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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发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优势
——全国政协“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21-07-0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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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增强社会救助能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实践中也面临救助条件标准不清、手续繁琐、方式单一和统筹协调难、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近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一、关于社会救助立法的总体思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起草制定社会救助法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切实落实到总体思路、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好地激发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优势。社会救助法应该是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通过明确救助对象、界定救助标准、完善救助内容、落实责任主体、规范救助程序,为多层次、多类别社会救助提供基本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兜牢民生底线、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在立法总体思路上建议把握: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等方面都要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二是体现政府责任、社会良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要求确定立法原则,规定能够有效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强化保障机制的法律措施或政策取向,为需要救助的群众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三是坚持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定位,坚持基本制度统一、基本政策协调、主要程序规范,坚持末位原则、兜底原则,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通过构建统一规范、运转高效的制度体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兜得牢、水平会提高。

二、关于需要关注的重点立法问题。一是推动基本制度统一、主要政策衔接、运行机制协调。各类社会救助似应都纳入调整范围,以确保各类社会救助基本制度统一、主要政策衔接,特别是对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责任规制,以及实施各种社会救助的条件、次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救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法律需要明确回答什么人、在什么状态下可以获得社会救助。有两个基础性认定条件可以考虑:一是收入、资产和收支比,二是可综合认定的客观困难状态。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建议在立法中细化激励机制,可考虑通过对有关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表彰奖励等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提供工作场所等,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更广泛地参与社会救助。还要有支持引导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的措施。四是鼓励更多提供服务型社会救助。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鼓励地方以多种方式提供针对性精细化服务型救助。五是最大程度降低申请难度。社会救助制度设计要让老百姓感到条件明了、手续方便、办事快捷,对于特殊紧急的情况,似应规定采取“先救助后审核”的办法,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还可鼓励地方推广“政策找人”。

三、关于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支出具有法定约束和稳定预期。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等的互联互通。三是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建议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在法律中明确基层经办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政部原部长黄树贤:以立法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制定社会救助法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公民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做好“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筹备工作,汪永清副主席率调研组,赴江苏、河南,到两省4地5个乡镇街道7个救助机构实地了解情况,与管理部门、服务机构、救助对象、基层经办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人员座谈交流,深入了解各方立法诉求。

从调研情况看,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国综合性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救助水平逐年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希望通过立法巩固以往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能。

调研反映,社会救助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应在立法中推动解决。一是更好地整合政策、资源、信息,加强城乡统筹、部门协同,发挥综合性救助体系整体合力。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认定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实现应助尽助。三是更加注重服务型救助供给,把地方探索中行之有效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吸收到法律中,更好地满足新时代困难群众多样化、差异性实际需求。四是创造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的平台和机会,发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专业优势,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吸引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广泛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互助互爱的良好氛围。五是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

委员们认为,制定社会救助法已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应抓住立法时机,抓紧研究立法面对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社会救助法尽快出台。

一是将中央文件要求、地方探索经验和行之有效做法等,转化为法律规定。

二是对于一些不同看法,多方听取意见,努力形成共识,并尽量通过立法技术方式予以解决。

三是对于一些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检验的问题,边探索边总结,适时以实施细则或政策配套方式予以明确。

 

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天津市副市长曹小红:优化部门协同 形成工作合力

进入新时代,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社会救助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19年天津市对全市357万户家庭进行了社会救助工作入户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已从简单的基本生活救助向物质保障与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等相结合的综合型救助拓展。目前,虽然民政、医保、人社、教育等部门均出台相关救助帮扶政策,但救助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难以形成救助合力。因此需要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将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及其他救助资源有机结合,形成更为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救助模式。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统筹层级。建议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融入社会救助法中,进一步突出各级政府统筹职能,建立由各级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

二是夯实部门职责。立法应明确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评价,进一步夯实部门责任,切实把社会救助变为大家的事。明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中各层级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建议贯彻落实《意见》,立法明确,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运用。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将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提高救助效率和精准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江苏省扬州市委会主委,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副主席董玉海: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社会救助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社会救助立法要着眼于建立综合性大救助体系,将不同社会救助项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打通,明确统一的受助门槛,构成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认定条件有一些进步,但在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专项救助等方面还有一些有待优化和值得研究商榷的地方,有两方面问题值得重视:一是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科学性有待深化,二是各类专项救助项目的认定条件不尽合理。为此,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科学界定社会救助条件。对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的准入条件进行科学界定,建立以家庭收入核算、财产认定为主,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和家庭成员能力评估为辅的社会救助条件综合认定体系,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收入、支出核算和财产认定办法。

二、统筹考虑各项救助政策的制度衔接。建立统一的认定贫困的标准和条件,并将专项救助对象扩大到支出型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和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的贫困情况,实现阶梯式救助,保证相对公平。

三、精准制定社会救助认定的操作规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程序是个人申请,基层政府确认,建议增加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主动发现受助对象,主动实施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基层政府在有社会救助核对信息等需求时,相关部门应加强数据及时共享。充分考虑基层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所能运用的技术手段,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细化操作规范,简化操作流程,保证社会救助精准、高效。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级巡视员张力:明确央地财政分担机制 夯实社会救助资金保障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体,财政资金是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越到基层,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越少;二是争取下来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在基层不能跨科目使用;三是省级层面在救助对象认定时大多限定为户籍人口,对流动常住人口的救助比较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在调研基础上,有些个人思考与部委同志交流。

一、是否可以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救助资金支出责任,为国家尽快制定社会救助经费保障国家基础标准打下基础。具体政策可以参照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方式,分档明确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如第一档为8∶2,体现各级政府履行其社会救助的职责,切实做到应救尽救,保证社会救助水平。

二、是否可以参照脱贫攻坚政策中县级政府可以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办法,出台具体政策,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县级政府适当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权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是否能以常住地为主,特别是医疗救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原副会长王海京:为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可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还能够完善“物质+服务”的救助链条,满足困难群众差异化救助需求;更有利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工作整合,实现社会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只有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地、管用,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鼓励措施。一是针对社会力量不同主体,明确多层次、有针对性的鼓励措施,如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荣誉表彰等,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二是明确设立资金引导制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社会救助重点领域的投入。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救助服务的资金来源,向社会组织倾斜,发挥它们在救助服务困难人群方面的优势。

二、增加社会力量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的相关规定。一是加强信息共享,明确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运用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加密技术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库,科学有序整合社会救助力量和资源。二是加强协同服务,明确政府管理部门职责,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健全社会救助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三是建立个案转介机制,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参与社会救助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助工作情况,建立个案管理模式和面向社会力量的服务转介机制,为存在多重困境与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服务。

 

全国政协常委,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贵州省委会主委何力:着力强化基层经办力量

目前,各地都探索了乡镇(街道)承接根据社会救助的调查核实和信息核查结果,做出实施救助确认决定的工作。但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基层力量配备、队伍能力提升等方面不足,影响了基层的赋能承接能力。

在贵州调研发现,在贫困地区因为有驻村干部实际上承担了兜底贫困户的调查核实工作,开展社会救助对象的发现、识别和救助工作相对于其他非贫困农村或城市社区更加高效及时。同时,贵州省已经在大多数县市的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探索设置了“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根据政策发现群众急难情形以及初步调查,并给予他们适当补贴,乡镇(街道)的经办机构人员只需对他们调查的情况进行复核。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困难群众救助的及时性和精准度,也大大缓解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人力配置不足的矛盾。

两办意见明确规定,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救助专干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需要救助群众的调查核实、信息核对的基础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救助专干员组织开展培训”?请司法部重视这一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简化救助程序 让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按照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社会救助程序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结果公示等多道流程。实践中,从申请到调查、第一次公示、审核、第二次公示后做出决定,通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上往往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拿到救助,这个时间对于处于困难情况中的群众来说确实比较长。为了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充分体现社会救助及时、便民特点,缓解救助对象燃眉之急,应在目前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基础上,制定简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调研发现,一些地方通过探索创新,已经把工作日压缩到了20天。建议立法明确进一步优化程序、简化手续,实现救助程序的“短平快”,让受助群体及时得到救助。

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临时救助中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救助后审核。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先救助后审核”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紧急的、小额的社会救助都采用这一原则,让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同时,通过事后复核、惩戒等制度来进行纠错和调整,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但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财政负担。是否可行,还存在分歧。或者可以先针对急难救助明确“先救助后审核”的原则。

 

全国政协委员,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潘晓慧:教育救助保障学生发展权

我来自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多年从事学生资助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教育救助保障低收入适龄学习阶段群体的受教育权,主要渠道是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两种。

对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来说,教育救助主要体现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学生资助对象不仅包含低收入群体,还包含困难边缘户学生和问题学生,问题学生是指家庭经济不一定困难,在学业、心理、能力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学生;资助范围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资助内容包括生活保障、学业保障、就业帮助等。在各级政府的持续推动下,学生资助取得巨大成效,真正做到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实践证明,学生资助已经完全覆盖教育救助,而且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既保障了学生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又保障了学生的发展权。

在实际开展资助时,如何区分教育救助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法是否仅做原则性规定,为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留有接口。目前,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制定专门的学生资助法等进行详细规定。

针对送教上门,这部分一般是未成年的残疾群体,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开展得也并不好,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部分救助对象享有的权利和救助部门的职责。

教育救助的对象大多是未成年人,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儿童等,如果也必须像其他社会救助项目一样需要公示、评议,可能会伤害到孩子们的心理健康,建议制定特殊的救助程序开展专项救助。

 

全国政协委员,瑞德资本集团董事长魏明德:香港社会救助的特色和亮点

香港社会救助走的是低税制、低福利、高发展的路线,和西方福利国家发展方向不同。福利不是“开支”,而是“投资”——社会投资,即建立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能力,以应付不断转变的挑战;强调社会福利规划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发展潜能,力促不同单位及界别的积极参与。

一、社会福利署负责执行福利、救助政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协助有需要的家庭达到一定入息水平,以应付生活基本需要。没有单一的援助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受助者特殊需求,高度细化,按照年龄、健康状况、单身与家庭、收入与资产等来确定救助水平。其中,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提供就业补贴、培训、工作经验,把有工作能力的人士推回劳动市场,减少福利依赖。公共福利金计划设有高龄津贴、伤残津贴、长者生活津贴等。

二、发展多元社会救助力量。非政府机构,如非牟利社会组织、慈善、志愿机构等,配合政府政策,结合不同社区、人群需要,以不同创新概念服务社会,经费来自政府资助、商界、社会公众募集。社会企业则采用商业化自负盈亏的方式运营。无分国界,国际合作。疫情持续下,各国缺乏医疗物资,社会组织跨地合作、全球采购,帮助、关怀不同地区有需要人士。

三、制度运行。资格审查严格、程序公开,依法监管,处罚严厉,将福利欺诈行为刑事化。在综援批核后,社会福利署会定期复检以核实受助人是否继续符合资格。定期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核对。同时设立热线及信箱方便市民举报。非政府机构则以自订标准评核合资格受惠者。申请人可在遇到不公时作出上诉或投诉,并由独立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进行聆讯,作出最终决定。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适当扩大“尽职免责”范围

针对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认为对社会救助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时不能一刀切,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明确容错纠错情形,扩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范围。

一、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列举的七种情形,每一种情形都有轻重大小之分,需要区别对待。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缺乏等问题,如果盲目追责,会打击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宁愿漏保、不愿错保”,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畏手畏脚,影响了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两种尽职免责情形,对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核对和调查审核职责,因非主观原因在审核确认工作中出现失误偏差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尽职免责”。调研中发现,有相关工作人员因非主观原因不按照规定发放救助金和救助物资的情况,对其也应实行“尽职免责”。我认为只要相关工作人员已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无主观过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已纠正相关行为就不应追究其责任,要适当扩大“尽职免责”范围。

另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规定要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对其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是否有必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用惩戒?这些社会救助对象本身属于社会脆弱群体,纳入信用惩戒意义不大,且加大了执法成本。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定位和基本原则

一、准确把握社会救助法立法定位

社会救助法的定位是一部基础法、综合法,更是一部国家法。立法不仅要保障人民生存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更要站在维护政权稳固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上。

一是在实施主体方面,制度架构既体现国家主导性,又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二是在法律制定方面,需在立法语言上进一步增强“法味”。

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制度内容覆盖更加综合全面,保障更加精准精细,兜住生存权利底线、稳住发展权利基本盘。

四是在法治功能方面,价值逻辑、条文设计要更着眼于基础性、原则性,进一步将所有社会救助对象、内容、方式纳入进来。

五是在立法理念方面,制度设计特别是救助举措和救助流程要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会救助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全面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三是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四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原则,五是应助尽助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六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前三条已明确写进条文内。需要强调的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原则得对公民基础性教育、就业等基本民生紧密相关发展权利给予相应保障。应在本法内通过相应制度设计,吸收当前草案当中“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社会救助工作原则,形成统一性、统领性社会救助法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发展实际,明确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机制,统筹城乡发展情况,同时在具体条款设置上留好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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