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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429号


案    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劳动保障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刘金荣
主 题 词:
提案形式:
内    容: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1997]26号文,本省也于同年发布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即安徽省皖政[1997]63号文。几年来,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加大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力度和征缴面,使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比例逐年提高,目前已达90%以上,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三年来,使企业的退休职工包括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保险金,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在不断提高,特别是1999年国务院发文大幅度提高职工工资以后,企业职工工资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根据安徽省皖政〔1997〕63号文。企业职工一旦退休只能按1995年的个人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这种规定,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1.早退休,养老金高;晚退休,养老金反而低。
  ①1997年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高于98年退休的(同等条件)。
1997年退休的企业职工,是按1996年底的个人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而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职工,按1995年底的个人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因而产生工龄长,退休金反而低的现象。
  ②1999上半年退休职工养老金高于下半年退休的(同等条件)。
1999年全国普调工资,本省企业职工在7月1日之前退休的,平均调高工资50元,最低40元,最高80元。而1999年7月~1999年底退休的职工,虽按在职职工调高了工资,而当退休时,仍按1995年底的个人基本工资计发养老金,到2000年7月1日才增加退休金30元/月。增资数额比上半年平均少20元。
  ③2000年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金更低。
2000年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本人95年的基本工资计发养老金。1999年普调工资在他们身上没有体现。
  2.加大了企业和事业,企业和公务员之间养老金的差距,不利于安定团结。
对于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职工,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事业或政府机关工作,他们的一生都是在为"政府打工",只不过是分工不同而已。几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里进行的改革,把企业推向了市场。除垄断性行业外,多数中小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缓慢。1999年的普调工资,企业增资幅度一般为80或100元,少数效益好的企业达120元。而事业和公务员,除平均二年调高一次工资外。1999年调资,一般都大于120元/人,五六十年代同时参加工作的一代老同志,由于工作单位不同,收入差距在加大,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收入远远低于事业和公务员。而本来收入就偏低的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再退回到五六年前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养老金,高收入者用上一年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养老金,岂不是更加大了这种收入差距。企业职工,尤其是国企职工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拿的是低工资,而在退休时又面临医疗制度的改革、住房改革等改革措施出台。太低的退休金,影响他们老年生活,更使他们的心理不平衡,不利于安定团结。
为此建议:
1.修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取消把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算封定在1995年的规定,改为按上年度个人标准工资计发养老金,或按上年度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2.加强国家对养老金的宏观调控,适当缩小沿海省市和内陆省市、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于因养老基金短缺,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过低的省份,建议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以保证企业职工在退休时,随着工龄的增长,退休工资不断提高。使其在多种改革(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实施后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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