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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00号


案    由:关于农技推广体系亟待创新与转型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农业部研究办理,中编办会同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农业 技术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取决于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当前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品种在农业生产应用中能否成功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创新。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为农业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部分省市、地区以市场化为主要方向着手农技推广体系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就全国来说,适应市场化、产业化农业经济发展需要的、完善的、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根据我们的调研,当前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体制不畅。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是建立在“地区目标群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具有完全同质性”这一逻辑假设基础之上的,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多样化经营的需要。(2)编制不够。农村综合改革推行过程中,很多地方实行乡(镇)数站(农技、水产、农机、种子、林业)合一,编制大幅削减,无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资金不足。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到农业总产值的0.6%-1.0%,发展中国家也在0.5%左右,但我国不足0.2%,人均经费更少。(4)人才紧缺。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艰苦,加上收入低,基本工资无法保证,没有专业人才愿意到农村从事农技推广工作,一些原有的科技骨干也大量流失。(5)农户缺乏主动性。农民的文化素质制约了他们对高新技术的接纳能力,具体表现为农户对新技术、新品种选择反应迟钝,缺乏内在的需求动力。
    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农技推广体系。
    改革的关键是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方针和“政事分设”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减少管理层次,科学界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职能。对于政府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建议由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领导管理,机构只设到县一级。对于社会商业性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其机构和经营网点直接深入乡村和农户,其性质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的营利机构,不定编,人员经费由经营实体的营利部分中取得。
    二、充实人员编制,优化财政供养办法。
    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亩/人定编,同时全面推行农业推广职业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制度。改革单纯由县(市)或乡(镇)财政供养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的办法。省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由县(市)一级依法承担的国家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项目的实施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给予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助,并逐步形成由中央、省、县三级共同负担,按中央、省、县4:3:3的比例,从财政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中单列安排的供养格局。
    三、培养引进人才、提高推广工作的装备水平。
    增加职业教育的比重,通过农业技术讲座、培训、函授、夜校等多种形式,大幅度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要加强硬件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区域培训中心和技术、成果及新产品集成、展示基地;利用网络、电视、电话、广播,建立视、听、字一体的地方性农业资讯平台。
    四、创新推广理念,改革推广模式。
    把技术推广融于农民法人的意识之中,政府职能转变之中。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引导农民自愿采纳农业新技术,把技术推广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密切结合起来。可分不同情况采用不用的模式,如参与式、培训与访问相结合模式、费用分摊模式、农作系统开发模式、项目带动模式等。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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