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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386号


案    由:关于加大廉租住房制度推行力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建设部研究办理 财政部会同办理
提 案 人:安纯人
主 题 词:福利 房改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让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是关系民生问题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展中的问题--覆盖面窄
    尽管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已经推开,但相对于近年来持续趋旺的商品房开发和积极推进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步伐还比较缓慢,覆盖面还比较窄,推进的力度也相对较弱。如,某地实际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户数仅占符合廉租房保障对象的18%。而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只限定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人群,且仅占其中的17.5%。低收入家庭和有特殊困难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都被排除在应保范围之外。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指向看,其涵盖范围已由过去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如果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话,覆盖比率还要低得多。
    落实中的难点——资金瓶颈
    制约廉租住房制度推进步伐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主要的因素还是资金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廉租住房的公共产品性质和财政总体属于“吃饭财政”的现状。按照国家的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10%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目前还没有一个城市全面落实。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建设资金的规定,也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提取资金少而很难落实。
    加大力度的关键——完善政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为此,建议中央切实完善政策体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由“加大力度”变为“铁板钉钉”,切实把这一关系民生问题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一是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努力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根据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实际,对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另外,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可以推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给予相应财政补贴,鼓励其自置住房或租房。
    二是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标准。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50平方米。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予以合理确定。
    三是多渠道扩大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使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户数不少于应保障户数的20%。各地可分散或分片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每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数量应不少于当年划拨用地总量的15%,免收廉租住房建设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建议有条件的地区,收购一批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政府直管公房和企事业自管公房改作廉租住房。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是积极拓宽建设资金渠道。按照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一方面落实好以国家政府预算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省级财政安排激励导向的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按比例配套安排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应低于10%。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国家开发银行应增加廉租住房建设的政策性贷款;将建设廉租住房作为条件,制定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同时,参与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募集资金。
    五是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轮候、退出的管理制度,实现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利用社区、街道等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建立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保障对象收入核定、财产核查、调查登记、轮候退出等各环节实行动态管理。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根据提案人建议,此提案请承办单位在工作中研究参考,不需要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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