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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1361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国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部办理
提 案 人:马蔚华
主 题 词:企业,金融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金融海啸以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更为凸显,政府对此已有充分认识,并采取了多项措施大力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考虑到商业银行融资作为中小企业取得资金的最重要渠道,本委员认为,在支持中小企业自身的成长壮大,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同时,还有必要加大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扶持中小企业,帮助银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和创造中小企业融资良好的外部环境。本议案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就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以扶持小企业发展为核心的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背景及问题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达1023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生产总值的60%左右,贡献税收占50%左右,提供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
    2008年在全球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中国政府采取了多项政策措施缓解这次危机对中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的重要举措即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金融方面,中国政府鼓励积极探索和开发适合创业企业的贷款产品与服务,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和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同时,选择部分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授信试点,并推动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为响应政府关于支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号召,银监会颁布了多项政策,鼓励和扶持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专注于服务小企业,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自招商银行于2008年中成立首家小企业信贷中心以来,我国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成立了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而且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良好,积极探索破解小企业融资难的新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于支持小企业发展,促进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业务做出了诸多努力,现阶段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政策层面缺乏有效安排,执行层面力度不够等问题,如由政府直接参与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以及统一征信平台尚有待完善、针对小企业或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财税优惠支持相对薄弱、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遇到操作瓶颈,等等。
    结合这些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建议政府以国家立法、出台优惠政策等形式给予扶持,创造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外部环境;并直接加大对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支持,通过建立信用体系、财政贴息、出台专门的办法降低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风险,鼓励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二、建议及理由
    (一)继续制定和出台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切实优化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环境
    考虑到市场和资源的有限性,为了尽量防止因政策向大企业倾斜而自然形成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本委员建议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一是政府在制定各项产业振兴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生存环境,不以绝对的规模化进行区别待遇,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化发展。二是在重大项目投资的上下游配套建设中,积极引入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参与建设。三是进一步打破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在行业进入上的壁垒,进一步放宽在金融、电信、电力、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对民营企业的限制,减少审批事项与环节,加强市场监控。
    (二)通过进一步强化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增强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心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由于小企业相较于大型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报表失真、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导致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必然面临较高业务风险。在此情况下,政府希望达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来说:一是政府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引导,对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与银行共同承担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就效益来说,银行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地形成的税收等综合效益远大于银行贷款3-4%的利差收益);二是设立一定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对于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上的损失,由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三)引入社会资本和资源,市场化发展社会征信体系
    为了解决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时无法有效获取准确信息的问题,消除商业银行融资顾虑,建议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整合税务、工商、海关、水电、社保等信息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信息平台支持,达到以市场化运作促进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同时也可藉此促进社会商业诚信建设。
    (四)推动“应收账款凭证化”,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所认可的质押方式,借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利于中小企业盘活资金,改善流动性,但实践中往往由于作为买方的大企业过于强势,不愿配合而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实。为了解决这一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建议政府在财务制度安排上实行“应收账款凭证化”,即由国家制定具有标准化和唯一性特征的“应付账款”财务凭证,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电子化“应付账款”财务凭证管理平台。中小企业申请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时,可以该“应付账款”财务凭证作为其持有应收账款的依据,商业银行通过查询和核对真实有效的,即可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这一方式可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难题。
    (五)制定针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的税收减免和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政策办法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小企业融资业务,建议国家财政部针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减免创业初期的营业税;减少不良贷款核销审批程序,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将核销期限确定为损失类贷款后不超过180天。
    国家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和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放贷的信心和动力,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从而实现扶持小企业发展的目的。
    (六)明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加强针对性指导
    建议由银监会牵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制订金融机构统一的规模划分标准,具体是建立一到两个维度的、更为简洁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例如以年销售额和单户贷款余额两个维度作为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并搭建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不同类型银行开展分类指导,更有效地促进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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