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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会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重庆市政协学习及文史委主任 王济光

2018-09-19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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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在理论上科学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上切实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探索上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科学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属性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有五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一是主体多元性。政协民主监督主体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是能够代表各个界别利益、观点和声音的政协委员,他们以人民政协为监督平台、由人民政协直接组织参加各种监督活动。这种政协委员主体的多元性特征,主要根源于当代社会分层化所形成的社会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以及其社会组织多元化,因而政协民主监督能够通过组织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而调节、吸引具有利益相关性的社会群体广泛重视。

二是程序公正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包括确定监督议题、组织监督活动、报送监督意见和办理监督意见四个环节,由于不存在对进入政协组织的社会利益主体或价值主体有体制性排斥,因而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监督主体和监督主题的包容性、政治功能的公平性、利益及价值导向的正义性等属性,从而有助于以体制化的互动来消融社会群体矛盾的积累沉淀和行为激进倾向,进而促进社会合谐。

三是过程连续性。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中,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个权威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不可间断的政治信息交流与回应过程,从而,能够依靠协商制度来不断化解公共冲突,使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原则得到真正贯彻,确保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不会沦变为形式上的、断点式的民主,而是具有实质内容和实际效果的民主形态。

四是决策合法性。政治上的合法性是公共权威产生过程的合法性和公众对公共权威的普遍认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公共权威,基础是政协委员的广泛参与所形成的多数共识,监督的机制与程序所内含的程序正义,具有更高的政治合法性。作为集体理性反思和交融的结果,政协民主监督的“公共权威”本身是多方理性交融的结果,监督成果最容易得到全社会认同,形成内在的包容性和正义性。

五是政治创新性。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性问题,监督主题鲜活新颖,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通过协商合作寻求不断创新,也需要通过理性协商、信息沟通、参与决策以及全程监督来追求理性和利益的交融和创造,形成新的共识性处理方式,促成相应的政策微调和创新。

二、切实重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受外部环境缺陷、自身建设不足、体制机制约束以及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在政协履职实践中仍然处于相对短板状态。主要表现是:

一是法理依据有待丰厚。政协民主监督基本上通过中共内部文件、党际约定纪要等方式来加以界定和规范,尚未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监督系统的法制轨道,在工作中容易被漠视和搁置。

二是监督理念存在误区。政府部门存在忽视、轻视、漠视政协民主监督的现象,个别领导缺乏政协民主监督观念,口头上讲政协民主监督很重要,内心往往存有抵触。

三是职能摆置畸轻畸重。政协各组成单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懂监督”的思想意识,形成了“重参政议政,轻民主监督”的职能担当误区和政协三大职能畸轻畸重的偏颇现象。

四是体制机制未臻完善。主要是开展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渠道不宽、制度规范不高、反馈机制不活以及保障特约监督员知情权益的途径不畅。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

第一,各级党委要更加重视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都要把全力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委员提名推荐制度,广泛吸纳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人士,为开展民主监督建言献策、献智出力,促进部门和单位转作风、抓关键、见实效,最大限度赢得广大群众认可。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政协依据国家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民主监督,发挥好政协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方面的特殊优势,达到“多方满意”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对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

第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加快健全、完善政府与政协的联系协调制度,理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政府要定期通报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为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创造条件,尊重和保障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协民主评议制度,对政府部门及其重点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建立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协监督意见转化落实。重视政协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交办督办、跟踪落实、反馈报告等环节,大力推行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和重要社情民意信息落实反馈制度。为全面推进政协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完善民主监督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三,政协自身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各级地方政协要主动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开展民主监督,对监督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反映,使民主监督各个环节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要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确保民主监督工作更有力度,更多惠及社会民生。着力提升委员素质,引领委员不断学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政协理论和各类专业知识,深刻领会“协商式监督”的内涵,敢监督、真监督、善监督,做到监督不搞对立、不和稀泥、不说外行话。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上级政协对对下级政协,要加强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畅通专委会工作的对口联系,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

第四,加快形成各有侧重、方式互补的政协民主监督体系。按照“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是关键、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根本、加强各方协调配合是保障”的政协民主监督理念,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探索中形成政协民主监督新格局,力争形成“会议监督促进党政科学决策、提案监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视察监督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社情民意监督促进民生事业改善、回访监督促进问题得到解决、特约监督促进政风行风转变、评议监督促进部门工作改进、联合监督促进专项治理规范”的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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