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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328号


案    由:关于大力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高教,办学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有民办高校658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446.14万人,其中本科生252.48万人,专科生193.66万人。民办高校的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力量办学与高校优质教育资源的双重优势,培养了大批社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办学经验。但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新问题。
  一是法律定位有待明确。其一,法人类型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可其具体归类于哪种主体类型却未予说明。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但这种新兴的法人类型却无法纳入《民法通则》中现有的法人类型之中。因为《民法通则》中的非企业法人只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个亚类型;其二,“合理回报”不明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尽管“合理回报”一词较为准确地体现了我国民办教育的现状,但对于合理回报的定义及其界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表述。
  二是中介组织有待扶持。按照有关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并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是,目前许多中介组织相当于“二政府”,不仅没有发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各地成立的“民办教育协会”等教育中介组织,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因此,在教育管理问题上,政府与民办高校仍然是一种“单边管理”关系,中介组织未能凸显其管理职能。
  三是监督机构有待建立。现在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着虚假招生、违规办学、胡乱贷款或任意撤资等行为,虽然不是普遍现象,却影响到整个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却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从法律和经济等方面,对民办高校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四是产权结构有待优化。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作为民办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学院也越来越具有生机和活力。但因为产权结构的现状,独立学院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制衡机制不完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股东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等等。
  所以,需要将大力支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之中,争取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解决有关问题,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做出明确归类,从而使民办学校可以真正地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由相关部门负责确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比例、额度及办法,并出台相应文件规范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积极培育民办教育中介发展。政府首先要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使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使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三是成立民办教育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办学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进行监督;对学校资金的进入、退出、收支、清算、清偿等进行监督,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可以考虑要把教育部委派的教育督导员分派到监督委员会中去,邀请人大和政协负责外部监督。
  四是允许独立学院产权挂牌交易。独立学院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一有利于增加学院运转、人员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方面信息的透明度,增加监督约束力;二有利于独立学院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产权多元化;三有利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将大大方便股东转让股份。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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