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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首,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5月15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专题协商会在京召开,委员们围绕“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这一议题与有关部委负责人展开协商,为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建言献策。
“房地产市场风险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灰犀牛’。”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说。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成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灰犀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说。
在15日召开的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上,“灰犀牛”一词,被多位委员提及。
不同于小概率、易被忽视的“黑天鹅”,“灰犀牛”比喻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
那么,我国还存在哪几只“灰犀牛”?该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4月,新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成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调研组,分赴浙江、山西、北京等地实地调研,为此次专题协商会作了前期摸底。
在全国政协15日举行的“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上,24位委员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及调研情况建言献策。
关键词1 房地产市场风险
【调研情况】
调研中,有地方反映,房地产投资资金来自银行的占比不高,但在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表象下,最终的风险依旧集中在银行,风险的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有所增加。
【委员声音】
“要把防控房地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尚福林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探索“慢撒气”方式化解房地产泡沫。
尚福林建议,进一步严格落实需求侧管理政策,为深化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时间窗口”。进一步加快健全推动房屋长租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完善扭转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办法,畅通房地产多主体供应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已从总量供不应求转向供求总体平衡、结构性区域性矛盾突出的新阶段,供需形势和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使潜在风险进一步积累。
“当前,要加快健全与长效机制对接的基础性制度,逐步调整退出与长效机制不适应的政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王一鸣提出多条建议:
完善住房租赁制度。以人口净流入多的大中城市为重点,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市场,发展一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研究租房支出抵扣个人所得税和租赁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收取改为按年收取,促进租赁市场发展。完善立法,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研究设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提供长期稳定的低利率资金支持。
完善住房金融制度。坚持购房首付的底线和差别化购房信贷政策,建议采取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反向调整的办法,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严格限制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拓宽居住用地供应渠道。积极研究在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实施办法。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进程。按照“立法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中央确定房地产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空间,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房地产税实施方案。
关键词2 去杠杆
【调研情况】
全社会宏观杠杆率从2008年的141.3%升至2017年三季度的256.8%,其中非金融部门杠杆率从100%左右升至163%,金融宏观脆弱性依然存在。
【委员声音】
尚福林建议创新方式方法稳妥降杠杆。狠抓结构性去杠杆这个关键,扭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尽快完善司法处置、税收优惠、工商注销等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推动国有企业母子公司联动债转股、债转优先股、“偿债+债转股”等市场化债转股实现方式。
在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胡晓炼看来,无论从杠杆率的当前水平还是历史变化看,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的贡献均在一半以上,且非金融企业杠杆率问题在国际比较中也十分突出,这既有周期性因素的影响,也有结构性因素的原因。
如何稳步降低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胡晓炼认为,要对杠杆率的分子端和分母端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遵循稳中求进原则,积极稳妥推动企业去杠杆。
一方面,压缩存量债务和减少新增债务,在分子端做减法。一是在清除占用大量无效信贷资源的“僵尸企业”的同时,防止过剩产能“一面清,一面出”,循环往复出现。二是重视企业境内负债、境外运营问题。三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四是推动社会融资结构向股权融资格局转变。
另一方面,创造适宜的宏观环境和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分母端做加法。一是宏观政策要中性适度。既不能搞强刺激,也要避免去杠杆进程过于激烈。二是提高新增负债对应的资产质量。在降杠杆的过程中,除了要解决数量问题,更要重视质量问题。同样的负债由于产出的质量和效益不同,风险也不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应着力提高新增负债对应资产和项目的效益,把好风险关,从追求规模、速度等短期行为,转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加快企业破产重整进程。“通过破产重整处置困境企业,不仅能保留企业品牌、人才、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传承企业家精神,而且社会成本也相对较低,是积极稳妥、市场化、法治化降低企业杠杆率和防控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打通破产重整制度接口,统筹推进防风险、降杠杆,殷兴山建议:优化破产重整处置程序,提高重整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大破产简易程序应用力度,加快重整进程;出台破产重整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用修复力度,建议司法、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出台重整企业司法信息、税务信息、信贷征信信息的修复办法。
关键词3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调研情况】
调研中发现,地方债务隐患突出,其中隐性债务隐患更大。
【委员声音】
何谓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肖钢解释说,是指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又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最终偿还责任的债务。
“这部分债务形式多样,透明度差,已经成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点。”肖钢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经成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灰犀牛”,必须尽快明确界限、盘清底数,制定统一口径,甄别核实隐性债务。
肖钢建议,制定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行动计划,分类施策,多措并举,稳妥实施,对新增项目,要有保有压,及时调整。对历史存量资产,研究如何变成产权,成为今天的资本。把已建成项目的未来收益变成今天的投资,把经常性国有资产运营收入变为地方长期的综合财力。
除此之外,肖钢认为,要深化地方投融资体制改革,地方举债必须由地方人大审议批准,增强透明度和约束力。强化预算内外约束,严禁违规融资、变相举债,严肃纪律问责。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把地方政府性债务比作一座冰山,水面上的是显性债务,而水面下的就是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危险性不言自明”。
“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短期看,要控制增量,保持好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之间的平衡。而从中长期看,关键是用好债务资金。”刘尚希指出,化解风险,好比“拆弹”,要求精准且有耐心。
刘尚希具体建议说,债务控制不能搞“急刹车”,避免为了全力还债强行中止工程、撕毁合同,导致工程款没着落、拖欠工资等现象,加大社会风险,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
“盘点资产负债,分类分层编制可变现资产负债表。”刘尚希提出,要评估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代偿率以及政府或有支出事项,把显性债务、隐性债务纳入统一的债务管理框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点放到或有债务上来,形成精算式的债务管理模式。同时,编制地方投融资项目规划,努力做到精准融资、精准建设、精准控制风险。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的观点是,扩大地方债务规模,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支撑比较高的GDP增长速度。
“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入中速增长,在潜在增长率已经下降的情况下,人为抬高增长速度,必然以超出偿还能力的规模筹集资金,加大财政金融风险。”刘世锦认为,防风险要立足长效机制,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调整政绩观,不再搞GDP挂帅。
刘世锦还建议,建立地方债务全面审计、信用评级和向地方人大报告的制度。要健全相应的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审计,进行信用评级。地方债务的“借、用、还”要定期向地方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关键词4 金融监管
【调研情况】
调研发现,不少类金融机构无牌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甚至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大部分存在违规经营问题。同时,由于法律授权不足、专业力量不够、监管手段不匹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常常力不从心,监管能力不足。
【委员声音】
“随着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应用市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
周延礼说,当前,金融监管要把市场行为监管放在突出的位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罚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关停金融诈骗机构并绳之以法,真正让监管者“长牙齿”,让违法者闻风丧胆。
谈到如何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周延礼说,要把监管资源向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倾斜。重点解决监管部门“数据、算法和计算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加大对监管部门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的投入,提供从大数据存储、清洗、脱敏、计算到呈现监管一体化大数据监管平台工程。
同时,还要发挥监管科技作用精准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和能力水平,娴熟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改进监管方式。”周延礼说,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快金融监管科技建设的步伐,在大数据金融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数字金融、数字社会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也提到,在跨市场交易日益活跃、外部网络安全挑战加剧的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领域在建设与监管方面缺乏统筹的问题日渐突出。
为此,陈雨露建议加快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针对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交易所或交易平台、交易报告库等各类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特点,制定分类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支付、征信等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能。
陈雨露还提到,要完善分层分类的监管安排。“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业务种类实施分层分类监管。当前重点工作是强化互联网属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整治及长效机制建设的分工,适时进行监管并调整优化。”
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行政总裁王冬胜认为,应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建议提升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层级,这样既凸显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又有助于通过强有力的领导推进跨部门协调,弥补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漏洞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协调、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5 社会信用体系
【调研情况】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金融数据系统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层级不高、共享不够,社会信用意识不强,风险识别难度大。
【委员声音】
“加快建设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化解金融风险的治本之举。”全国政协委员、国泰君安国际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阎峰建议,以外汇管理局模式成立信用管理局,强化央行信用管理监管职能,落实问责机制。
阎峰还建议,明确信用评级由央行专职监管。他的理由是,信用评级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为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套利,应明确将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活动纳入央行专职监管范畴。
“建议央行以征信中心为基础,会同各金融机构,以银联模式,建立权威信用报告机构,以买方付费等方式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服务,确保信用报告质量及工作可持续性。”阎峰说。
阎峰呼吁,以法治手段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具体说,通过立法完善信用管理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披露以及债权追收和失信惩戒,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失信机构和个人违法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德才尤为关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他提出,应加大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建设及其监管力度,严肃信息披露,严惩失信行为,尽快构建有针对性的足额赔偿机制和对失信者的信用惩戒机制。
“要建立健全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制度,对守信者联合激励、对失信者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会生在其书面发言中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