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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160号


案    由:关于加快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办理 民政部、财政部会同办理
提 案 人:马志伟
主 题 词:农民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和山东省烟台市等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经验。但是从全国整体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统一认识与重视程度问题.目前部分地方及政府部门对此工作的认识还不统一,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多变。二是基本制度建设不到位,制度设计安排存在先天性缺陷。早期的保险制度缺乏真正的社会性和作为基本制度的标志性特征,覆盖面低,参保人数规模不大,保障水平低。集中体现为政府缺少投入和资金扶助,农民不仅“自己养自己”,还出钱养活了庞大的农保机构和人员。三是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问题。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在农民筹资方面,工作难度大。受农村经济和农民价值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采用农民自愿缴费的方式进行筹资仍然有相当大的难度。四是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由于有效监督机制缺位,地方监督力度不够,政策执行存在着不规范,监督缺位和违规成本过低,在部分地区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大力推进。为此建议:    
    一、加快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从科学发展观出发,统筹考虑城乡资源分配、财政分配、社会就业和各项政策发展,建立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前提下设计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特别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可转换为城镇养老保险的通道和机制,对早期农村养老制度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1、建立基本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以规范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框架,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保值增值为目的,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改变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    
    2、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公共财政要加大对工作体系的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制度。在面向农民的筹资上,要降低门槛,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以政府投资为主,低水平起步,建立农民的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3、坚持政府统一管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    
    二、推进保障形式和补偿保障模式的创新,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1、提高农民个人积累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在筹集资金上,允许一次性交纳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采取以农村资产权力抵押融资的模式,或者采取个人不缴纳,年老后进行倒扣个人应出资部分的模式等。同时,要以多种方式建立困难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2、积极改进保险资金享受的办法,支持低成本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促进农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综合利用,盘活养老金资源,降低农民养老经济负担。特别是要发展集中公共养老服务,推进服务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参与式发展的机制,更加方便农民,减少农民享受的成本,让越来越多的农民认识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处,让制度受到农民的欢迎。    
    三、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过制度建立基本保障,加快建立逐步积累制度。首先鼓励其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最好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另外,也鼓励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是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突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制度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积极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    
    1、在指导方针上应采用基本制度统一和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创新和探索。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    
    2、推进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将“金保工程”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农民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3、改进农保工作方法。树立政府服务而不是替代、包办的观念,让农民更多地关心、参与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抓住重点,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发展氛围。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两大责任:第一个是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政府负责建立和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经费,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之中;第二个是政府的筹资责任,即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和扶持奖励的发展政策。要从建立起就开始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采用封闭式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农民的缴费水平随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提案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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