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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法回应时代呼唤——全国政协“著作权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2019-05-14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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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部法律,自2011年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职能部门竭尽其力,业内人士千呼万唤,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均产生强烈反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这部关注度极高的法律,就是著作权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中国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创造和运用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推动著作权制度建设和科技文化事业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互联网在中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应用,给著作权带来很多新课题,而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我们越来越严峻和紧迫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让著作权法更好地回应时代呼唤,是必然的选择。

5月13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著作权法的修订展开探讨。此前,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先后赴北京、湖北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的主题议政群中,众多委员就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大家把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自己的思考带到了会上,与国家相关部委交流互动,并得到后者的积极回应。大家都希望,能够为推进修法进程尽一份力。

“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涉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消费者等多个主体,如何在千头万绪中找到修法的目标方向,是会上关注的焦点。

吕红兵委员认为,修法一方面应展示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认识的信心,另一方面应展示中国为人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能力和实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则认为,修法要为参与建构著作权全球治理体系,为适应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提供时代制度产品,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机制。

为人类文明作贡献,不仅需要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更需要通过完善著作权制度来促进知识与信息传播。

在调研中,部分委员在武汉大学图书馆了解了学术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期间还恰逢“视觉中国”因黑洞照片的版权问题引发舆论争议,这让大家对通过修法促进著作权的传播与群众便利取得达成共识。

“不少大学师生对知网等媒体利用数据垄断著作权传播的做法反映强烈。”参与调研的李汉宇委员在会上说,此次修法应明确法律保护作者权利不受侵害,也要促进知识成果的共享,尤其要限制一些网络平台公司垄断版权资源。刘筱敏委员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信息的公开、传播和利用,她建议以开放共享的意识促进数字资源有效利用,尤其要加强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公益性服务。她还建议,对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对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提取作品内容进行大数据分析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允许有法律例外。

在调研中,委员们了解到,绝大部分作者在未成名之前,其实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广泛传播,而不是追求收益,这一特点在文学创作和文艺表演领域尤为突出。对此,阎晓宏委员认为,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可明确国家鼓励权利人为传播和便捷使用放弃财产权,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会上,刘宁委员还谈到了民间文学作品的传播问题,她说,著作权的保护也要充分考虑民间文学的共享性、开放性、变异性。

适应互联网与新技术发展

著作权是有专有性和独占性的,但当开放、共享、协作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关键词,就不可避免产生矛盾。

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近9亿人,互联网运用的广度深度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碰到的问题、进行的实践都独一无二。在调研中,委员们考察了不少互联网企业,大家一致认为,此次修法如能建立互联网环境下的权利保护规则,将成为引领国际的法律成果。

在工作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对这个问题有切身体会。他说,著作权法中涉及互联网的规定较少,导致一些新兴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确认。比如,在央视国际诉百度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春晚侵权案中,央视国际主张百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但法院认为侵犯的是“广播权”。陈锦川认为,修法要使著作权及其相关权能够涵盖各种网络传播方式,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在立法技术上要尽量为技术发展留下空间,避免以技术手段、利用方式来界定权利。陈锦川还建议对时间戳、区块链、浮水印等新技术形成的证据形式尽快明确法院的裁判标准。对此,戴红兵委员认为最好的途径就是对著作权权利体系进行完善,扩充人格权内容和优化财产权类型,将网络游戏、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人工智能创作物等等新作品形式纳入保护范围。

在阎晓宏委员看来,互联网环境下,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先授权后传播”很难实现,他建议对网络传播中某些单独难以行使权利的作品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同时在网络中实行法定许可的作品,要根据传播情况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

在这次调研中,委员们还考察了不少文博单位,大家发现,文博机构数字化上网已成为大趋势,各种文物复制品和衍生品的生产也引发了著作权方面的争议。“文物被‘山寨’侵权该怎么办?文物数字化后的著作权该归谁所有?文物衍生品创造的收益该如何分配?如何防止老祖宗留下的中国元素、符号、图饰等变成外国企业牟利的工具?”谈到这些问题,陈崎嵘委员建议关注文博业的复制、数字化和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

着眼长远和立足当下

修法要着眼长远趋势、体现前瞻性,也要立足当下、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已形成共识的具体问题。

当前,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调研中,委员们发现,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李前光常委说,目前我国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发展最好的,其他几家虽然成立多年,但运营乏力、生存困难。这不仅因为自身管理不善,还因为法律保护的无力。

李前光说,2001年,著作权法增加了教科书和广播电视等法定许可规定,但由于这项制度缺乏对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保障机制,使一些出版社逃避了法律规定其为权利人署名、付酬的责任,担任稿酬收转职能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收转得极少,这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尴尬现实。为此,李前光建议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在对出版社和报刊进行年审时,要关注其违反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拒付稿酬的行为。

作为著名网络作家,张威委员近年来一直苦于作品被盗用和侵权。“如走法律途径,首先要做的是证明该作品确实为自己所创作。建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登记制度,以便于作家在其作品的著作权取得、转让等方面能够受到保护和确认。”张威说,他还遭遇过作品名称被一些商家抢注,他建议著作权法与商标法衔接,对权利人进行跨界保护。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私权,虽然作为私权的著作权问题也会成为公共问题,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适用民法。张勤常委说,我国长期实行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与法院执法相比,行政机关民事执法的程序简单、费用低、判案快,重在调解,事实上,全球知识产权纠纷多数以庭外和解告终。他建议明确行政机关执法的民事执法和公权执法两种性质不同的执法方式,以及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执法的判别标准。为补充法院执行庭资源不足,对法院终审判决拒不执行的,应视为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可考虑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采用公权执法方式强制执行。

从2011年启动至今,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依然在进行中,迟迟未决,主要是取得共识难度较大,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凝聚共识的过程,委员们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将通过决策部门的努力转化为加速修法进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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