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565号


案    由:关于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定位的提案
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教育部(会)
提 案 人:康耀红,冯川建,郑钢,李士伟,连介德,王应际,施耀忠,钟文,王路,史贻云,林方略
主 题 词:教育,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9.8%提高到2013年的34.5%。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已经多年,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重要的力量。至2013年,民办高校718所(含独立学院292所),在校生达到557.52万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体制、管理模式、资金投入渠道等均已发生很大变化。
    民办高校的发展,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供给总量,缓解了高等教育供给不足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促进了教育投入机制的多样化,丰富了高等教育服务品种,拓宽了人民群众选择高教服务的途径,推动了高校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和育人模式的创新。但由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定位还不够明晰,从而使民办高教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并累积了不少矛盾,这些难题已经到了亟待破解的时候。国家目前的有关法规把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定位本身就不够科学准确,即只说明了民办高校“不是什么”,而没有明确民办高校“是什么”,特别是与公办高校“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办学实践中给民办高校带来许多困难。
    一是因为与公办高校法人属性不同,带来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同,由于法律地位不同,就不可避免地给民办高校发展建设带来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
    二是由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定位模糊,带来民办高校产权属性的不清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对投资人的资产及学校增值部分财产的规定不够详细,民办高校的财产和产权问题不明晰,制约了投资人投资的积极性和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
    三是因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定位模糊,也使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办学自主权缺乏明确规定。
    四是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和社会保障与公办教师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落实法律所规定的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
    五是国家和地方给高校的许多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这里面涉及到财政、税收、人事、社会保障、土地、金融等多个领域,这些都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认定,营利与非营利的界定等问题相关。由于上述问题在法律中不明确,加上目前民办学校使用的会计基准不同,核算办法没有统一规范,导致现实当中不少高校应该得到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尽快明晰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是“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并将民办高教纳入即将修订的《高教法》的范畴,同时对民办高校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界定。诸如,规范法人制度、明确产权属性、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明确优惠政策等,特别是在教师权益方面,民办高校教师应与公办教师的权益同等。
    
来源:中国政协网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