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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共享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全国政协“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9-01-15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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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共享经济规模持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创新创造活跃,为经济转型发展和扩大就业注入了强劲动力,在一些领域引领了世界潮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共享经济也面临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包括投资发展不理性、监管体系不适应、服务保障不健全等。1月11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建言资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辜胜阻作主题发言:以良法“善治”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共享经济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着力点。共享经济本质特征是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和相关平台,促进资源更高效率的配置与利用。当前,大多数共享经济领域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解决共享经济发展“好不好”问题,关键要提高共享经济治理水平,以良法“善治”促进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六个方面建议:

一是深化共享经济“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思路与手段,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推进线上线下平台结合、区域部门行业协同的监管模式,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手段,实现线上监管动态化,线下监管穿透化,平台监管实时化。

二是健全共享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尽早修改已明显不适用的行政许可制度,推进落实共享经济的税收监管、信息安全、劳动者社保等各项制度安排,夯实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为合法的共享经济主体“正名”,对非法的共享经济平台要依法取缔。要重点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明确网络平台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快研究制定适合共享经济平台和共享经济从业者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三是优化监管模式,切实引导多方参与治理,加快从单一政府监管走向多元协同治理,形成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共治格局。要推动政府在治理体系中从“划桨者”转变为“掌舵手”,更好发挥制度保障、协调各方、监督执行的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的自律和引导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强化个体的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

四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动公共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推进信用大数据中心建设,强化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打造安全、高效、有序的信用环境。探索建设全国一体化的信用大数据中心,深度整合信用数据资源,满足共享经济发展多层次、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五是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实现充分竞争,打破垄断,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同时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共享经济良性发展创造条件。不能因存在问题就对共享经济全盘否定,不能“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允许和鼓励共享经济充分竞争。

六是鼓励共享经济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布局“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打造共享经济“国际范”。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拓展在共享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创新共享经济平台治理模式,联合各国共同参与共享经济的治理工作。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新特征与带来的挑战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组织“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专题调研组,赴厦门、深圳、广州和北京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到企业实地考察。还收集国内外有关资料,召开专题调研总结会。结合这次调研,就共享经济发展的新特征及带来的问题挑战,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是共享经济的概念问题。大体上说,共享经济有一个平台,有一张网,在平台上聚集了大量的供方和需方,以前所未有的时间和空间尺度进行匹配交易,大幅度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几个特点,一是大多数交易采取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形态;二是供求双方相互对接、匹配、组合的可能性、灵活性比以往有了若干个数量级提升;三是消费者往往也是生产者,积极性、创造性空前增加。目前共享经济概念不大清楚,恰恰说明了共享经济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能。从调研和接触到的资料看,共享经济发展有几个重要特征。一是发展迅速、涉及面宽。二是从模式创新到技术创新,再到产业组织创新。三是共享经济正在形成新的增长动能。

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也带来以前未曾遇到的挑战。共享经济具有新旧动能转换的特性,总体来看明显提高了效率。更大挑战来自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是政企之间关联界面发生了重要变化。共享经济平台上聚集了企业,平台本身也是企业,它向平台上的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平台企业所提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发生错位或冲突。三是共享经济中企业注册地与经营范围全国性甚至国际化之间的矛盾。

共享经济发展很快,一些地方发展与监管的矛盾日益突出,但仓促出台全国性管制法规并非明智。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搞一些弹性较大的指导意见或试行办法,允许“自选动作”,经过一段时间总结比较提高,再形成全国性法规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加快建设共享经济的诚信体系

共享经济与诚信社会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首先,资源拥有者、资源使用者和平台运营者互不相识即可完成交易、分享资源,其基本前提就是信任。相反,随着共享经济信用数据不断积累和运用,人们对共享平台以及共享资源或服务的接受度与信任度进一步催生共享经济与信用信息体系发展。但调研中发现,诚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信用体系覆盖面较低,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法规缺失。有关部门对共享经济平台征集数据的资格,统一发放执照,但对征集数据的内容、行为以及运用没有规范。二是信用信息割裂。现在由民企运营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网络支付系统,基本实现与共享经济平台的无缝对接,但政府部门公共数据开放不够。三是信用信息保护薄弱。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的模式下,共享经济平台存在过度采集用户信息情况。对此,建议:

一、抓紧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共享平台在诚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其采集、运用各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为,监督平台数据系统安全运营,明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报送或共享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标准要求,将共享经济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纳入政府征信系统,支持推动共享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及政府部门信用平台对接。

二、适当开放政府部门的公共数据,对经过认证的共享平台可授予一定权限查询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及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共享经济的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实行诚信行为“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跨地域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开展共享经济信用大数据应用示范,支持共享经济平台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强化用户身份认证、信用评级、风险预警和信用管理能力。

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应以注册地为主,并建立注册地与非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联动机制,探索政府部门、企业用户和公众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新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刘尚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亟须转变政府监管理念

一、共享经济正在颠覆现有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现有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工业经济是以专业化、集中化、规模化、标准化为特征的经济组织方式,由此形成与此对应的社会结构和政府组织体系。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换过程中,共享经济成为不同于工业的新型经济组织方式,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把原来时空隔离的供需连接起来,各种资源被数字化,实现生产价值和消费价值的共享。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其理论依据从固定界域的公共产品转变为共享行为中的公共风险。

二、政府监管要从“裁判”转向“领队”

工业经济基础上的科层组织管理延伸到整个社会,形成了政府制定规则,市场遵守规则的公共管理格局。以平台型组织为标志的信息社会已经来临,大数据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供了技术手段,但个人行为数据可能被滥用成为新的公共风险。政府要有效监管市场,离不开市场提供的技术手段,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自律相配合,特别是平台型企业的自我监管。政府应当转向“领队”角色,引领共治,实现人人参与,共建规则,人人遵守,人人共享。这种共治理念铸成的协同监管方式,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是内在一致的。

三、抓住重点问题,推动监管创新

当前制约共享经济发展的问题很多,应抓住以下重点问题:一是把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分开。建议尽快修法,以与共享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对平台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宜粗不宜细。适当调整“发展与监管并重”的思路,鼓励创新,激励发展应放在第一位。监管应当以公共风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改变“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传统监管分工。四是不用旧的规则来约束新事物,多一些包容,少一些“规范”。应用“可控的无序”来衡量共享经济发展中的风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联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张云勇:共享出行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这几年共享出行在老百姓中的普及面在持续扩大,共享出行已成为老百姓重要出行方式。但实地调研中,政策法规不完善、新业态监管难、城市治理面临挑战等问题凸显。对此,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结合新业态特点健全政策法规。调研中发现网约车领域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导致政府监管执法缺乏有效依据;共享单车虽与有桩公共自行车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但并未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和补贴。建议从两方面改善:一是建议加强国家层面网约车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法规界定网约车从业资质和准入门槛,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细化违规处罚条款,加大惩戒力度,为地方实施平台企业、驾驶员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二是将共享单车明确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统筹发展,可尝试政府向共享单车企业采购服务的形式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完善治理机制,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规范行业发展。调研中发现多头管理、执法一刀切、基层执法部门及“代履行”企业粗暴执法等问题突出。建议从两方面治理:一是明确政府相关机构职责分工,探索精细化执法模式,明确城管、交警、交通等部门线下执法(扣车、罚款)的流程、标准和处罚依据,并可采取类似“通知-企业处理-逾期处罚-合理申辩”的执法闭环。同时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作用,制定实施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二是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网约车安全治理。打通网约车平台与公安、交警、车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渠道。

三、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共享单车总量调控。调研中发现由于城市慢行交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企业单车投放过量、用户不文明停放等,导致共享单车挤占大量公共空间。建议:一是加快推进自行车道、停放设施等慢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新技术为支撑,推进智能停放设施建设。二是落实对共享单车总量控制,制定与车辆投放指标挂钩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建湖南省主委赖明勇:“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

共享经济发展在中国的态势良好,尤其在新动能培育、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在共享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凸显了监管模式的困境。不应以共享经济短期爆发的问题否定其长期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必须把握“包容审慎”的主基调,“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推动其稳步健康发展。建议:

一、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共享经济是企业不断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的产物,政府也需要采用新技术提升规制能力,实现对市场的前瞻性监管。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式,通过积极学习和数据分析,从海量政府和企业数据当中预测行业发展的方向和风险,实现精准与前瞻的监管。二是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治理风险源头,引导平台企业采用人工智能和手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身份核实和内容治理,督促平台企业运用匿名化、去标志化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二、合理界定业态领域归属,细化分类监管,制定差异化治理策略。一是合理界定行业属性,制定差异化治理原则,针对各类共享经济细分领域划分好规制重点。二是共享经济发展应从“存量中找增量”,对共享汽车重视产业模式应该加强疏导、规范竞争,而对共享车位和办公等一些闲置的轻资产模式应给予更多鼓励。

三、加速打通信息数据孤岛,落实无缝监管,一是引导信用对接,二是加强信息披露。

四、综合考虑时空跨度需求,实施动态监管,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供需方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和基于共享经济市场发展阶段的差异化监督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王茜:共享经济监管要有新思想新理念新方式

共享经济基于互联网基础上开展,互联网基因使共享经济呈现去中心化、跨地域、跨界的经营特征,与现在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形成天然监管冲突。共享经济业态与城市管理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资源供需匹配交易服务产生了海量数据,运营数据分散在共享企业,管理数据分散在多个部门,现行管理思路、理念、方式与我们新业态的方式完全不匹配,带来监管难、产业发展更难的困境。基于此,建议用新业态新办法,构建符合互联网和大数据内在规律,跨地域、跨部门、多方参与、共管共治的共享经济监管新模式。对此,建议:

一、夯实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机制的数据根基。构建部门协同共管、社会综合治理、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方协同共治机制的基础是数据。政府下决心突破屏障,建立囊括多元主体的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是前提。一是相关监管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政府监管数据的必要开放。二是企业运营数据对监管部门的全面共享和对社会的必要开放。三是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对公众个人数据的有效利用。比如充分利用现代基于区块链思想的协同计算技术构建一个无中心的多方信任的环境,借助其不可篡改、全程记录可追溯和多方共识智能合约等特征,建立一个权责清晰、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的开放新模式,打消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企业和公众开放各自数据的顾虑,解决数据来源问题。

二、构建互联、分工、协同的跨地域大数据监管体系。建立与跨地域经营、跨部门治理相适应的,由经营覆盖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经营覆盖地相关部门三位一体、互联互通、分工协同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和共管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上海市副主委,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利用共享经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

利用共享经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空间非常大。共享经济发展有几个条件:一是要有闲置资源。二是有市场需求。三是符合大数据原则。四是要有商业模式。最后需要政策推力。重视共享经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开发公共服务的市场潜力方面,作用巨大。提四点建议:

一、建议能否把通过共享经济方式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和市场两者在公共服务当中的关系怎么界定?建议可否在政策上进一步明确允许商业机构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并建立相应配套机制。

三、政府能否进一步优化共享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数据能共享、标准能互认、诚信能一体的发展软环境。

四、政府能否加速建立适应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推动公共服务业均等化需要的监管制度,重点规范牌照问题、从业资格问题、服务内容范围、收费模式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工商联副主席,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浩然: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闲置资源

共享的观念已经广泛深入人心,我认为共享经济应更加侧重于存量资源的共享。通过前期调研发现,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拥有的优质资源没有被充分利用,存在闲置情况。如果能够实现这些方面资源的共享,既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又可以提高国有企业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力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实现共赢。

调研发现,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部分仪器设备对保密和资产安全有很高要求,需要专业的资产运营平台,现行的共享模式难以开展;二是按照目前政策,共享产生的收益需要上缴财政部门,很少能够留存进入科研经费,存在收支两条线的情况也导致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享积极性不高。政府有关部门在国有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闲置资源的共享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或举措?共享经济需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共享平台企业本身就是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模式的创新。以无车承运的共享运输平台企业为例,目前普遍认定为运输企业,需要给使用方开具运输费发票,而个体司机无法给平台企业提供发票作为成本列支进行抵扣,这成为无车承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掣肘。有关部门在这方面有没有具体考虑?这样的平台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陈百灵:重视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共享经济参与者都遇到法律的困扰和对权利保护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共享经济良性发展。在此,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有规定,但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以及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实现还有一定的困难。相对于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多元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共享经济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定的问题。共享经济参与各方不同于传统的买卖和代理关系,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各方交易主体的责任都需重新进行界定,就平台内部关系而言,共享平台自身的法律定位、平台与消费者的关系、平台与服务提供方的关系、法律属性是劳动关系、合同关系还是代理关系,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予以明确。此外,平台外部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问题。共享经济颠覆了传统经济的交易结构,对传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虽然电子商务法对市场准入作了规定,但较为原则,对于新业态的经营主体,比如自然人利用自有资产、灵活时间提供服务,或者平台内的经营者在注册地以外的区域进行运营,它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等问题,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顶层设计,避免造成各地规范的不平衡。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加强共享经济的税制改革研究

共享经济是科技进步衍生出的新生事物,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类共享概念像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产生了新的巨大税源,另一方面传统的征税理念、征管制度和征收技术等已不能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提三个问题:一是对新生的税源怎样来界定纳税主体,二是怎样界定共享经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的边界,三是怎样治理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税收流失问题。对此,建议:

一、加强共享经济的税收研究。

二、全面掌控社会信息,避免税收流失。

三、提供适当的税收激励来推动共享经济有效发展。

四、完善税收立法,弥补在征税上的一些空白。

总之,就是要加强共享经济的税制改革研究,来提升我们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国家信息中心首席信息师、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新红:产能共享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制造业产能共享正悄然兴起,出现了多种产能共享模式,对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开始体现。

调研发现,多种模式的产能共享平台开始涌现。从平台发起主体看有四种类型:一是互联网创业者发起组建的产能共享平台,二是行业主管机构牵头打造的产能共享平台,三是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打造的垂直性产能共享平台,四是制造企业依托优势资源搭建的众创型共享平台。

从发展趋势看,制造业将成为共享经济的“主战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制造业领头企业开始布局产

能共享,二是细分领域将出现“一业一平台”态势,三是资源配置方式变化引发产业组织创新,四是产能共享平台的智能化、生态化、国际化步伐加快。

当然,产能共享的健康快速发展还需要进一步营造好的环境。目前产能共享发展还面临一些困境。对此,建议:

一、加强产能共享相关的研究和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与做法,形成示范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创新发展共享经济尤其是产能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对产能共享多看一眼,对已经成形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平台“见苗浇水”。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风险基金更多支持产能共享平台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产能共享发展指导意见或行动计划,鼓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领头企业搭建产能共享平台,在资金、税收、科研奖励、金融信贷、服务创新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助力实现“业业有平台”。

列席委员发言摘登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教授丁元竹:

共享经济最主要的社会意义是对“高增长、高消费”、尤其是一次性消费和“用一次就扔”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革命。这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型经济业态,带来了人与人关系模式的改变,必将改变社会保障的体制机制,也预示着市场的监管方式将得到改变,基于雇佣方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将进行相应创新。随着参与共享经济的自由职业者不断增加,政府须制定统一的劳动条准,建立相应的补偿保险、健康福利、休假、探亲假、补偿金制度以及保护残疾人权益等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副主席,民建北京市主委司马红:

共享经济发展固然需要增强和优化政府监管职能,政府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虽然不断进步,但与高速迭代的商业模式创新相比,仍属于“事后补救”措施。共享经济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和健全自律监管体系,完善信用保障机制,在产品服务质量、用户信息保护、企业诚信披露和潜在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大自查力度,形成参与者共同认可的商业行为准则,将内生治理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共同构建政府、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驻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纪检组原组长常信民:

参加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倍感振奋、深受鼓舞,切身体会到全国政协对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视和有关部委重视委员建议、认真回应的积极态度。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前要着眼宏观,加强对具体共享经济的研究,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培育拉动经济新增长点。建议:对已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要依法依规监管搞好引导。对有培育发展潜力的共享经济,政府要搞好市场调查,选准方向,加强主导,监管措施要跟上。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和培育发展,同时加强诚信教育宣传。

全国政协委员,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阎峰: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很快,要解决由于资本炒作、监管发展滞后、法律权利义务不清出现的一些问题,必须溯本清源,认清共享经济本质和特点,分清租赁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差异,从法律角度明确共享经济主体及其底层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利边界,走出模式误区,清晰定义各方权利义务,破除“以大为美”迷思,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加强法治监管,尽快制定和实施共享经济管理暂行条例。回归共享经济改善信息不对称撮合碎片化产权交易的本质,鼓励竞争、鼓励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改革开放,挖掘公共资源共享经济潜力,做大共享经济市场。

部委情况介绍及现场回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林念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这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政协围绕“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充分体现了全国政协对共享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简要介绍如下:

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生力军”作用愈发明显:一是发展质量和规模快速提升。二是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三是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四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加快,产能共享等正成为共享经济主阵地。

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领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辩证看待,理性分析。一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另一方面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一是要坚持鼓励发展与加强监管并重。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三是要坚持多元协同治理。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继续支持和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推进融合创新发展。研究出台深入推进“互联网+”高质量发展相关文件,落实好《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加快共享经济在教育、养老、医疗等领域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开展合作,提高实体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共享金融业态治理机制。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相关领域和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先行先试。引导市场主体聚焦主业,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更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主流媒体进一步加强正面引导。我们将广泛听取各位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联合各方加快完善综合治理举措,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秦宜智:

近年来,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动能,但也带来市场新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正确把握鼓励创新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在放宽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监管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积极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结合委员们关心的问题,作些回应和交流。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电商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和相应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委员建议,对有些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明晰。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各地执法中遇到的情况,加强调研论证,积极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力争科学、精准、有效监管,线上线下共同发力,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企业注册地问题。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登记原则,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也符合属地监管的需要。同时,为促进和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创新,比如对快递企业登记实行“一照多址”改革,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方便,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信用监管问题。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违法企业往往怕的不是罚点款,而是怕被拉进失信“黑名单”。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建设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上报及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共有市场主体1.1亿户,其中企业3474万户。企业信息归集总数大概有60多亿条,通过公示系统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各部委分享企业基础信息近6000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近1500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70万条。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强化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有力地发挥了震慑作用。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黄卫:

这几年科技部对共享经济涉及的相关数据平台和技术一直都有专门的重大专项,也投了几个亿来做这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共享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下一步,我们也会进一步根据委员所提的意见建议,考虑好下一步的布局。

在涉及科研的仪器设备方面,国家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的工作,总书记有重要指示,要求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2014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中央改革办对此项工作进展给予了持续的关注。

近年来,科技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加强部门和地方统筹协调,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统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特别是2018年还对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对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结果较差的单位给予了惩罚。各地方也通过创新券等方式加强引导,现在整体上开放共享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

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源开放共享,企业存在一个提高认识的过程。一开始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现在在政策引导下企业积极性逐步增强。一方面,2017年,工信部联合几个部委出台了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明确了监管和规范的相关政策,体现了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支持。另一方面,很多企业意识到大量的资源闲置不产生效益,共享出来还可以创造效益、增加收入。

我们从2018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一个推进制造业共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已有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共享经济在制造业领域里进一步细化,推动制造业领域的产能共享。过去一些政策规定要求新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比如在汽车制造方面,冲压、焊接、涂装、总装这四大工艺要齐全;现在鼓励企业利用闲置资源,提供社会服务,汽车制造不再要求必须具备这四大工艺,反而鼓励代工,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同时,我们也在鼓励一些大企业加大对全行业、全社会开放实验和检测设备的共享力度。

关于共享经济发展对今后整个经济发展特别是制造业发展的影响,还需要特别关注。

公安部副部长林锐:

关于共享单车的交通管理问题,应该通过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予以完善。比如,一些共享单车企业专门制定政策,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识别单车存放位置,对没有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共享单车继续收费,从而规范使用者行为,实践效果较好。

关于有些委员提到加强安全防范、对共享经济从业人员核查犯罪背景信息的问题。公安部已经联合交通运输部专门对网约车从业人员的犯罪背景情况开展核查,细化了从业前置条件,明确规定曾犯某些暴力犯罪的前科人员不得从事网约车相关工作。下一步,在共享经济领域,我们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类别和岗位的不同,更加精细地设置相关犯罪记录的从业限制条件,开展违法犯罪背景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兼顾前科人员回归社会、被社会接纳的迫切需求。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

交通运输是共享经济的风口,广受关注的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网约车、无车承运人都在交通运输领域。

共享单车对构建城市绿色出行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企业角度看,其发展存在线上强、线下弱以及投放无序等问题。由于共享单车管理涉及多部门,管理制度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达到数量和秩序的平衡。就目前来说,共享单车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利用科技手段来完成。

关于网约车发展。我国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的国家。从管理制度设计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运人,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从市场公平角度来说,网约车同巡游车一样,要从事运营首先要获得许可;从保障安全角度来说,网约车服务过程关系到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更需要办理许可,严守公众出行的安全底线。

目前,也存在传统出租车和网约车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如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税赋不同。大城市还是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当发展出租汽车,以推动实现绿色出行。此前网约车的快速发展,是通过资本补贴刺激用户需求,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也要看到,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村客运、农村物流、快递等通过共享方式提高了效率,改进了服务,改善了老百姓体验,共享经济在扶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货运无车承运人,我部在全国范围筛选确定了229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目前,试点企业运营效果非常好,2018年共整合社会运力142万多辆,匹配效率大幅提高,驾驶员等货时间由原来2-3天提高到现在8小时左右,对社会效益和整个物流行业发展有好处。当时做无车承运试点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解决道路货运企业开票难和税赋重等问题,保障货运司机利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道路货运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和个体户异地开票政策。下一步实施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推进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减轻货运企业经营负担,保障货车司机群体利益。

共享经济涉及参与者各方责任,对政府来说是一手托几家,都要照顾到。例如网约车管理涉及各方权利义务,需要找到平台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新老业态之间以及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体系之间等多方平衡。虽然整个立法时间较长,但充分凝聚“最大公约数”,收到不错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改革政策在地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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