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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139号


案    由:关于发展养老事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办理
提 案 人:吴海洋
主 题 词:老年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人口众多,老年人口的规模正不断增大。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1.6亿,占总人口的12%,按照国际惯例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经济发达的结果,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这对经济发展、劳动力供给、社会稳定等都将带来巨大挑战,必然成为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就加快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的发展
    养老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从老年人自身来看,发展养老事业是改善民生的需要。目前我国老年人受到各方面的条件制约,吃穿住行都存在不同程度困难,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实现老有所养不仅是十分重大的民生问题,更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家庭来看,发展养老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由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了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四二一”结构式的家庭日益增多,独生子女普遍面临巨大的赡养压力,家庭物质和精神压力之大难以想象,也难以承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难以维持。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可以减轻家庭压力负担,促进家庭和睦以至社会和谐稳定。从经济社会发展看,发展养老事业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养老事业是集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也是极具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的“朝阳产业”。发展的好可起到扩大就业、拉动消费、发展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对老年人个人、家庭、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事业的领导,作为重大工程来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养老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二、大力发展机构养老
    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以居家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模式,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仅仅依靠居家养老已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大力发展各类机构养老事业势在必行。要创新发展模式,根据各方面不同的需求,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救助型养老机构——主要解决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等,这是公办养老机构的主要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福利型养老机构——主要为那些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服务。市场型养老机构——主要满足有较高支付能力群体的养老需求,这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另外,养老机构必须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经济及身体状况,要突出重点人群,建立分阶段、分层次、分级别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单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养老事业。但在我国由于思想认识和政策扶持上的不到位,造成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存在诸多体制和政策限制,使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事业的热情不高,即使已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运转也很困难。建议国家要从宏观战略上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性质、地位和作用,把民办养老机构定性为营利性的养老产业,从根本上打破民间力量投资养老事业的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促进养老事业加快发展。
    四、加大养老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养老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都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好养老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设立好养老事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其次要切实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在财政投入、用地保障、创新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在财政投入上,中央到省、市、县都要加大投入,并形成长期投入机制。
    从我国人口结构的发展状况看,我们还应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适时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这不仅是发展养老事业的需求,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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