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093号


案    由:关于加大行政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务院办公厅办理
提 案 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 题 词:信息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公民自身的生存发展以及民主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这一重要宪法性权利的一种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增进公民对政府信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信息价值、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政府基于权力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其拥有和掌握的各种信息,尤其是与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有关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政府负有公开信息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曾引起公众很大反响和希望。然而《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公民“知情权”并没有真正有效落实。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政府官员不是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责任,而是把信息公开不公开当成自己的权力。二是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的现象。如,很多政府网站仅仅公布一些法律法规,而各级政府在人代会上的“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是基于大类科目上的粗线条预决算数据,人大代表完全不能知晓有关二、三级科目上的较具体的预决算数据,恰恰这些未公开的数据是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很重要的依据。三是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如在许多“应急性事件”中,存在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遮掩真相的情况,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冲突与对立。四是许多地方政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素质、条件与手段,政府信息公开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难以兑现。政府接到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知所措,不知道该由谁来接待以及该如何回复,往往借口“需向领导请示”,让事情不了了之,或者出口“雷”人。五是《保密法》成了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理由。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滥,甚至连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也要加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希望政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放在公众十分关注的政府行政成本上,在有关“公开的范围”中,增列“政府行政成本目录”项,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与会议的支出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有效的公开方式,使该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如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二是把现有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和地方的法律。综合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一方面,避免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法律层面解决“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另一方面,使之具有更强的强制执行力。这样,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政府信息必须公开的法律意识,又能保障广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保障广大公众获得积极、有序、民主参与国家事务的有效途径。三是把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可行性的量化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于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条款,从而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建立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从三个层次完善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体系:人大监督,各级人大成立专门监督机构行使依法监督的职权,对政府行政信息进行质询、调阅、核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民主监督,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众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就行政信息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予以明确答复;媒体监督,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的同时,各种媒体就政府行政信息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说明与答复。五是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在行政权处于绝对优势的现状之下,赋予社会公众寻求司法介入的权利。对于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人民民主是促进社会广泛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主体的广大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是其行使民主监督权的重要前提。毛泽东曾说,“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有了民主监督,共产党和政府就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永不懈怠。只有把政府行为置于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和评价政府,才能真正实践“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能真正将“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相反,如果连知情权都无法保障,监督权更无从谈起,民主参与权就成了徒有虚名而缺乏内涵的虚幻。因此,应当加大行政信息公开与监督力度,督促政府有效公开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