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798号


案    由: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养老立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民政部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老年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1999年,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此后12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在不断加速发展,并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发展趋势。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1.67亿老年人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占11.4%,他们之中多数人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我国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他们不同程度地需要提供护理照料服务。尤其严重的是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城乡家庭养老条件明显缺失。尤其是,我国65岁以上老年抚养比已达到11.6%,部分省区市甚至达到17.97%,这表明:我国养老的家庭负担、社会负担已经越来越沉重,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由于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滞后、单位福利体制解体、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形势下发生的,并伴有家庭逐渐小型化带来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的压力不断加重加大,具有必然性。因此,加快发展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此,我们建议: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根据十七届五中全会“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把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以及国家养老扶持政策供给的体系化,作为我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国家战略,在不断试点的基础上,有步骤、有计划和法制化地推进,以不断解决我国社会、家庭养老压力过大,并克服国家政策应对不力和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措施跟进不力等的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制定《社区养老条例》,这是社区养老立法的最终目标。对于试点社区立法的地方而言,探索城乡社区建设与社区养老一体化的新模式、新路径,并通过地方立法,把社区立法工作积极向前推进,有助于提升社区养老对于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的影响。 二、《社区养老条例》出台前的政策配套。考虑到《社区养老条例》的制定,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启动必须的立法程序。而这个程序的启动,有收到相应的程序限制并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建议,可以先由民政部发布社区养老的具体政策,制定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扶持性文件,以解决《社区养老条例》颁行前,缺乏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工作的问题。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考虑到全国人大已经启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社区养老条例》的立法必须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养老规范相协调。建议:一方面,在国务院的主持下,把社区养老列入我国“十二五”规划,是必要的和非常紧迫的;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上位法,但是缺少社区养老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规范(将来即或要规定也是制度框架性、规范原则性的规定),为了推动刻不容缓的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社区养老条例》可以先试先行。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