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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51号


案    由:关于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别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盟中央
主 题 词:教育 经费 人事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20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民办高等教育始终为两大矛盾所困扰:一是社会需求增长与民办高等教育总量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民办高等教育对政府公共服务期望较高与政府提供的实际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当前,民办高校普遍进入转型期,后一个矛盾相对更为突出,并直接表现为法律制度与政府职责的缺位、错位、越位造成的政策不到位。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界定不明确,造成法律制度冲突和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学校产权规定不周全,没有明确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权,回避了办学积累部分的产权及办学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在学校营利性上态度不明朗,不利于社会融资,缓解资金困境。
    其次,优惠政策不落实,师生公平待遇、资金支持、办学自主权等政策执行滞后。
    法人属性模糊,教师只能领取企业退休金,社会福利等也缺乏保障。导致师资困难,教师年龄偏大。在校自考生的医疗、助学贷款、火车票半价等待遇也没有完全落实。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民办高校却基本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税收、土地、贷款等待遇与公办相差甚远;招生列在公办之后,影响生源质量;被定位在高等职业教育范围内,但高职数年之内不得“专升本”,限制了学校发展。
    再次,政府重管制、轻服务,管理机构不够确定,管理权责不对称,公共服务不到位。
    独立的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尚未建立,权力分散导致管理不力。有些地区成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仅是事业单位,并不具有行政权力。公共产品数量少、品质低。
    可见,只有从解决上述矛盾入手,建立公办、民办和谐发展的高等教育体制,强化法制与政府职能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落实条件,才能切实推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1.从健全国民高等教育体系、构建多层次高等教育结构的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使民办、公办高校待遇平等。提高民办高校的总体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速度,增强承载能力;解除对民办高校半职业教育的限制等约束性规定,推行与公办高校一致的名校战略,形成竞争与双赢的良好局面。
    2.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合理回报、师生公平待遇、资金支持、优惠政策等内容。协调与《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冲突,建立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法律体系。
    3.完善民办高校的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统一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将民办高等教育从成人教育系统划入高等教育系统,明晰政、校的权责关系。培育民办高等教育联合会等非官方中介机构,参与管理、评估、监督。
    4.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建立财力保障机制。依法督促地方建立“民办高校发展基金”性质的机构;允许民办院校使用校产抵押贷款,并给予政府贴息补助;企业用于办学的利润不征税;在征用土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5.强化政府管理职责,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财务审计、评估考核制度及市场退出机制,规范收费,控制利润回报,督促教学投入,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与市场信誉。
    6.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帮助民办院校培养专业管理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协助解决教职工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等问题,加强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7.确保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可以在“二本”甚至“一本”招生;拓展民办高校的科研职能,允许参加各级各类课题项目申报,平等参与学术研究,甚至考虑批准招收研究生。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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