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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879号


案    由:关于建议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
提 案 人:陈万志、郑泽根
主 题 词:
提案形式:
内    容:
     自1998年《价格法》颁布以来,全国共举行各级各类上千场听证会。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也正因为发展速度快,听证制度在许多方面也暴露出了问题。很多价格调整的听证会通常是"听取涨声一片",不管听证结果如何,最后都是按原方案执行,听证会成了"涨价会"、"做秀会"。

    当前听证制度主要还存在以下的缺陷:

    一、代表筛选程序空白。在筛选听证代表上缺乏严格而可操作的程序规定,选出的代表时常不能充分代表各利益群体的意见。举行听证的有关单位在与代表之间的接触、材料的提供上缺乏制度性规范,一些强势部门如铁路、邮政、电信这样的垄断部门或公共管理部门很容易对筛选过程实施干预甚至是"收买"代表,使自己的方案顺利实施。

    二、听证会结果不公开。一些听证会虽然参加代表大都反对原有方案,但最后既定方案仍能通过。听证会公布的结果往往是行政决定结果,而不公开听证结果,听证会成了走过场,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缺乏有效监督。对是否举行听政和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被接受以及对听证会全过程的监督,目前的法律规定都过于原则。如:最后筛选出的听证代表时候与听证单位有利益关系就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对应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应当施以何种处罚也没有具体规定,整个听证会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差。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听证制度只是解决了听证有还是没有的问题,对于具体操作方式和保障方式还缺乏进一步的完善。为了使听证会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们建议:

    一、建立公正、公开的听证代表筛选程序。只有首先筛选出合适的听证代表,才能最广泛的代表各个利益群体的意见。要保证筛选过程的公开透明,防止听证单位对筛选过程的干预甚至是操纵,防止最后筛选出的代表都是听证单位的利益相关人。最后的听证结果应与民意调查结果相吻合,若两者差别较大则必须重新听证。

    二、做好听证程序化和规范化工作。听证单位必须对听证会的有关程序如材料的提供、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的拟定、听证事项、听证过程的公正等问题有一个详细的,公开的计划。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进行规范。

    三、公开听证结果。避免暗箱操作和强势干预的最好办法就是把听证结果放在阳光下公之于众,一方面可以对比听证结果与民意调查结果是否相吻合以及两者出现差异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听证结果是否影响到原定需要听证的方案,若两者差异较大则必须在对原由方案进行修改后重新听证,直至听证通过。

    以上三点完善原则都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强制实施,法律应对违反相关原则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手段,避免听证流于形式。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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