关文化服务,包括开展乡村信息技术培训,普及提高农民移动互联终端使用能力;服务助农网站建设,为直播推介特色农产品、线上咨询“秒回”、网络订单火速发货等提供技术支持。(三)加强乡村文化服务APP建设。采用“互联网+文化供给”,增强文化供给的倍加效应。在微信及乡村专题APP提供适合农村人口需求的文化信息和服务。

三、实施乡村特色产业“文化赋能计划”。乡村文化建设不是一个割裂的版块,要发挥资源整合、潜力提升的综合作用。针对目前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创新能力不强、难以形成集群、与农业产业链关联性弱等问题,亟待从源头上加强文化赋能。(一)加强乡村文化产业策划服务。针对目前乡村特色文化产业链不长、增值空间不大及存在“同质化”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策划服务,促进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与农业形成嫁接链条,提高全产业链的产品开发意识,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二)健全乡村特色文化产业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组织管理,应对乡村特色文化产业碎片化、难以形成规模、难以形成集群、难以形成品牌的问题,提高发展效能。(三)健全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文化创新服务机制。目前“大学生村官”、“第一书记”等措施主要集中在乡村治理领域,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亟需人才和文化支持,从而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经营理念,具体可加强高校、研究机构、文化公益服务组织与乡村的对接支持与服务,实现文化深度开发,使乡村百姓在特色产业发展中受益,改善资本驱动型投资模式中乡村百姓处于产业链低端、发展能力弱的情况。

四、建立乡村“文化小康”评价系统。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避免富了口袋穷了脑袋,改善物质获得感与文化获得感的不均衡的现象,加强文化建设是关键。建立“文化小康”评价系统,有助于将文化纳入政府工作和考核指标体系,成为党和政府把握基层情况及各部门相互协调的重要工作,使文化建设更易于评价和提升。(一)建立乡村幸福指数评价体系。文化建设的效果如何评价,乡村百姓是主体,要综合考评乡村群众的幸福指数,包括教育投入、文化消费、人际关系和谐以及就业、收入、保障、居住、安全、医疗等方面的心态状况等,制定科学、合理、可评价、可操作的标准,分析把握成为决策的有效参考。(二)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评价体系。将分析把握乡村传统文化资源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对接情况、有关乡村治理的规定和办法与乡村文化传统的适配度等纳入评价系统。比如,乡村传统工艺等一方面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风俗习惯的有关规定而进一步丧失发展的空间和载体,完善有关评价机制和内容,有助于避免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及影响。

 

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5028号提案

题    目: 关于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的提案

提 案 者: 于文明

内    容: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保护中华民族度过了一个又一个的瘟疫和战争,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医药更是以“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在疫病的预防、医疗救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疫情防控“中国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是在落实“四早”“四集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轻型、普通型治疗的主要手段,有力地阻断了轻型、普通型转成重型、危重型。二是在重型、危重型治疗与西医药协同发力,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有力地降低了病死率。三是降低了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发挥了较好的卫生经济学效益。据对2020年1月10日至3月20日期间湖北省17家定点中医医院收治的6875例新冠肺炎病例数据分析,平均每名患者中医药的治疗费用仅为1320.35元。根据国家医保局提供的数据,新冠肺炎患者人均治疗费用为1.7万元,其中,医保支付比例约为65%,剩余部分由财政进行补助。如果不是充分发挥了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治愈了大量轻型普通型患者,极大地阻断和减少了轻转重,我国新冠肺炎病亡率将会明显上升,医疗资源的负荷将会急剧加大,而且人均治疗费用就远不止1.7万元,医保和财政的负担也将会比现在翻几番。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结合本次疫情防控的经验,为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中医药融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把中央《意见》的要求变成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法制保障中医药能够第一时间并充分有效地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要抓紧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将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这些要求和原则纳入其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机构、队伍、物资储备等各方面建立完善中西医协同协作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

二、加强硬件条件建设,完善中医药防控体系,提升中医药应急能力。在过去,国家对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的投入,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投向中医药领域。下一步,必须加大对中医药领域的投入力度,一是建立完善中医药应急救治网络,在每个省份至少各建设一个中医药特色优势鲜明、综合救治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较强的国家中医应急救援基地和一支中医药应急队伍,纳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二是加强中医医院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建设好感染性疾病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呼吸科等重点科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救治设备,建立与同级别传染病医院的工作协作机制。疫情期间要将一定数量的中医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三是在全国设立3—4个国家级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西医结合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快完善中医药疫病研究基础条件建设。

三是加强中医药应急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中医药人员有效参与机制。强化中医药应急人才培养和储备,并纳入国家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共同管理和使用。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同时,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配备中医药人员;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要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实施中医、西医双组长制。在应急工作方案和诊疗方案制定上,将中医药内容纳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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