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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要求 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全国政协“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8-09-30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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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并就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海洋救助是适应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海洋救助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保障民生福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海洋救助能力还不够高,应急体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畅、人才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亟待解决。9月28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交流。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杨传堂主题发言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并就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海洋救助是适应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协商座谈会围绕“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议题建言献策,这是人民政协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洋强国、交通强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政协致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的实际行动。为深入了解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去年5月、11月,卢展工副主席率全国政协调研组,就“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到浙江、上海、海南等三个省市开展专题性调研。

结合大家的发言,我就新时代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提几点建议。

一、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实现高效的海上搜救行动,需要进一步优化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优化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一个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上搜救工作格局,建设覆盖我国管辖海域、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陆空立体搜救体系。二是完善部省联动机制。有效发挥好“两个积极性”,推动规划无缝衔接,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有效地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三是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细化实化地方政府在海上搜救中的领导责任,推动解决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普遍存在的问题,确保机构编制在职在岗,装备设施、人员经费等有效落实。

二、提升海洋救助能力。海上搜救工作大多数是在恶劣海况条件下进行,先进的专业救助装备和技术、高效的搜救能力是根本保障。一是强化统筹设计。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各个阶段目标,推进海上搜救和溢油应急相关规划的实施和修订。二是拓展空间布局。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建设永久性高水平的综合救助基地,推动各个海区的基地设施填平补齐,不断提高战斗力。三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海上搜救领域科研政策支持,推动深远海海上救助科研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饱和潜水、北斗导航、深海扫测打捞等一些“杀手锏”的研发应用,构建涵盖装备建设、通信保障、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等全方位的海上搜救技术综合体系,推动海洋救助能力质的提升。

三、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海上搜救法律法规的建设,是有效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开展搜救应急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应加快推进海上搜寻救助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权责边界,保证搜救指挥系统的合法性、权威性,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基本制度保障。

四、夯实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强有力的海洋救助保障体系,离不开一支精干实用专业的海上搜救队伍。一是完善专业救助队伍与社会力量常态化培训机制。二是综合考虑海上搜救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专业救助人员、专业救助船员、飞行员、潜水员和救生员的待遇。三是建立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的海上搜救表彰奖励制度体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增强一线救助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四是加强海上搜救文化建设,讲好海上搜救故事,弘扬舍己为人的搜救精神,使海上搜救事业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挥好示范作用。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就必须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一是要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二是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海上搜救合作。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搜救事务和国际搜救组织活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全国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原副参谋长戚建国:服务国家战略 加强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得到快速发展,海上应急处置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缺少对海洋救助战略地位的认识;二是缺少国家层面海洋救助专门法律法规;三是缺少明晰的属地责任,联合搜救开展难;四是缺少力量手段,能力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五是缺少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尚有不足。建议:

一、提升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地位。应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海洋强国”战略,由服务交通行业向服务国家战略转变。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国家海上搜救和海上重大溢油应急处置两个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层级,压实属地责任,促进搜救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二、推进海上搜救能力建设。从四方面重点推进救助能力建设。一要情况明,健全完善海上搜救信息共享系统,准确掌握海上遇险实时信息。二要力量强,构建专业救助力量、公务力量、社会救助力量“三位一体”的救助力量体系。三要指挥灵,构建海上救助网格信息体系,升级改造指挥控制系统。四要保障好,主要抓好配套装备、医疗救护和后勤支援保障。

三、重视推动海洋救助军民融合工作。建议把海洋救助纳入国家军民融合体系,进一步建立军地联合救助体系,提高军地联合搜救能力。

四、做好专业救助队伍待遇保障。参照社会同类航运业人员收入水平,合理提高专业救助人员工资水平;在国家现有风险作业津补贴范围内,增加救助特岗人员津补贴项目;探索建立海上救捞立功奖励机制。

五、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海洋救助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责权边界,更好地保障海上救助各相关方应有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政协原主席徐敬业:完善各方协调配合的海洋救助机制

海上搜救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联席会议协调力度不够;搜救工作基础保障不足;运行机制形成合力不强。建议:

一、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国务院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交通运输部作为牵头协调组织单位,更好发挥牵头和成员单位作用;完善成员单位之间、部省之间协调联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效应对和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加强各成员单位对行业系统业务部门督查指导,将搜救工作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推动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预案、规划和措施落地见效。

二、健全海上搜救保障体系。推进海上搜救立法或出台国务院文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工作的责任,推动各级搜救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有效落实;规范各级海上搜救中心运行程序,制定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平台建设等工作标准,加强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推进海上搜救工作标准化、科学化;不断完善水上搜救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海上搜救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尽快理顺长江等内河水上搜救体制。

三、强化海上搜救合作机制。强化“军地结合、专群结合”的运行机制,深化军民融合,建立“适应需要,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领导、社会支持、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应急反应体系;强化部际和部省联动机制。加强海上搜救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等协作平台建设,提高搜救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海上搜救成功率;强化海上搜救国际合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主席王荣: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

总体上看,沿海各省区市地方政府能积极履行制定海洋救助法规、组织指挥救助行动、保障本级海上搜救经费等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方面主要有3个问题:一是海洋救助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二是海洋救助组织指挥体系还不够完善。三是一些地方对海洋救助经费保障不到位。建议:

一、健全海上救助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救助。加快修订1984年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海上搜救内容;制定潜水条例、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等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明确海上救助工作法律地位和搜救各成员单位权责边界以及专业救助力量使用条件,确保救助组织指挥系统合法性、权威性。

二、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应急搜救协调效率。明确海上搜救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健全应急预案,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主要搜救力量资源库,建立健全海洋救助资源合作共享机制;简化调动救助力量审批程序、缩短应急反应时间,形成上下有序、专群融合、军民融合、部门融合的高效海上救助体系。

三、明确责任,为海洋救助提供坚强保障。明确地方政府把海上搜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海上救助基金,推动改善海洋救助装备配置,完善救助人员后勤保障和抚恤以及出海救助补贴。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在救助值班点、飞机站点和机场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保障责任,合理配置各级搜救机构人员,完善救助基础设施和机构建设。

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副主席、海南省委主委,海南省副省长王路:提升海上搜救能力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与东盟国家在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海上搜救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航道安全合作,提供航道安全的公共产品。提两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海上搜救能力建设。制订和完善各类海上搜救工作预案。加强海上应急搜救打捞关键装备和高端装备建设,强化海、陆、空三位一体海上专业搜救打捞能力,增强涉外救助能力。构建以社会力量为主体、以专业力量为骨干的海上搜救队伍。

二、推动区域及国际合作。加强琼、粤、桂、闽海上搜救应急合作,密切与香港、澳门海上搜救合作,积极参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上搜救合作,研究与东盟国家建立海上搜救合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先进:促进海上搜救国际区域合作

建议在海上搜救领域,进一步加强国际区域合作。实践也表明,这种合作是有基础、有效果的,但我们既有优势、也有短板。因此,需在国家层面更加重视,支持解决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深化与东盟国家务实合作。建议国家给予支持,能更大力度、更有保障地开展搜救交流活动、联合搜救演习、搜救人员培训,密切与东盟国家的海上搜救合作,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合作交流机制。

二、高层次、全面系统开展中日韩俄四国合作。既要在适当的时候,提升四国合作的层次;也要密切沟通协调,拓展培训、应急演习等多方面合作。

三、强化深远海搜救队伍装备保障。配备高海况、续航能力强、性能好的搜救船舶、飞机,以及深海搜救装备。一方面,加大预算投入,加快配备一些大吨位巡逻艇、高性能直升机、深海扫测搜寻装备、专业救助船舶。另一方面,实行国外进口、自主研发相结合,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持续支持开展有关技术装备的研发、试验、验证、工试等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总监成平:加强国家海洋救助队伍建设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成员普遍反映以前对这个行业并不了解,但通过调研、观看相关纪实片后,对这支专业队伍发挥的作用有了切身体会。正因为有这样一支过硬的专业救助队伍,我们每天从茫茫大海中救起40余名遇险人员,在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海上搜救职业风险高、保障不足、社会认同感缺乏等因素也在影响着队伍的稳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长、成本高等特点也限制了队伍的及时“换血”“补血”。建议:

一、保持队伍稳定。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推进建立救捞人员特岗津贴制度,解决高级技术人才、特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与自身需求不匹配问题,消除后顾之忧,用待遇留人。

二、强化专业培训。对标国际先进,共享国际资源,组织多层次培训教育,在专业搜救、精准搜救、高效搜救、科学搜救上取得进展,打造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的精锐之师,用事业留人。

三、健全奖励机制。参照消防等高风险岗位的做法或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特别勇敢奖”的机制,完善海上搜救从业人员表彰或立功奖励机制,持续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用精神留人。

四、弘扬正能量,提升社会尊重和关注度。加强对海上搜救典型的宣传,讲好勇于奉献的救助故事,增强救助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对救助人员的尊重。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原副主席陈义兴:加强深远海救援基地装备技术能力建设

当前,加强海洋救助能力建设十分迫切。就海洋救助的基地建设、装备建设、技术创新等问题谈几点建议:

一、基地建设方面,一是着力打造具备救助航空器、救助舰艇和应急救助队“三位一体”、快速高效的海洋救援基地,并纳入中长期综合交通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分期推进,分步落实;二是按照“专”“精”“强”“特”的发展要求,建立综合救助基地“模块化”管理模式,加强基地责任辖区所有救助力量融合,提高基地指挥协调能力,深化各方应急联动工作,有效提升基地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效率和能力。

二、装备建设方面,一是建议国家大力扶持通用航空救助项目建设,给基地配备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大力培养中远程航空救助力量及保障体系;二是加大饱和潜水支持船的装备建设,抢占饱和潜水设备制造新高地;三是加强通信及监视设施建设,建议国家加大海上搜救信息化研发投入,推广先进设备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应用。

三、技术创新方面,一要加大饱和潜水技术攻关力度;二要建立综合性海洋救助公共信息平台。

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友好协进会会长唐英年:借鉴香港经验优化海洋救援体系

本月中,超级台风“山竹”吹袭香港,是39年来正面袭港的最强风暴。香港特区政府飞行服务队在极度恶劣的天气情况下,9月15日至9月18日3天内,先后在香港范围内9次出动,包括进行5次伤病者运送及4次搜索救援行动,救急扶危,表现优秀。此外,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时,政府飞行服务队同样表现突出,有史以来第一次派出救援直升机和人员,飞抵距离香港基地1300公里以外的陌生环境执行长时间的搜救任务,为国家效力。

结合香港经验,在融合国家发展大局,提高海上应急救助能力上,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香港特区政府飞行服务队的义务参与安排计划值得研究。除了增添紧急装备外,政府飞行服务队自2000年引入“飞行医生”计划,招募了很多接受专业训练的医生和护士,义务为伤病者进行专业的创伤处置或紧急治疗。这些医护人员平日在医院急症室值勤,假日自愿为政府飞行服务队提供协助。每年服务队平均将1500名伤病者送抵医院。

其次,内地香港两地飞行队可考虑建立恒常沟通机制,加强模拟演练彩排。建议粤港澳三地建立定期会面机制,相互交流有关海洋救助运作、队伍建设、装备设施及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经验,从而提升救援效率及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远洋运输集团、香港北方船务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彦明:优化机制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援

我们作为远洋货运企业,既有多次救助他人情况,也有被救助经历。为此,提三点建议:

一、加快增强我国直升机远程救助能力。提升我国直升机的救援效率、飞行半径、飞行能力,增加救援飞机数量。

二、设立搜救基金,进一步完善奖励和补偿机制。作为参与海上救援的社会力量,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会影响到他们参与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海上救援的良性发展。为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救援,国家应考虑设立搜救基金和完善搜救奖励补偿机制。

三、财政部、交通部2007年共同出台的《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有关搜救方有一定奖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将重、特大等级(10人)以下的海上搜救行动纳入奖励范围,很多参与搜救的因没有达到标准而得不到补偿;此外,对重、特大等级海上搜救行动的奖励标准较低,每次奖励原则不超过4万元。建议通过修订暂行办法,适当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钻井事业部深圳作业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郝振山:加强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面对船舶大型化、运输货物种类多样化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走进深海的发展趋势,我国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方面经验及深海救援能力上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建议:

一、加快推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落实。建议将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同时对于发布时间较早的省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启动修编工作,与国家规划衔接一致。

二、建立海上溢油应急处置专家库、装备库,并进一步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装备调配流程,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三、研究建立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征用补偿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在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征用企业的装备物资,应明确应急处置征用的条件、标准和流程等,鼓励和促进政企合作。

五、对于大型水下应急装置,应加大研发投入、加快配备效率,减小沉船溢油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

六、随着溢油规模扩大,环境破坏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个国家的应急处置能力可能不足以应对,需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家、地区间应急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区域应对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河东区副区长丁梅:加强海洋文化建设 打造精干搜救队伍

对绝大部分非专业人士来讲,海洋救助这一领域还是陌生的。在海洋救助发展几十年的历程中,我们经历了很多惊涛骇浪的考验,有很多感人至深的故事,应该让更多人了解这个行业,了解这个行业中的人。通过认真的总结梳理,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呈现给社会、呈现给大众,是对社会正能量的一种表达和传递。建议交通运输部在海洋救助文化建设方面,下更大力气,让大家更多地了解海洋救助。

关于提高海上搜救专业人员待遇问题。要打造一支精干实用的海上搜救专业队伍,不仅需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也需要待遇留人。建议适当提高海上专业搜救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将救助船员、飞行员、潜水员和救生员纳入国家现有特岗补贴范围。同时,建立我国海上搜救的奖励表彰体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给那些“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的海上搜救英雄以更多精神鼓励和职业尊荣。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加快海上搜救立法进程

随着海上经济活动的加速,海上安全事故频发。海上搜救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事业,事关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织就海上安全网,关键是加速推进海上搜救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各方职责,理顺各种关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向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发出明确指令,使搜救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社会力量无缝对接,高效运作,才能让搜救有章、有力、有效,让人民少损失,让海路更畅通,让海洋更安全。为此,建议:

一、抓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设专章规定海上搜救活动的基本原则,预警启动,参与搜救各方的权利义务。志愿者的荣誉与激励,搜救的截止日期,费用的负担等。

二、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一般规定下,由国务院海上搜救主管部门细化《海上交通安全法》各项原则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让海上搜救活动有一个标准化流程和规范。

三、在上述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建议发布海上搜救指导意见,以解目前海上搜救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之急,使搜救活动在整体上有统一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大学副校长郑军:加强内陆地区水上救助能力建设

内河水上救助与海上搜救相比,体制机制更滞后、力量更欠缺、问题更突出。

一、内河水上搜救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国家层面缺乏系统规范内河水上搜救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地方上除了江苏之外,均无相关规定。建议加强内河水上搜救法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及立法。

二、内河水上搜救体制机制不顺畅。存在多部门职责交叉,搜救指挥协调机制不能快速反应等问题。建议明确内河水上搜救的机构和职责,理顺中央事权与地方责任的关系,建立内河水上搜救协调机制。

三、内河水上搜救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在内河水上搜救中,社会救助力量起到较大作用,但受经济效益、投入成本、专业人员等影响,内河打捞公司经营困难,部分难以维持,甚至出现弃捞要价现象。建议在内河设立专业水上救助机构,加强救助力量,强化对船舶、溢油救助。同时,设立内河水上应急救助基金,培育扶持社会救助力量。

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飞行管理部搜救机长宋寅:弘扬搜救精神 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从一个青涩大学生到成熟的海上搜救机长,我这身海上救助飞行服已经穿了10年。真正从事这份工作后我知道,救助飞行不只是飞行,而是“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

2014年,我被聘为机长。2016年12月那次任务,是我担任机长以来救援人数最多的一次,也是最难的一次。那天在机场东偏南90海里一艘渔船船舱着起大火,由于风大浪高,其他船只根本无法接近救援,船上的10名船员危在旦夕。作为当天值班机长,我与另一机组共同执行此次任务。绞车手在找到飞机和船舶相对稳定的那一瞬间将救生员放至甲板上,利用双人单套以最快速度接力将10名船员救起,而最后一个离开失火船的人是我们的救生员。救援这10人就代表着救援了10个家庭。

选择救助飞行,就选择了一份责任和担当。搜救飞行员的辛苦一般人看不到,救援中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穿着的救生衣中还藏着十来斤的逃生气瓶。为了延长飞行时间,扩大飞行范围,直升机上原有的空调位置也被换做副油箱,夏日高空舱内温度升至40度是常态。恶劣天气给救援增添的危险性更是让人难以想象。但时间宝贵,我们来不及考虑自己的生死,只能以使命感出发,载着荣誉感起飞,用意志力和专业救人。

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海上救助保障体系建设,坚定不移走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素质提高之路,让救捞事业体系与先进的民航体系更好地接轨。

浙江省温岭市石塘海上平安民间救助站负责人郭文标:发挥志愿者在建设专群一体救助队伍中的作用

浙江是海洋和渔业大省,海上事故险情多发。在目前海上专业救助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志愿者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对海上搜救工作的理解,倡导全社会更多关注海上人命救助。自2008年,浙江省建立第一支搜救志愿者队伍以来,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已初具规模。

海上搜救志愿者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一是能就近快速反应。反应时间最短,人命救助最有效。二是补充了专业救助力量布局不足。三是突破区域环境条件限制。在滩涂暗礁等水深较浅区域,机动性较好的小型船能发挥优势,提高有限的海上搜救资源的利用率。

为此,为海上搜救志愿者群体提两点诉求:

一、我们长期配合海上救助工作,希望政府为我们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

二、搜救志愿服务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好人好事,救人是冒着生命危险的,所以希望能为海上搜救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

■部委情况介绍及现场回应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海上搜救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外交大局,在保障生命环境安全、服务国家战略、提升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作用。

当前我国海上搜救工作管理体制逐步理顺。2005年、2012年,国务院分别批复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全国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合作机制较为顺畅。在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属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海上搜救工作形成了相关国家之间、国内部际、部省、区域之间“四个联动”以及军地、专群“两个结合”的良好局面。力量体系初具规模。逐步建成以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和国家公务力量为骨干,社会搜救力量为补充的国家海上搜救体系。

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发展,我国海上搜救力量逐步壮大,但对照现实需求、对标发达国家,我国海上搜救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二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亟待完善。三是属地为主责任落实参差不齐。四是海上搜救能力不足。五是国际合作潜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海上搜救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我们希望通过政治协商平台,争取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广泛呼吁,进一步凝聚共识,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海上搜救工作。

一、服务国家战略。持续加强海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更好服务“一带一路”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更好地服务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实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地方搜救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搜救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和装备设施,完善应急反应体系。

三、提升搜救能力。强化海上救援基地、航空器、远洋救助船舶以及深海扫测打捞装备建设。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综合应急联动体系和军民融合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救助人员的薪酬体系,加强救助人员队伍建设。

五、完善保障机制。加快海上搜救立法进程,实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搜救补偿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财政部副部长刘伟:

我看了专题片,听了各位委员和一线救援工作者的发言后,对这一项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感到很受教育和启发。

在财政保障方面,海上救援保障经费在整个交通部分中占比不大,我们将与交通运输部商议加大支持力度,其中关键是完善制度。现有的奖励办法已逾10年,这与建设海洋强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与经济总量的发展已不适应。我们的政策设计要充分考虑这支队伍的高危特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鼓励引导社会救助、志愿者服务方面,目前经费支持也很有限,下一步,对这一群体可通过完善奖补政策予以考虑。

此外,涉及关于海上救助专业人员待遇提高的问题,如何推进军民融合的问题,以及立法中与财政部相关的问题,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予以支持。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

感谢全国政协将“推进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专题协商的主题,特别是听了委员和一线工作者的发言后,我非常感动。大家提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工作改进,对有些问题的解决,是很大的促进。

我梳理了各位委员和一线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共42条,大体分四个方面。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司法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完善立法上加快推进力度。落实已有规划,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会同财政部对现有搜救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奖励范围和标准上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研究一些新的举措,比如建立基金、调整搜救站点布局、增加密度等等。在这四个方面,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相关工作,真正把各位委员提的意见建议转化为实际行动,推动海洋救援保障工作更好地开展。

这个会也是我们海上救援工作的一个新起点,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工作的动力。我们将认真抓好落实,真正在人民遇到危难的时候,发挥我们搜救的专业力量、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听了各位委员的发言,我切实感受到海上搜救队伍的职责神圣、精神感人。同时,他们的职业风险高、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有时候甚至面临生命危险,应给予合理的职业保障待遇。

关于专业救助队伍薪酬待遇问题。专业海洋救助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现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是分配中活的部分,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目前国家对海洋救助事业单位的船员、潜水员、飞行员的基本工资给予了适当倾斜,也为船员、潜水员建立了海洋单位水上作业津贴,但这项津贴定的时间比较早,标准确实偏低。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委员的建议和意见,统筹考虑同行业其他水上作业单位、其他同类艰苦岗位的情况,抓紧研究海洋救助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把海上救援队伍的职业保障工作做好。

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级)甘藏春:

会上,政协委员们对国家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提出不少建议并寄予厚望。不少委员提出,建议抓紧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国家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潜水条例》《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完善国家海洋救助保障法律体系。

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专门增加《海上搜寻救助》一章,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的原则,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及其职责,各类主体发现海上险情时的通报和遇险船舶救助等制度。《海上交通安全法》现在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协调。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交通运输部抓紧协调工作,尽快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完成后,继续配合交通运输部研究配套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完善细化海洋救助保障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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