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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检察公益诉讼是对检察机关的简单赋权吗?

2019-11-25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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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议题在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场被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交流。

检察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诉讼行为。但在专门研究诉讼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看来,公益诉讼并不是对检察机关的简单赋权。

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现象,也恰恰说明:最易受到侵害的是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肖建国的观点从此而来,“检察公益诉讼的应运而生,是为了回应中国的社会治理问题。这是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2015年开始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没有现成的理论支撑,也没有可借鉴的经验,算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理论与实践都有待在探索中发展和完善。

据到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介绍,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司法体制、为解决公共利益保护定制的“中国方案”。

什么是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只有影响了公共利益才能立案。”会上,代表调研组发言的郝赤勇委员谈到了目前如何界定公共的基层困惑。“比如,砍伐居民小区内的树木,涉及的是小区业主的利益,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人利益不等同于公共利益。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有“4+1”领域,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的英烈权益保护”。

在以上这些领域,行政机关处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委员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重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肖建国也持相同立场,“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与行政执法相比,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居于补充性的地位。”

司法资源是最昂贵的资源,“好钢”最好用在“刀刃”上。

于是,会场内一个理念经由委员、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反复协商交流,变得越来越清晰———

检察公益诉讼这种中国特色,仅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行政执法失灵时发挥作用,并不是否定环境治理中的行政权主导地位,更不应取代或代替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

待到会议结束时,即便是那些在会前对检察公益诉讼不甚了了的人们,也开始有这样一种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更不是显示你错我对。目的是通过监督解决问题,补齐社会治理短板,推动法律执行到位,维护好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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