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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355号


案    由:关于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监察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监察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断滋生繁衍,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腐败案件。由于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等原因,给认定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带来困难。
    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四是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五是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六是商业贿赂还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七是商业贿赂还有可能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甚至导致增长乏力,产业升级困难;八是商业贿赂不仅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内伤”,而且也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我国泛滥,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业贿赂盛行的重要原因。
    我国并不是没有针对商业贿赂的立法,事实上,我国针对商业贿赂行为,早已制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律法规加以禁止。
    早在199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不敌潜规则。《反法》是10多年前制订的法律,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困难。
    我们认为,商业贿赂对社会的腐蚀性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显得更为重要。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遏制。
    为此,我们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当前,有关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其中第8条、第22条与惩治商业贿赂有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制定)。这些法律和规定内容已经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应将分散在我国各个法规、条例、规章、政策文件中的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条款规定集中起来,根据当前的特点,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商业贿赂法》。
    二、在《反商业贿赂法》出台之前,应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力度。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等,以填补当前法律中的相关空白。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应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失信黑牌”企业数据库,对存在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机制,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通过制定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针对交易行为中的各个环节,应从细微处做出规定,加强金融、票据的管理,减少现金交易;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不正当交易“黑名单”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则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五、要严格执行会计报告制度。所有经营者应采用保证能够准确反映所有营业情况的会计标准,不论何种理由,做假账应被视为犯罪行为。会计事务所不能只要企业给钱,就听凭企业的报账,并出具含有假账的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今后,凡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均要承担严重后果。
    六、要建立健全人大立法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公民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程序的公开制度,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运行。要建立公众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增强线索来源,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建立投诉举报激励机制与保护举报人制度。
    七、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重点对象、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为扭转当前商业贿赂“前腐后继”的态势,有必要严密法网,克服“法不责众”的思想,从重从严处理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以震慑“顶风作案”的腐败人员。办案中有关各方要做到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跨地域侦查统一协调配合、侦查资源统一配置使用,以追求最大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对数额不大的一般行贿、索贿人员的惩罚,应以行政处罚为主,贯彻经济上让其吃亏,剥夺自由谨慎的原则,以适应当前轻刑化潮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从法律和行政的角度入手,还要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消除人们头脑中对商业贿赂的不正确认识,改变人们思想中“在平等交换外附加一定的好处是正常的”观念。通过宣传教育,把人们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努力净化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营造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廉洁经营、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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