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委员建言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培育文化自信文化认同
———全国政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8-05-29来源:人民政协报 A- A+

■编者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是培育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名城名镇保护工作迈出重要步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传承和遗产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理念和实践都有重大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全社会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保护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存在重物质遗产、轻非物质遗产,重经济价值、轻精神价值等倾向,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拆旧建新、拆小建大、过度开发等问题仍比较普遍。5月25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新成作主题发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头绪繁多,但实质内容就是两个词:保护和利用。

先说保护。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名城名镇保护工作取得的根本性进步是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名城名镇保护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如果把保护和建设比作“两手”,为什么总是建设这手硬,保护这手软呢?这与决策者认识程度有关。具体说来,很多决策者还只因为法律约束而仅仅意识到应该保护,而对为什么保护却没有深入理解。因此下一阶段提升保护水平、完善法律、严格执法固然重要,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认识水平更为迫切。

我们要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特别是他关于要从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高度来认识文保工作的指示。我们应该提升对优秀历史文化的敬畏感,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学习古人的智慧,以优秀传统为师。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世代延续,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向历史学习的传统智慧,善于在历史中发现自己已经丢失的好东西,并努力在新条件下复兴它们,通过这种明知不可重复但求有所“补缺”的方式实现文明的延续。如果没有历史意识、没有历史古迹的提示,我们就不再能知道那些失去的好东西,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我们只有进一步提升对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对历史的尊重,我们才能做到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下面再说利用。从是否适宜活化利用的角度,可以把古迹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失去功能的古迹,他们标示着历史与现实的断裂,不适宜活化利用;另一类是仍然发挥着日常生活功能的古迹,他们显示着历史与现实的延续,原则上可以尽量活化利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重视生活于其中的民众的利益。对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可以开发经济价值,可以作为旅游景点,但最大的利用,是对遗产的解读,是讲故事,是深度解读,可以引起人们共鸣的故事,使容易被忘却的历史成为永久的记忆。

丝绸之路和茶马古道的事例表明,历史遗迹、历史城镇没有故事就是青砖、就是灰瓦、就是道路、就是草木,有了故事就成了文化,传达了古人心态、先辈的智慧,启示一种别样的处世之道、做人之道和生活态度,引发现代人有关人性、价值观、审美观跨越时空的思考,历史就变得“在场”,远去的声音就重新引起共鸣。要达到这样的利用效果,需要用心思考,需要顶层设计,需要专家对每一处历史遗迹的价值做出深刻的评估。要有标志物体现这个价值,要培养培训专家型的讲解员,讲解中要深入浅出、渗透哲理。能让现代人在名城名镇名村中有所感悟,是最大最成功的利用,文化熏陶作用是利用的最高境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是培育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们最乐意去的充满诗意的远方,在这些地方,人民可以感受到国家与民族的代代相续、生生不息,意识到个体自我与整个国家历史文明共同体之间的精神联系。在交通大发展的新时代,通过全国游历,让自己的生命汇入浩瀚绵长的历史河流,这是今天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就是保护和利用名城名镇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留住文化的根脉与乡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是中华文明以及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改革与建设文化的重要载体。毫无疑问,30多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利用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仍存在着保护与利用不协调、不均衡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有关主管部门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做出修改,在有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保护规划编制等内容中,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增加保护原生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

二、鉴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利用涉及发改、城乡建设、文物、文化与旅游、自然资源、财政等多个部门,建议建立更加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完成保护利用的各项任务。

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现状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导致的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及保护利用工作存在着差别化的现实,建议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实行分类保护对策,制定更加精准化的保护利用措施,以不断提高保护质量和利用效果。

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与一般的城市城镇相比,承载着独特的中华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公共责任和战略任务,建议对这类城市城镇在考核要求、考核指标、考核机制、资金支持、产业引导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切实解决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难题,并适时推广一些典型经验和案例。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副省长张复明:提升历史文化名镇的活态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体系中,历史文化名镇处于“乡之头、城之尾”,承担特定的区域功能,文化遗存比较集中,历史文化景观和风貌突出,如何顺应现代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发展趋势,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进,值得研究和重视。为此,建议:

一、培育发展新的主导功能,为名镇保护提供可持续依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战略规划、政策引导等方式,大力支持名镇开展会议、会展、论坛、文化展演活动,设立教育培训、文化交流机构和非遗传习基地等,壮大名镇文化、会展、教育、科技等新职能和新业态。

二、做好名镇特质文化的有效保护与活态传承。对名镇具有“代言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根据其文化特质与历史价值,通过给予公共财政投入支持,建设博物馆、传习所等,对其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集中展陈。

三、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为功能复兴提供坚实支撑。在城乡融合发展大背景下,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政务服务等资源要向名镇延伸,道路交通、水电气等市政设施要向名镇覆盖,为名镇居民生活和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四、突出居民主体地位,激发发展与保护的积极性。原住民是文化传承和名镇保护的主体,一定要让他们真正参与到名镇的开发、保护、经营活动中来。要把名镇交还给原住民,让原住民有权利、有条件享受现代生活,实现原住民与城镇融合共生,让文化传承具有真实性和持续性。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讨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放在快速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中去考量。国家建立名城保护制度以来的36年,正是中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城市建设大规模开展的时期。结合实践工作中的相关思考,对名城保护工作提四点建议:

一、确立名城“保护优先”的发展导向和评价体系。大多数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至今仍是区域发展中心,因此名城保护的首要问题就是城市发展导向问题。建议将“保护优先”作为新时代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高质量发展的统一要求,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和地方政府工作评价体系。

二、建立健全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和民生改善机制。历史城区是名城的核心所在,需要精心保护;同时它至今仍是百姓重要的生活空间,需要动态改善。建议设立名城保护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历史城区的老房子修缮和基础设施更新。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投入,并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更新。

三、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历史遗存活化利用的多元路径。建议按照历史资源原真性保护和历史信息可识别的原则,针对不同资源的特点分别制定负面清单,同时鼓励负面清单之外的活化利用、活力复兴和特色彰显的多元实践。

四、同步保护物质文化遗存和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建议国家研究制定适宜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修复工程计量定额标准,加大传统建筑营造行业发展支持力度,将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育、认定纳入个人职业资格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丁伟:借鉴优秀管理机制 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水平

1998年我在驻英国使馆工作时,加入一个名为国家基金的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每年花几十英镑成为会员,可以参观该基金管理的众多文化遗产。该机构管理英国575处历史文化古建筑、古城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文化遗产,自营收入占总预算近80%。英国还有一个英格兰文化遗产基金,以相类似模式保护管理另外400多处历史文化遗产。这两个机构运营120多年,成功保护和管理了近千处英国最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首创了社会力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成功模式。案例说明,科学的体制机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议:

一、加强立法。世界上文化遗产保护较好国家普遍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之相比我国文化保护立法至少晚了半个世纪,且法律体系、配套政策不健全。建议在梳理借鉴国外优秀立法基础上,完善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法律体系、综合立法的同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专门立法。

二、建立健全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成立中央和省级跨部门名城名镇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保护工作,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领导机构;二是完善专家机制。成立名城名镇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专业力量科学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三是建立民众参与机制。可参考英国经验,研究建立民众参与的保护机制。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刘恒:避免过度追求规模和速度,减少失误和浪费

我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三个“不要”。

一、不要过度追求完美:追求完美是正当的理想,前提是具备主客观条件。过度追求完美,导致理想与现实失去平衡,极有可能使所谓“保护”成为一种新的破坏。一种突出倾向是过度追求政绩完美,因急于打造城市名片而绕开“保护”难度,走简单复制的捷径。另一种倾向是过度追求学术完美,为了显示独特性,绕开“修旧如旧”的难度,在规划设计上走标新立异的捷径。许多崭新的“古镇”如雨后春笋,在重蹈“空荡的经济开发区”的覆辙,与“千篇一律的城市改造”患了一样的病:急功近利之病和目光短浅之病,或许还有贪得无厌之病。这些建筑物的病态逃不过子孙后代的评判!为了我们的品位和时代的品位,请有关部门尽最大努力防病治病,回归简约与朴素。

二、不要过度追求规模: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与城市建设中的其他活动有相似之处,规模越大,投入越大,难度越大,利益也越大。跨越难度不容易,获取利益却很容易。在名城保护的名义之下,过度地追求规模,无节制地扩大投入,其动机相当可疑。在某一座城市出现这种现象不足为怪,然而全国的大小名城如果都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现象,就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了。

三、不要过度追求速度:名城保护事业难度极大,犹如在崎岖的山路上行车。一旦超速驾驶,失控翻车是大概率事件。当我们因智力不足而愚笨,因品位不高而庸俗,因道德不够而贪婪的时候,静下心来思考是必要的。思考,意味着对更好的观点的等待,也是对更好的策略的等待。降低速度并不意味着失去效率,为了使所谓的名城保护真正地成为一种保护,这种放慢步伐的思考与等待,十分珍贵!

必须强调,虽然有问题有风险,但是相关部门为名城保护工作做出了巨大努力,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也多有建树。本人深表钦佩,并对这一艰巨事业的前景充满乐观。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东平:更新文化保护理念 彰显西部历史文化名城价值

西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喜忧参半。在甘肃调研时,看到对文物保护工作各层面已具有保护和利用的共识,但西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街区留存和保护现状堪忧。甘肃敦煌历史街区遗迹化、孤立化、空壳化和标本化现象严重。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按此规定,敦煌已到濒临取消历史文化名城的地步。2008年国务院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入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具备两个历史文化街区是必选条件。《保护条例》的目的是让体现不同地域和民族特色和彰显不同历史文化内涵的城市进入历史文化名城行列中,但随着社会发展变迁,西部历史文化名城中像敦煌历史文化街区的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建议在西部历史文化名城评定中把历史文化街区的必须选项调整为参考选项,有关部门对西部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标准,应当体现大文化线路和中华各民族交流交融示范区的历史文化标准。

最初对历史文化名城审定聚焦的是微观的城市、街区,随着现代文化保护理念的更新,文化线路保护逐步被世界所重视。当前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下,西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文化内涵更多体现在丝绸之路、唐蕃古道、茶马古道的文化线路网络节点意义和价值上,西部历史文化名城也往往处在中华各民族交流交融的节点处。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示范地也是西部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文化内涵,也可考虑作为西部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的增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整体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性保护,提三点建议:

一、现行法律法规滞后于保护实践,严重制约整体性保护。建议尽快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加快《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订,以此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特别在立法、修法过程中,重点研究新形势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如何做好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

二、以加快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调整为重大突破口,进一步推动北京老城整体保护。建议设立由中央特别授权的中央政务区,推动解决问题:一是突出老城保护功能,退出经济发展功能;二是提升区域层级和管理保护权限,加大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队等对王府、四合院长期占用的腾退力度和对传统平房区保护更新及活化利用;三是结合设立中央政务区,探索建立首都财政体制,为老城整体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三、超前谋划和加紧制定雄安新区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地下文物整体保护的地方立法和政策体系。现在已具备两个有利条件:一是雄安新区规划纲要已经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并向社会公布;二是雄安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勘察工作已经完成。

全国政协常委、故宫博物院副院长宋纪蓉:充分发挥科技在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前期调研中,我们去了甘肃省和江苏省,感受颇深,同时也了解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中的随意性、不科学性,缺乏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建议应树立科学思维,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36年的实践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保护修复文化遗产的方法。数字化记录———考古研究——各类文物材质的研究———制定保护修复方案———专家论证——方案实施(必须要有责任人,终生追责)———保护修复验收全过程监理———落实预防性保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以故宫为例,2016年成立了全球第一所文物医院,配备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文物“诊疗”设备,在这里修复的文物都有专属“医疗档案”、“主治医生”和“治疗方案”。我想可以借鉴类似思路,建立更为科学管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体系。

二、有关部门成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标准制定委员会”。要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科学化保护修复,需要各类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应坚持最小干预,重视遗产展示利用提升和整体环境优化,保护好名城名镇的格局、肌理、风貌。特别是对名城名镇中木质结构古建筑、夯土古建筑、石质古建筑、民国时期的砖混结构建筑等,采取不同的保护修复标准,使各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在科学标准的指导下达到“原真性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修松:搞好保护利用 助推脱贫致富

据调查,在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含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3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安徽寿县,云南会泽、巍山县,四川阆中市,湖南凤凰县,山西代县共六县(市),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同时承担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任。多年来,他们以贫困之身,保护名城文化遗产,毕竟力量有限;国家有关部门也都从各自角度予以支持,力度也有限;以至保护陷入困境,处于“双困”之境。为此,建议:

一、国家有关部门将六县(市)列为项目扶贫示范县,由国家扶贫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共同推进。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沟通协调抓落实。扶贫办加大扶贫支持,住建部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文化和旅游部从发展文化旅游、国家文物局从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分别予以重点支持,并促使六县所从属的省市予以支持。

二、抓好保护规划和项目实施,树立保护典型。促使六县(市)成立强有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领导组,科学制定(或修订)名城保护利用规划,对应经费渠道分类制定项目方案,依法精准实施,搞好古城各类遗产及其他保护工作。动员相关地区、有关基金会、有条件有意愿的各类社会力量提供帮助。

三、引导和支持六县(市)科学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努力塑造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色和韵味;同时创新资源利用的方式与手段,努力让各类文化遗产活起来,大力发展相应的文化产业、文化旅游及其他相关产业,衍生新业态,加快脱贫致富步伐,走出一条锐意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之路。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画院副院长吴洪亮:在传承中彰显自信 于科学中感受诗意

所谓保护“诗意的栖居”,就是在保持物理空间与物质遗存的基础上,对当地人鲜活生活状态的保护,而不是简单的大规模拆迁,而达到的盆景、布景的状态。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模式化的古城镇改造已然启动,开始趋同。试想游客到一个遥远的地方是希冀有惊喜的,但如果看到的都一样,这个“远方”又何必去呢。因此,“诗意的栖居”与“远方的惊喜”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此,建议:

一、强调多维度的研究与管理。保护与利用,首先要调查、研究。然而在这一问题上规划、建筑、文物、旅游是主体,环保、法律、历史等恐怕就相对边缘,问题也就出来了。譬如一个历史街区改造得再好,没有公共艺术意识,几块不和谐的色彩,就会破坏整个街区的美感。建议按国际经验与惯例成立公共艺术委员会,对公共设施、公共艺术提供专业指导。

二、将“A-B”模式思维转化为“A-B-C”模式。如今很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一般想让其自身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直接从投入到产出,即所谓“A-B”是很难的。因此,好的方法是引导可持续的、新的增长点,就是“创造性转化与创造性提高”的问题,即所谓“A-B-C”模式。因地制宜生发出独一无二的创意、管理运营模式与国际化的高视点。这样才能找到历史与当下与未来的结合点,让“诗意的栖居”不是梦想,使“远方的惊喜”不会落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需要更多“活化”

目前地方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都很高,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历史文化街区难以“活化”利用。表现在:

一是某些历史文化街区往往把原住民迁走后,没能形成新的业态或简单复制了“千人一面”的新业态,与本地的历史文脉和居民生活脱钩,大多只剩下建筑景观,文化功能和社会功能难以发挥,变成“空”的建筑物和街区。二是各地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有严格规定,但对保护的层级和“活化”利用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街区里的原住民虽愿意住在老街区保持原来的生活形态,但因相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不完善、不到位而出现不少问题,消防安全、土地权属等政策不配套也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化”有影响。对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在促使保护获得更多内生动力方面有更多配套措施。

二、在保护规划等方面强化“活化”意识,对“活化”利用做好前期规划,对一些已闲置的建筑物和街区也要做好新的“活化”设计,让街区在受保护的同时,使本地居民和社会各界有机参与,发展更多新业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国际文化艺术(集团)公司董事长安庭: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原生态生活方式”的保护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反过来也可以说“一方人造就了一方水土”。名城名镇的历史文化往往是靠“特定的”居民一代代塑造流传下来的,包括家庭结构、工作方式、生活情趣、价值认知等。如果失去了这些居民和原生态生活方式,名城名镇如何传承下去,值得深思。可喜的是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开始关注这类问题。为此,建议:

一、补充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第六章第47条有对历史文化街区一句话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善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里没有提到人的因素,建议补充一条内容,“拥有一定比例原住民真实居住生活”。建筑物可以修复,但建筑物里的人文精神、人文生态很难复制。单纯依靠建筑规划作为保护依据远远不够,应该尽快启动相关社区原住民的入户调查,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并拿出具体指导意见,规定或约定原住民在名城名镇中所居住比例。同时选择一个城镇先行先试。

二、充分发挥网络议政功能。设立专门渠道向原住居民定向征集保护名城名镇的意见,利用新媒体充分互动,挖掘并整合相关大数据资源,为保护提供参考。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张妹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要注重“协同发展”

很多名城名镇特别是名村,地处老少边贫地区,因财政困难等多种原因,现在正面临着保护不够、遭到损坏乃至消亡的严峻现实,还未引起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足够重视,因此,提两点建议:

一、建议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名城保护大多已受到社会关注,并由各级政府逐渐落实部分保护资金。可针对不同的产权状况,采取奖补制度,最大限度保留历史风貌,对在名城名镇保护作出贡献的居住者,在补助上和政策上予以扶持,由地方政府予以相应补贴。在条件允许的地域,建立多元化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投入机制,出台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利用的相关支持政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资金参与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要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协同发展。调研中,听到有的地方反映,基于现行规范标准,历史城区和历史街区的管网施工难度大,造成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收集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不衔接、碎片化的问题。不论是生态环境保护,还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容不得“走弯路”。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一定要增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形成保护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确立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强化国家主管部门监督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成绩巨大,地方政府功不可没。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遭到的损害和破坏的情况也很严重。要防止地方政府从保护者和监管者变成破坏的推手,需要确立地方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和主体责任,强化国家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议:

一、建立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像对待生态环境、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那样,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责任制,将他们的保护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

二、从法规上明确国家建设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和监管工作上的关系。明确国家建设和文物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保护工作的督察职能,确认前者主要是通过对后者的督察而履行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管职能。

三、通过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的巡查和评估,检查地方政府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依据文物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立警告、降级(从国家级降至省级)和退出机制。

国务院参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上是两个概念,一个是遗产保护,一个是名城保护,这两个有一致性,但也不完全一样。遗产是指一个静态的历史事物,名城则是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现代人生产生活的活态的聚居地。一边要保护,一边城市还要发展。名城的保护更难。我们常说名城保护要像对待我们的生命一样,但保护的法规由谁来执行?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执行者应该是城市的决策者,他们的观念,他们的眼光,他们对历史文化的重视不重视是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政府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清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政府要先分清楚历史文化名城是传统风貌类型,还是近代史迹类型,还是民族特色类型。可以邀请各方专家参与进行研究论证。保护中,应加入“非遗”等新概念,重新认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和内涵。清单确定后,坚决依照施行保护。

二、不要重建。历史文化名城损毁了、破坏了,已经没有了,就没有了,有多少就多少,这就是历史的真实。如果重建一定是从精神上重建,而不是单纯从景观上重建,假古董没有任何价值。所以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一定要慎重。因为草率重建,对城市绝对是破坏,我们要尊重并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尊严。

三、让老百姓热爱历史文化名城。国外把文化遗产日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纪念日,每个城市老百姓会自发举行各种活动,亲近城市的历史,以城市的历史为荣。我们也应该想方设法,鼓励人民热爱自己的城市。

■旁听委员观点选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外文局今日中国杂志社副总编辑王茂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是民族复兴、文化自信过程中的自觉行为。保护如同扶贫,需要精准。不可简单归类,而要“一城一策”,明确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因为各个名城名镇的历史文化各不相同,保护不同的历史文化名城只有可参考性,没有可复制性。名城名镇的保护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图书馆)所(馆)长池慧:

参加旁听,我的感受可以用“实”和“变”两个字表达。首先是委员专家和领导畅所欲言,问题及建议提得实。变,则是保护观念和手段上的变,要更多激发群众的热情,从对家园的热爱而非简单关注景观的层面保护名城名镇。还要整合资源,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传播,在保护中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文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演员刘玉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是培育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的重要方面。城市的决策者要首先加强保护意识,摸清历史资源,完善保护法规体系,应细化编制、实施、备案管理,健全保护和修复标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只有坚持整体性、原真性保护才最有价值。当前,共商抢救保护大计,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副馆长安来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传统与现代、政府与公众、专业与世俗、文化与经济等诸多方面。政府重视程度大幅提高,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尚有很大提升空间,应加大公众广泛参与力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应成为保护和利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宋合意: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上,除了依法实施、听取专家意见,更要尊重当地居民的感受。这些都要以不断提高的文化自信、文化自尊、文化自觉为前提。名城名镇名村不能空心化,一定要有可持续的生活,才能有生机有灵魂,才能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建议总结正、反案例和保护经验、教训。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日报社北京新闻编辑部主任李学梅:

重视历史村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财政的投入不应仅限于建筑遗存的修复,还要注重保护传统街巷、历史建筑及文物古迹所根植的自然生态环境,防止水、大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及广告、路标等视觉污染。建议开阔视野,邀请建筑保护、城镇规范以及史学、美学、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到保护规划的制定中来。尊重当地居民的权利、习惯和意愿,让生活在历史小城镇、古村落中的当地居民有获得感和自豪感,并自愿担负起保护历史环境、传承中华文化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吴尚之:

旁听双周协商座谈会,感受颇深:一是协商的议题很重要。此次紧紧围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展开讨论交流,这关系到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长远发展。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涉及社会各个方面,需形成高度共识,汇聚各方力量和智慧。二是协商的氛围很民主。大家畅所欲言,不回避问题,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提供了重要基础。三是协商效果很明显。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政府部门负责人,都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和办法,达到了协商的目的和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

保护古城古镇已由学术呼吁转变为普遍共识和行动自觉。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保护方法、目的,是保护对象与自然生态、人居环境、自身活力的关系。古城镇要保持人间烟火气,又要保持本已脆弱建筑的原本面貌,的确是矛盾和挑战。就要不要重建而言,也未必可一概而论。拆破旧建新“旧”肯定要不得。但不可否认,目前通过重建进而激活城镇活力并带来多重效益者不乏先例。要防止过度新建如“旧”,以新乱“旧”。应有尊重历史、保护传统的意识,又要有立足当代、科学统筹的自觉。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郭媛媛: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在文化软实力竞争成为国家之间主要博弈重点的时候,作为名城名镇历史的血脉、灵魂,其文化的保护应该与外化的建筑格局、风貌等一样,得到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我们保护的才不是形在而神不在的古物、死物,还是有呼吸、有生长的灵动、活泼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只有文化也复兴、活在当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才更有辨识度和存在价值。

■“网络议政”选登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伟忠: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地方文化特色。根据各地实际,把文物保护利用同城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协调发展。要鼓励合理利用。将名城名镇保护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好融合。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进行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列入旅游黑名单或列入个人信用等级。

全国政协委员、康定大吉香巴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登巴大吉:

喜马拉雅山脉是我国重要的国防、生态、文化安全屏障。因山共凝从贸易、交流中走来的喜马拉雅文化是吸纳多彩文明的融通性文化共同体,是丝路文明和精神的生动体现。拉萨、日喀则、江孜等名城名镇的保护利用意义十分重大。建议:建立信息登录系统和大数据基因库,重点从博物馆建设、传习基地等亲民性、可视性、有承载基础的项目着手,开展丝路文旅项目,使文化用起来活起来。从文化、生态安全上对相关保护机制进行梳理,加大对中国覆盖区域所涉文化、语言、风俗等研究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吉平:

建议着力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立法工作。推进文化名城保护要“因城施策”,注重保持历史信息,使保护不仅要有形的实体,还要对无形的文化内涵进行发掘。强化公众的使命担当,通力保护历史文化金色名片,使名城古镇充满诗意与文化韵味。同时,充分把握住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优势、人才优势和资金技术优势,扎实有效推动乡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遗产传承工作。

■部委情况介绍及现场回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由此建立。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六批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即将公布第七批6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有24个省(区、市)公布了176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6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已经成为传承优秀中华文化最综合、最完整、最系统的载体。目前,保护综合效益开始显现;保护法规和机制不断完善;保护路径和方法不断丰富;为世界遗产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这项工作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对“为什么保护”的认识站位不高;对“保什么”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构建;对“怎么保”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法路径;监督问责力度不够;管理力量和资金投入不足。

下一步,我们一是要提高“为什么保”的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充分认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放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二是完善“保什么”的体系构建,构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整合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完整地、系统地保护传承弘扬中国历史文化。三是创新“如何保”的方法路径,千方百计把历史文化遗存留下来,及时修缮维护好,在活化和使用中实现保护,清晰完整展示历史文化,讲好中国故事。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制定实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行动计划,统筹推进保护工作,建立保护工作年度检查、五年评估制度。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专业工作者和基层管理人员专项业务培训。继续支持高等院校培养历史文化保护专业人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

听了各位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非常受启发,也特别有紧迫感。大家有一些很好的建议,比如加强立法,建立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完整制度链条与政策规定,区别不同的文化特点分类确定保护方式,建立分类保护的清单等,我们都非常赞成。

结合发改委的职能,我们至少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发挥好重大规划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重要作用。现在在“十三五”规划中,有“重大文化工程”专栏,要突出落实好对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加强古村落保护也应是重要任务。最近发改委还在牵头做一项工作,就是大运河文化保护利用传承规划纲要。在这些重大的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把名城名镇保护作为一个重点。

二、研究如何建立多元化资金渠道支持文化名城名镇建设。我们要研究除了政府预算内投资外,怎么发挥企业债券、专项基金等的作用,支持名城名镇保护。

三、在一些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中,比如扶贫攻坚战中涉及对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涉及古村落保护的工作,都要认真做好。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伟:

听了各位委员的发言,我深受启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最后一个关键词就是“美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修复和传承。

刚才很多委员谈到了资金投入的问题。目前,中央财政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支持渠道:一是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项目;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三是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纳入名录的传统村落保护。此外,在提升城镇发展能力、改善人居环境方面,也有很大投入,如: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这些资金怎样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结合起来,也需要认真考量。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研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文物文化、旅游发展、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给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补好关键短板。结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支持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相关机制,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

听了各位委员的发言,很受启发和教育,谈4点体会:

一、充分发挥空间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础性、控制性作用。我部正在按照党中央要求,构建“多规合一”基础上的空间规划体系。要规划先行,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优先,划定保护区域、完善保护措施、实施特殊保护,避免城镇化进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

二、统筹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为满足城市人口增长、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功能更加完备的新时代需求,必须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比如保护旧城、建设新城,跳出去发展。在规划和用地保障中,要科学配置新城的发展空间,并同疏解旧城人口、功能相结合,与老城风貌有机融合、统一,既展示现代文明,又体现文化传承,做到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三、统筹自然资源环境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年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自然环境是历史文化名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十分注重城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强调城与地形地貌、山水环境、生态格局包括微气候等有机融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除了保护名城、街区和文化古迹本身,还要注重保护好与其山水相依、相得益彰的自然生态环境。通过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治理和生态修复,做到人与自然、城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四、注重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名城、街区、古迹,还应包括广大农村的传统村落。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作出重要批示,其中就包括对传统村落实施保护并接入现代文明。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如果不强调传统村落保护,可能会产生“大拆大建”的后果,人为隔断乡村文脉。我们考虑,在乡村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结合农村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还有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试点,重点加强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体现历史文化和乡村文明的传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美好生活。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项兆伦:

文化和旅游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立了一个理念:“见人见物见生活”。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文化现象的整体,非遗的存续和传承与相应的人文环境密不可分,因此把整体性保护作为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们对整体性保护的基本要求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传统村落保护时,我们都强调保护非遗得以孕育发展的人文环境,尊重当地居民在保护传承文化传统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改变和避免把居民全部迁出,切断文化传承脉络的做法。

为保护和历史建筑密切相关的营造技艺,我们在实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和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过程中,专门举办了一系列民居营造技艺的研修班、培训班,我们支持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在浙江东阳设立传统民居营造技艺工作站,并以这个工作站为平台,开展了传统民居营造技艺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系列对话交流活动。

我们将认真研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

 

版权所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京ICP备08100501号

网站主办:全国政协办公厅

技术支持: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