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9月10日,辛勤的园丁们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自1985年设立教师节以来,这已是第23个教师节了。今年教师节的主题是“尊师重教,奠基未来”。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今年8月31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优秀教师座谈时强调,要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但是目前,在教育领域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我们编发两篇全国政协委员的
提案,希望推动教师待遇的提高和改善,给教师营造一个良好而稳定的教学环境。
——编者
小学高级教师的工资待遇只相当于中学一级教师
委员罗黎辉:建议尽快制定《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是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原国家教委《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设立了小学、中学各自的职务系列。从低到高分别为:小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二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
这一教师职务制度,中小学教师系列设置不统一,因而引发诸多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待遇方面,小学高级教师的工资待遇只相当于中学一级教师的工资待遇,严重制约了小学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这一教师职务制度,与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相抵触。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立法的角度对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进行了修正。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且,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显然与这一法规不再适用。然而,由于国家行政部门尚未制定、出台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0条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0条规定目前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为此建议:
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出台《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制定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指导各地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0条规定在教育实践中得到贯彻,切实推动新形势下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委员朱永新:切实保障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近些年来,教师工资待遇普遍得到了很大改善,这使得教师成为社会上比较令人羡慕的职业。比如,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要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务员)高10%。为了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国家还在立法方面明确了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工资。
比如,《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31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育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家发改委2006年11月30日公布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里面也提出“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这些法律规定,应该说是颇为明智和有远虑的。尤其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但近些年来,许多教师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普遍反映,教师的工资待遇仍然普遍低于公务员。在有些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差距较大,甚至相差数万元。
教师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压力之大,是人所共知的,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逊色于公务员。因此,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公务员,是于情理上无法接受的。这也使得许多优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纷纷离开教师岗位,而“逃”到公务员队伍中去,造成师资流失。
为此建议:一、要理清“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待遇”的关系,规范和严谨法律语言表述
当我们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时,有人说,教师的基本工资确实要比公务员的基本工资高。但教师们则认为,工资水平应该是指工资待遇的总和,而不只是指基本工资部分。
我们认为在比较教师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应该依据《公务员法》。该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从这个法律规定上看,奖金及其它待遇都属于工资,而且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照此推理,教师的工资也应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等。
在法律规定的语言表述上,建议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改为“教师的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教师工资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发放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预算和划拨经费时应把教师工资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和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
三、提高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水平,促进和保障教育均衡。
在一些城市薄弱学校,以及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教师工资收入较低,因此在政策上要向贫困农村教师倾斜和城市特别薄弱的学校教师倾斜,以避免师资力量的继续流失,吸引优秀毕业生选择教师职业,使师资缺乏问题得到缓解和解决,使那些条件艰苦的学校有教师可用,并留得住教师。
总之,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使“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不是一句空话,避免其成为法律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