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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399号


案    由:关于妥善解决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的对策与建议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分别研究办理
提 案 人:田惠光
主 题 词:物价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价格水平上涨较快的经济活动周期之中,国家统计局公布,2008年1月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7.1%,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8.2%。党和政府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物价上涨现象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物价上涨现象,从本质上来认识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再分配,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它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贫富群体的分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治理物价上涨,最重要的不是完全抑制价格水平的上涨,而是如何及时而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持续的保障。从实践来看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一轮物价上涨,主要是作为基本生活品的肉类、粮食、蔬菜等价格上涨带动的,因此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最为显著,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因物价上涨而有所下降,部分中下收入水平家庭因物价上涨而滑落成为低收入家庭。所以各级政府应妥善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切实关注中下收入水平家庭转为低收入家庭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统计局应按照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消费结构(偏重于基本生活品),编制“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并定期公布。以作为低保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
    2、政府要投入资源调控物价上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有只通过一纸文件、而不是通过资源投放即可取得显著成效的政策。因此,中央财政及地方各级财政,必须列支用于调控物价上涨的财政支出。在财政支出中,应划出相当比例的资金,直接用于对低收入群体进行基本生活补贴。该补贴资金比例应由国务院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切实执行。
    3、金融机构应较大幅度地提高利率水平。宏观部门对利率的调整,不仅应考虑其对经济调控的作用,也应考虑其对社会和谐的影响。提高利率水平,既是抑制物价上涨的有效手段,也是避免低收入群体少量应急存款因物价上涨而承受贬值损失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持中下收入者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而不致降为低收入者的必要措施。因为低收入群体(包括中下收入群体)的总资产绝大多数为银行存款,在利率低于物价上涨的“负利率”状况下,民众储蓄不仅不能保值增值,反而“补贴”给了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等高收益业者,导致了扭曲的分配后果。再者,低收入群体为了避免损失不得不被动地加入到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活动中去,增加了全社会的风险。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必然使多数低收入者利益受损、基本生活会因此受到影响,而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4、低保管理部门,应按照最新的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发放;低保管理部门,不仅应完全掌握低保家庭的情况,也应动态地搜集掌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小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根据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时将符合新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5、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并敦促和监督企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者工资水平。
    以上措施,不应是针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临时性对策,而应成为经常性的制度。使得在任何时期再次出现物价上涨现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都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保障。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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