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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53号


案    由:关于“十二五”期间注重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教育,发展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公平发展,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坚持不懈的系统工程,也是“十二五”期间我国教育发展工作应着重推进的一项重大任务。当前,在这一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教育资源城乡差距很大,在重庆,农村小学的教育经费仅为城镇的33%;教育在服务城乡发展的力度上不平衡,学科设置和投入多针对服务城市,针对“三农”的少之又少,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现实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完善。如,学校建设、教学条件、教师配备等标准城乡不统一,多向城市倾斜。二是教育管理体制不合理。如,重点学校制度人为造成学校差距,助长择校风;教育主管部门直管中小学的体制,使这些学校具有天然优势;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使区域经济社会差异体现在教育发展中。三是政府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履职不到位。其中,既有政府对各类教育发展所担负职责的定位不准的问题,也有对政府履职的监管不力的问题。四是重城轻乡等传统观念和做法,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仍轻视教育,使得教育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进一步拉大。
  建议:
  1.进一步强化和突出四种理念,即:教育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最重要基础的理念,教育是最重要民生问题的理念,改革创新的理念,依法治教的理念。
  应将教育的协调、公平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最重要的一项民生工程来抓,予以单独的研究和规划;将改革重点放在教育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设定明确的改革目标、可操作的改革路径和配套措施;将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布局以及各项教育发展工作的推进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认真研究和解决四个突出问题,即:政府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方面的履职问题,充分体现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适应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法规政策体系的完善问题,影响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教育积弊问题。
  (1)明确各级政府的应尽和必尽之职,使之敢于斩断一些畸形的、损害教育公平的利益链,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均衡城乡教育发展。同时,结合实际,不断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和领域,如在“普九”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普及中职和学前教育,然后是高中和高等教育。
  (2)在指标体系的构建中,要“硬化”关键性指标,变“预期性”为“约束性”。如,将各地发展总体规划中涉及教育的指标,由“人均受教育年限”的预期性指标转变为“城乡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之比”的约束性指标,避免对城乡教育差距的掩盖;将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4%、财政新增教育经费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少于70%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同时,要创新更多充分体现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水平的指标。如,针对“因教返贫”现象,探索制定公民投入各类教育、承担教育成本的限高标准;在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比例、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比例等方面也可尝试设定一些指标。
  (3)适时修订和出台更多有利于农村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教师编制向农村倾斜,缩小生师比的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学校的中、高级职称比例,改善城乡教师职称结构;实施农村教师特色岗位计划,为农村补充优质师资。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到位。
  (4)针对教育积弊,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着力,实事求是,寻求正确的改革路径。比如,探索下放教育部门直属中小学管理权限,实行基础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属地化管理,实现基础教育管理在地区内的平等。在目前开始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务必坚持标准,积极推进,及时总结经验,惠及更多学校与师生。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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