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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592号


案    由:关于调整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办理
提 案 人:温思美
主 题 词:房地产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目前,我国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尽管各不相同,但基本的制度结构大同小异:为解决低收入城市家庭的住房,各地政府将土地出让收入中的一部分或者其他非税财政收入,用于建设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和 “廉租房”。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包括两种房的比重,它们占总房源的比例),这一旨在既解决低收入城市家庭住房困难,又着眼于平抑城市房价的政策,总的来说,效率低下。
    问题的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刚性的保障性住房投入预算,这就使得许多地方有应付之嫌,无法满足需求;二是没有对保障性住房的地理位置和房屋标准制定刚性的约束,致使许多保障性住房位置偏远,质量低劣,导致有些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无人问津;三是因为我国没有法定的家庭收入详细统计,致使许多“搭便车”的行为产生;四是“经济适用房”的界定不科学,许多一线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单位平方的价格至少也需要4000-5000元,能够买得起这个价位住房的人,自然也可能会开着宝马去选房(正如媒体多次报道的那样。但这并非一定是存在所谓“腐败”,因为买得起这个价位住房的人,当然也可能买得起30多万的小宝马!),因此,补助低收入的住房政策变异为补贴“城市中产阶级”了,这与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政策的效率自然低下!
    因此,有必要调整目前的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建议:
    一、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政策,限定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较大和其他非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还要严格确定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占当年新增商品房用地的比例。
    二、从政策和制度上严格限定城市公共设施附近(如地铁和大型商业中心附近)的土地,只能用于城市保障性住房,而不能用于商业性住房的建设。
    三、大幅度减少“经济适用房”在保障性住房中的比例(不超过30%为宜),增加“廉租房”建设的比例,重点保障低收入城市人群的住房。这样,既考虑效率,也考虑到公平(没有理由用公共资金补助中等收入人群,因为买得起“经济适用房”的价位的人,属于我们今天的“中产阶级”)。
    四、逐步完善我国城市的家庭收入统计,严格界定收入人群,在低收入人群中再界定最低收入人群,将廉租房的租金等级化。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逐步减少乃至取消“经济适用房”建设,只建设“廉租房”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有效且公平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后,商品性住房的价格即可得到平抑,这时,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必须通过市场化机制去解决。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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