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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276号


案    由:关于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发挥民主决策作用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物价 其他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经济民主化和政治文明化的必然产物,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利益群体大量涌现,行业意识、社团意识、地域意识、阶层意识等都在不断增强之中,利益分化和多元格局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决策所面临的新情况。价格听证会便是政府与政府外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决策行为,是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契约平台。
    价格听证意味着政府管理手段从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的宏观调控为主,政府管理价格的方式从注重定价、调价等日常价格工作转变为注重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价格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工作上来。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价格机构围绕如何建立听证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从关起门来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中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有:
    第一,听证透明度不高。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作秀”的嫌疑。听证会是一种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不应该保密。听证会的作用也正在于其公开性。倘若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听证公正性不足。听证会的公正性,不仅是听证会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也是听证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所要达到的共同目标。所谓听证的公正性,不仅要保证结果的公正性,更重要的是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在当前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关涉听证的行业多半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的羁绊,残留相当多的“政企不分”的阴影,于是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场合当中脱不了“合谋”的干系,致使价格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场”。由于政府部门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连结,调价结果迟迟得不到落实直至只听不证、无疾而终。这种只听不证的决策怪象和听证失语,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是对听证公正性价值的扭曲。公正性仅仅成为口头的说辞,而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第三,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作为一种鼓励公众参与的重要程序,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在法律程序的框架中,听取并充分考虑与价格管制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为最终决策的作出,提供合理性、正当性基础。
    在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程序设计上,至少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代表的确定与分类、听证的时机与场合、听证的制度性保障等。但是,从我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规定来看,关于价格听证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存在很多空白与不足之处。例如,听证会代表人选的确定程序规定得较为笼统,使得实践中,代表人选的确定往往比较随意,缺乏科学性。再如,在违反听证会制度的法律责任问题上,现有规定较为简单、笼统,使得相关规定成为“没牙”的摆设,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只能发挥有限的讨论作用。
    第四,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实施较为随意。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欠缺必要的刚性,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部分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具体的价格听证会时,往往较为随意,流于形式,没能真正发挥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应有功能。
    这种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体现在代表的确定、听证会结果的反馈与采纳等诸多方面。这就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的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各利益群体的心声,也容易产生听证会代表被集体“俘获”的现象。并且,由于实施听证会制度的价格管制事项,往往是那些具有高度垄断性质的行业。作为个体消费者的公众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价格主管部门的这种“随意”行为,无疑将使公众的不利境遇雪上加霜。
    为此,我们建议:
    一、完善《听证办法》,确保价格听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是根据现行办法,制定可行细则。为了保证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许多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可行、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使价格听证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借鉴一些做得较好的城市的经验。
    二是修改《听证办法》。经过三年的实践,应该说为全国逐步完善和规范价格听证制度,起到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规定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国家发改委应组织精干人员,在对全国各地各级价格听证会调研的基础上,对《听证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二、真正落实价格听证会制度。作为听证会主持者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听证会,真正落实听证会制度。对此,价格主管部门尤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确定代表。价格主管部门应合理地确定参与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及其人数分配,使有限的代表与广泛的民意之间尽可能地达成某种协调。
    第二,知己知彼。价格主管部门应要求参与听证会的各方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从而使参与听证会的各方所表达的利益诉求更为理性与客观。
    第三,兼听则明。价格主管部门应以开放的态度听取不同的声音,做到全面、公正、客观,使最终决策获得民主性与合理性的支持。
    第四,回应与反馈。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应当对相关意见与诉求,做出理性的回应与反馈,并作为最终决策的考虑因素之一。
    第五,说明理由。价格主管部门除了考虑听证会上所反映的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与主张之外,还应通过说明理由等方式,使得公众相信,在最终决策的作出之前,主管部门确实经历了这种“考虑”。
    三、加强监督,确保听证程序的落实。一是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凡是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听证会项目、内容、时间、地点,一一清楚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听证会。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领导和业务工作人员,参加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的价格听证会,对下一级价格听证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
    二是由本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应将听证会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报告本级政府的法制机关,由本级法制机关对价格听证会程序进行监督。
    三是引入公证,确保听证程序合法。将国家的公证制度引入价格听证,由公证中介机构派员对价格决策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这应该说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但此监督措施成本较大,不宜全面实施,只有那些关系重大、矛盾可能尖锐的一些听证会,才可采取此监督措施。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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