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选登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55号


案    由:关于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研究办理,教育部会同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高教 评估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它正面临严峻的挑战。首先,真正由民营资金举办的办学机构数量急剧减少,而国有或公办学校举办的所谓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数量却快速增长。其次,民办教育风波不断。这既反映了民办学校运转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更折射出民办学校所处的恶劣生存状态。
    我们认为,问题主要出在民办教育的法制环境不完善,相关政策不配套;涉及民办教育发展的许多重大政策,出台前缺少周密调研和科学论证。归纳起来,严重制约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有四大“瓶颈”:
    1、民办学校法人性质不明确,权益难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界定,其性质属于公益性事业,理应属于事业法人,但实际上均被要求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既不等同于企业,又不等同于事业单位。法律规定与事实状况的不相符,导致民办学校身份不明,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由于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培训评优和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平等的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半价学生票、申请助学贷款与医疗保障方面,往往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2、税收政策不合理。民办学校的经费往往不在财政预算范畴,依据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便成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象。这一不合理的政策,加重了民办学校的负担,抑制了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热情,也造成一些民办学校急功近利的办学行为,影响其健康发展。
    3、学校产权归属不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只是原则性地对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作了规定。按其精神,民办学校的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转让、担保或抵押,办学收益也不能用于其他投资;投资者的投入只有在民办学校面临破产解散时清偿学生的学杂费、教职工工资和其他债务之后才能返还。这些规定当然有助于防备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但产权关系不明晰,客观上必然增加举办者对资产安全的疑虑,影响其投资办学的积极性,抑制民办教育的发展。
    4、公办学校办民校引发不公平竞争。公办学校办民校,就是政府公共权力参与教育市场竞争,其后果是使政府管理行为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渗入了不该有的利益因素。公办学校办的民校,一方面可以共享公办学校的许多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民办学校的机制来运行,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同时,对其办学设置的条件也远比对真正的民办学校要宽松。其后果是引发不公平竞争,导致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的恶化。
    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迫切需要政府承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为民办教育创造起宽松、良好的生存空间。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民办教育规范体系建设,重点解决部门法律法规矛盾冲突现象。鉴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建议由全国人大会同国务院就法律条款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条文,以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和清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的实现。
    2、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民办教育的发展已经涉入“深水区”,许多问题仅仅依靠教育部门一家已难以解决,需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劳动、编委等的综合协调、协调,对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3、从落实民办学校身份、税收优惠和法人财产权入手,切实解决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1)落实民办学校事业法人身份。民办学校从事的是公益事业,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事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出资主体上的不同不能成为改变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的理由。(2)分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制定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有法可依,也使民办学校明确自己的税收义务,合法权益得以保障。(3)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为了保护举办者办学积极性和学校平稳运行,在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时,必须由教育与财税、银行和土地等相关部门充分协调,一致行动。做到免除相关的规费,简化相应的手续,以鼓励和支持举办方办理财产过户登记。对于有抵押贷款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方,政府还应积极探索风险防范机制。
    4、教育行政部门应退出教育公共竞争领域,创设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发挥行业协会对民办学校鉴证、评价及分等评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行业组织提供的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学校设定不同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和教学目标,改变目前每年定指标的管理模式。加强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建设,让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检验。对于“公办名校办民校”,当务之急,一是停止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二是依据“不进则退”的原则,推动其转变为真正的民办学校,反之,则要求其退回公办学校。
    5、加强民办学校自身组织制度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要科学地界定民办学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要规范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与执行机构(校务委员会)的权职关系,保障校长自主管理学校教育教学的权力;更要强化学校监事会的建设,切实发挥其监督功能,增强民办学校抗风险的能力。民办学校还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建立一支稳定、优秀的教师队伍提供物质保证。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