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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238号


案    由:关于推动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民政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共青团中央
主 题 词:民政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青年志愿者行动自1993年团中央发起实施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截止2007年12月,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2.68亿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511万人,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等社会各个年龄段,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为弘扬时代新风、促进社会和谐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并实现制度化”,等等。为保证志愿服务事业规范、健康地深入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是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志愿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树立了以关爱、互助为思想内核的价值取向,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全国立法,可以在全社会倡导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使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在志愿服务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
    2.是引导公众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15年来,通过推广《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制度》、“一助一”和“多助一”长期结对服务计划,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援外青年志愿者和奥运志愿者工作等具有广泛影响的重点项目,志愿服务在发展教育、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社会建设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全国立法,有助于确立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动员更广大的青年和社会公众通过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社会建设。
    3.是培养广大青年社会责任的要求。志愿服务“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动员机制,充分尊重参与者的主体选择,提倡“从身边事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是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年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通过全国立法,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志愿服务实践育人的功能,培养更多符合时代要求、具有社会责任的合格建设者。
    4.是规范、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目前,志愿服务还存在制约发展的因素,如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停留在做好事层次上或将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等倾向,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也有发生,志愿服务经费缺乏保障等等,亟待通过法律加以规范。通过全国立法,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对志愿服务形成正确的、广泛的共识,完善志愿服务的政策措施,健全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健康发展。
    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重要目标。国际上,以立法手段推动志愿服务也是常见的做法。目前,国内已有广东、北京等13个省(区、市)和深圳、杭州等8个城市颁布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已具备良好的社会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时机也基本成熟,建议:
    1.将制订“志愿服务法”列入全国立法规划。作为一种有效的动员方式,志愿服务深入到社会各领域,特别是在服务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应急救援、奥运会等大型赛会和对外交往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也是已有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和明确的,应对志愿服务单独立法。
    2.应在“志愿服务法”中明确政府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作用和责任。志愿服务是和谐社会建设中政府服务与市场服务的重要补充,需要也理应得到政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是正确把握志愿服务发展方向的需要。
    3.应在“志愿服务法”中明确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了“自愿、无偿”等新型的社会关系,应通过法律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行为,明确志愿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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