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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2019-05-14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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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重要性的这个论断,在全国政协层面也有着充分体现:

双周协商座谈会的10多个重点协商议题中,必有一个与立法相关。今年的立法协商议题,聚焦在广受社会各利益主体关注的著作权法上。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能够让各类人才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从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的介绍中可知,“全国法院的著作权民事案件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七成”,“网络著作权案件又占著作权民事案件的七成”。

在过去的非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通常被称为版权,在创作、印刷、传播的明确分工下,保护处于物理循环之中,基本可控。随着开放、共享的网络环境的到来,原有明确的物理保护被打破,一些权利界限开始变得不清晰、内容出现交叉并且难以穷尽。可以说,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侵权或者被侵权,甚至很多权利人被侵权后,难以对号入座找到自己被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主要依赖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新性产业不多且多以模式创新为主。党中央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正是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原有的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著作权法恰恰具有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功能。

回首过去,可以看到著作权法1991年施行以来,分别于2001年进行过全面修订和2010年进行过局部修改。此次修订有别于前两次的被动无奈,姿态主动且具有系统性,既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也是为人类文明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特别是确立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规则方面的话语权。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难题是时代性的。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重点在于必须回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的关系。而作品的创造、保护、运用三种关系的背后,又有着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类利益主体。

如何平衡好三者的利益关系和逻辑联系,正是立法的难度所在———如何“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这一刀砍在哪儿,考验的不仅是智慧、勇气和正义,更是能否从大局出发、能否从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看待立法工作的自觉。

许多委员也纷纷提出,希望著作权法的修订能够从有利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利益平衡、公平正义等更为宏观的层面来解决。

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时代的不断进步,教会我们一个基本常识:这次修订既不是第一次,也同样不会是最后一次。社会发展过程中,往往是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出现,人类就是在这循环往复中不断进步,创造更加高级的文明。而与会者在协商具体问题时,至少都展露了这样的自信:在网络环境下,今日中国也许不是著作权保护最好的国家,但一定是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

今天,在这方面不断实践形成的经验,他日,将会是引领国际规则的标准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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