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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117号


案    由:关于发展适合我国老龄化需求的养老事业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由中国老龄协会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田惠光 苑春鸣 白虹光
主 题 词:福利 老年
提案形式:联名
内    容: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社会养老服务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低。
    目前,我国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120.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床位仅有8.6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至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其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许多为老服务也都发展缓慢。
    一、我国目前养老问题的现状
    我国已经提前进入了老龄社会。以天津为例,截至去年,天津市60岁以上老人已过137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其中高龄老人约占1/4,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老人约占1/5。近一半老龄人口生活在城镇,经济收入基本在中等或以下,还有很大一部分无正常经济来源。
    目前我国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机构养老:据我国四大直辖市统计,北京市目前有各类养老机构316所,其中由政府主办的268所,由社会开办的48所,共有床位16000张;上海市共有各级养老机构444家,养老床位数37993张,每个街道乡镇都建有养老机构;重庆市现有城乡养老机构仅3026个,床位7.9万张;天津市共有养老机构140多个,床位1万2千余张,其中市区两级国办养老院11个,床位2千余张,民办养老院130多个,床位1万余张。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国办的住不进去,民营的入住率不高,同时还存在养老服务行为不够规范、硬软件建设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民营养老机构的主要问题是护理人员少,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更少;设施陈旧或不适于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服务理念落后,管理不科学等,一些养老院的老人很难得到基本的关怀,无法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2.家庭养老: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大部分都是在家养老,他们生活单调,精神寂寞,很难得到儿女的照料和帮助。“空巢”或丧偶的老人更是生活艰难。凡有些自理能力的,因经济原因多数不愿意请保姆。生活需要有人照料或是需要全护的,而且经济条件允许,以请保姆为主,辅之子女亲属照顾;也有请不起保姆,子女以下岗为代价在家自行照顾老人的。
    机构养老,由于经济状况和传统观念的制约,发展壁垒重重。家庭养老,随着家庭平均规模缩小,养老功能弱化。发展适合我市情况、适合老龄化需求的养老事业也成为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
    二、建议
    1.加强政府在老有所养方面的职能。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对我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充分认识我国老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政府在社会养老工作方面应承担起主导作用。要加强社会养老的总体规划,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建成适合我国的社会养老模式、机制、制度和服务网络。
    2.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
    养老主要有3种模式:传统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即老人居住在家,由社区通过科学的组织管理,向社区内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籍、医疗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服务。从长远人口的压力、现实的财力状况和中国老人的传统观念来看,居家养老是适合国情、符合财力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在发展居家养老方面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建议在我国建立形成“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区支持的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地的社会养老的网络体系。
    各地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列入社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创建集住宿、娱乐、聊天、运动、医疗为一体的“钟点托老所”、社区助老服务社、居家型社区养老院;同时发展由社区服务人员上门提供的日托、陪伴、家政、送餐、医疗保健等多种服务,老人可以灵活选择,使老年人既有居家的自由,又有可享受服务的便利。对特殊需要的老人,如患老年痴呆症、瘫痪等需专业护理的老人,政府应支持建立专门类别的养老机构,以提高护理质量,减轻家庭负担。
    3.进一步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老年人会逐渐转变旧观念,实现走出“空巢”的愿望。加之到201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平均为79岁这一形势,既使按5%的老年机构入住率计算,也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因此,建立规模型的、科学管理的、人性化的养老公寓或老年社区是完全可行的。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属福利性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办的机构则应本着微利原则发展,满足经济条件不同的老人的需求。
    4.建立合理的投入机制和支持性政策。
    近年来,各地在探索完善投入机制和支持性政策,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创办福利机构,给予社会办的养老机构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用地、贷款和税收方面的政策倾斜,以调动其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养老事业新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
    一些地区不再兴办国有独资的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应,让老人获取优质的服务。政府放手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事业,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直接的经营者变为投资者、监管者,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标准制定、政策引导、执行监督、宏观管理上来。
    上海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采取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养老事业可持续发展。全市200多个社区助老服务社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为非正规就业组织,政府不仅为每个助老服务设减免各种税费,还一次性给6万元开办费。对于养老服务人员,政府将其纳入“万人就业项目”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凡城市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业者,每人每月都能拿到200元就餐、交通费用和600元服务费,并接受免费培训。在机构养老方面,上海市打破公办和民间的界限,不论是谁,只要兴办就按实际床位给补贴。
    北京市探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社会资本的参与提供“有偿、低偿、无偿”的分层养老服务,构建福利性、公益性、盈利性并举的老年服务体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5.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养老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养老工作的发展。在小区规划设计时,要把养老设施列入公建配套范畴;发挥医疗机构在老年护理工作方面的作用,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加强养老工作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加强老年服务工作和人才培养,建设一支热心于老龄工作的服务队伍;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增加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养老的社会化程度。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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