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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好钢”要用在公益的“刀刃”上

2019-11-25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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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除了上述“4+1”的范围,还能“积极、稳妥”拓展到哪些新领域?在22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横向与纵向拓展成为探讨的一大焦点。

“目前有10个省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定,在原有5个领域之外,将案件范围拓展到十多个领域。”全国政协委员郝赤勇在发言之初就给出了一组数据,向大家展示了部分省市对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积极探索。

“哪个地方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公益受损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对部分省市的探索回应道,“我们明确提出县级检察院办案全覆盖的目标,就是每一个县区在2018年都要至少办理一两件公益诉讼。”他进一步表示,为防止办凑数案,今年4月起专门组织了为期三个月的“回头看”,对2018年办理的10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持续落实情况进行评查。

“司法资源是最昂贵的资源,好钢要用在刀刃上。”郝赤勇认为行政机关处在保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重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多。如互联网领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电信行业骚扰电话、安全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扶贫等领域,都有公益被侵犯的问题。”张军坦言这一诉求“呼声已久”,“在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不少代表、委员呼吁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拓展范围。”

“从总体上看,检察公益诉讼效果是好的,我们建议逐步扩大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也从自身工作角度为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呼吁”。

“目前,法律明确授权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里,还有很多工作有待做深做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从实践的角度向纵深层面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给出了建议,他举例说明,“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可以说范围相当广泛”。

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目前能做啥?委员表示,现阶段,当在做实做好现有领域的基础上,理性稳妥拓展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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