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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221号


案    由:关于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加速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李利君 朱建军 胡旭晟 龙国键
主 题 词:信用
提案形式:联名
内    容: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我国诚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末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经济社会生活中诚信危机仍时有发生。如企业面临的合同欺诈,虚假报表,价格陷阱,收款难,融资困难、对外贸易交往信用度低等方面问题见怪不怪;消费者遭遇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低劣,造假欺诈等风险也屡见不鲜。它既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了风险和困难,也影响了和谐社会建设进程,还损害了我国对外经贸交流的国际形象。这一切均表明:加速我国诚信体社会建设步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诚信体系已迫在眉睫。
    构建我国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目前,当务之急是借鉴一些国家的有益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其基本设想是:重构我国公民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为核心的覆盖全国所有地区和全体公民的、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或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已经建立20多年了,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在我国居住人口管理、民事案件处理、银行存取款以及出入境人员核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其功能作用很有限,主要只能用来识别身份和办理居民相关事务;特别是身份证造假和滥用难以防范,给一些犯罪分子作案、逃避处罚(如洗钱、贪官外逃等)提供了便利。如原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陈新携带4000多万元人民币外逃越南、缅甸,就是靠伪造的29个假身份证蒙混过关的。
    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通行做法是以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关键号码的设立予以建立。尽管发达国家的信用保障体系在数据的采集、信用档案的建立与检索等方面还存缺陷,但其在激励公民遵纪守法、崇尚诚实信用,惩罚不良行为和防范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作用显著。如美国1935年建立的社会保障号码(简称SSN),一旦某人有违规行为,该行为就会被记录于其社会保障号码中,从而对该人的切身利益发生影响,使其求职、经营、消费、贷款变得相当困难。加拿大的社会保障号码(俗称SIN Card)相当于公民工作许可证和纳税证明,号码持有人可合法地在加拿大找工作,而且其所交税的一部分累积在该人名下,作为其退休之后的养老金。
    根据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以统一序列的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为核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保障数据库网络,除了鼓励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等作用外,可以取到以下事半功倍的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节约我国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的成本。建立统一号码、统一管理、统一规范的全国信用数据库系统,可以避免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分别建立分散的、非统一规范的信用数据库系统的重复建设、分散资源、使用不便等诸多缺陷,既可大大降低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而且可提高建立和推行该制度的效率,并便捷采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务机关可采用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作为个人纳税代码。一方面,在规范现金使用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实现交叉核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以监控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另一方面,纳税人可持续保持其纳税记录,可起到激励公民个人依法纳税的积极作用。
    三是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民拥有信用保障号码,意味着有了一个伴随终生的社会保障账户,不仅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情况都将得到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而且可打破目前社会保障对劳动力地区流动的限制,使人们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总之,建立我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可谓一举数得的有效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成本较低又切实可行的实质性重大举措。
    根据我国国情和该体系建立的需要,建议:近阶段,建立我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确立该制度设计的首要准则和目标为减少诚信道德行为的成本,加大失信行为的代价,在制度安排中给予诚信行为强有力的支撑,保障这一最起码的社会公平与正义,遵循这一准则来设计安排全部制度体系的内容。这也正是那些成功推行社会信用制度国家最主要的经验和有效的信用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特点,如美、加等国的信用制度设计中,一旦有相应的失信记录,行为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和日常工作(包括贷款、办理保险,直至使用水、电、气、租房等)都会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寸步难行。这正是有效推行该制度国家公民不敢轻易造失信的根本原因。
    2、以公民信用保障号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数据库传输系统。该系统建立可考虑以下主要安排:
    一是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可按地区按序列全国统一编号。一个公民一个号码,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连同出生证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启用,终生不变。每个公民都只能用这个号码谋取职业、开设银行账户、存款、借贷、消费信贷、租房、注册公司、经营企业和进行其它交易活动等。
    二是统一管理,共同建立、联网运行、全面采用。可由国家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为主建立和统一管理,并应用到所有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领域和部门,包括人口管理、社会保障、民政、交通、税务等部门都应采用这个号码作为管理号码建立子数据信息库并联网运行。可考虑以一个管理能力比较强的系统(如公安系统)为主系统,然后通过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将各部门的子数据库联成全国性的信用保障数据库网络。金融等系统或部门为保障隐私,可采用信用保障号码作为可检索的字段。
    三是及时充实内容,更新数据。公民信用保障数据库应当将个人信用、个人所得税等重要数据的内容及时准确充实进来,并不断更新已变化的数据,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如公安数据库记录生死变迁的信息,通过瞬间传递,向其它数据库系统发送信息,养老保险、失业保障等有关福利待遇就不会再继续发放,个人信用数据库也随之结清等。
    3、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备的信用保障法律体系是公民信用保障号码设立的基础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制定《公民信用保障法》、《诚实借贷法》、《金融实名制施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成龙配套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如明确建立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的宗旨,内容和实施程序、操作办法等等。金融实名制的实行是设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的必要条件,因此,应立法规范金融实名制,以确保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的有效实施。
    4、统一领导,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由于该体系的建立和推行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必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可设立相应的信用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整体推进。具体实施中,可考虑分步进行,如可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中先行启用该号码,启用同时,其身份证失效;其他公民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分批加以启用,直至在全体公民中全面推行。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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