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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073号


案    由:关于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科技,成果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一、我国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在我国依然存在,据统计我国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在20%-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与发达国家80%的转化率相距甚远相比。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1、科研管理和项目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科研管理和项目评价还没有完全摒弃“重理论、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的传统做法,主要以发表论文的数量、项目带头人的学术地位来评价科研成果质量,造成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接科研项目时缺乏对市场前景的关注,主动寻求与企业合作的动力不足,导致科研成果缺乏实用性,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的脱节。与此同时,许多企业虽然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有一定程度的需求,但由于缺乏资金和长远发展意识,产学研合作目标短期化现象比较普遍,缺少产业技术层面的战略合作。另外政府部门重点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特别是应用性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对于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产学研合作前期规划缺乏明确要求,在项目评价阶段,往往难以获得可信度较高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些因素最终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2、缺乏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很多产学研合作协议往往对责、权、利界定不清,对风险共担没有共识,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定。由此导致产学研项目进入中后期后,随着预期的科技成果逐渐臻现,各方对技术的价值认同感不断加强,往往容易陷入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归属的收益分配纠纷中,从而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效果。
    3、服务体系不完善
    尽管各地已相继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和交易平台等一些促进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的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产学研合作的需求。大多数机构功能单一,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导致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进展以及寻找合作伙伴。另外,由于目前产学研三方都有各自的职能主管部门,由于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导致各自为战、互不买账,难以形成对产学研支持的合力,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阻碍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
    4、政策环境不完善
    目前国内与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比较分散,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许多方面,特别是收益保障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如缺乏促进产学研结合的财政支持政策;科技中介机构的社会地位尚不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以供方为主,缺乏对企业吸纳技术成果的鼓励政策;对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尚未出台支持产学研技术联盟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分配的相关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等。
    二、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激励机制
    一是设计和建立科学规范的科技成果绩效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效果作为科技成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完成的应用性科研项目进行评价。政府部门在选择重大应用性科研项目承接单位时,要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绩效进行择优选择,严格限制绩效较差的单位承接重大项目,以此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二是在应用性科研项目立项时,要求项目承接单位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市场调研和商业化目标规划;同时在成果评价和申报各种奖励时,要求出具由第三方部门提供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详细证明材料。三是建立公正、公平的人才评价标准,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开发类科技人员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保证从事技术开发与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具有同等学术待遇。
    2、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一是依法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作价金额30%的股份;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5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二是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建立学术界与产业界人员相互进入对方领域的畅通渠道,努力形成教学科研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创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设立面向企业优秀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和科研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三是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走向企业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重大课题,逐步由国家拨款转变为通过市场从需要科研成果的企事业单位中获得。四是建立国家级产学研合作成果奖励机制,对通过产学研合作取得巨大成果的项目和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
    3、改变政府引导和支持模式
    一是调整竞争机制。对于重大竞争性领域产业的科研项目,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先行选择多家承接单位并给予少量引导资金,事后根据各承接单位的实际完成情况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择优进行补助,一方面引导承接单位主动提高成果转化率,一方面降低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风险。二是加大引导性经费投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一方面鼓励产学研联合承担项目,对于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另一方面可考虑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应倾向于中小企业。三是要制定强有力的支持政策,推动各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相互开放和共享,使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真正繁荣起来,为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四是对于财政支持的应用性科研项目,要尽快建立科技成果强制转化及交易制度。
    4、加强财政金融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
    一是继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尤其增加中试和应用阶段的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受益者,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产学研合作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制,多渠道吸引资金投入,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二是制定和完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有效降低产学研活动的成本。主要包括: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并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支出项目的领域;不仅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免税,也对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励予以免税;对企业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以及合作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经费予以税前扣除;企业与高校合建研发机构的可视为生产性投资对待,企业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启动国家层面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工作
    建议国家尽快启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有关立法工作,制定国家层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共享机制、收益分配办法、政策和资金扶持办法以及产学研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事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明确的支持和保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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