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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021号


案    由:关于我国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设立碳交易所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环保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1997年12月签署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冲抵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完成的减排承诺。由此产生了由企业、技术服务公司、国际买家共同参与的碳交易。2006年,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额达300亿美元。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第一承诺期内不承担减排义务,但可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但是中国至今仍没有自己的排放权交易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也希望与我国政府合作建立排放权交易所,但目前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认为,我国应尽快设立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所,主要原因有:
    一、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推进我国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有利于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我国在实施清洁发展项目上具有巨大潜力,发达国家日益把我国作为开展清洁发展项目合作、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设立碳交易所表明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姿态,有利于推进各级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更有效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规则,实现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理念,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任务。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在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减限排承诺的同时,可实现我国自身的节能减排与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就是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使发展中国家获得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用于开展那些能够减排温室气体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技术水平低、市场风险大、缺乏资金等原因,仅靠本国或企业自身的能力难于开展。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既可以提前启动一些原本因缺乏资金或经济效益而近期难以启动的项目,又可以引入发达国家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提升我国环保技术水平。
    三、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议价能力,增加定价话语权。目前清洁发展项目基本上是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议价能力较弱。随着对清洁发展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市场中成为供给方,届时减排额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有可能会大幅度缩水。在我国设立碳交易所,吸引更多国际买家参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增加有效需求,有利于稳定交易价格,保护我国参与项目的企业利益。
    四、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企业形成新的盈利模式。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基本原理是,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相对更低些。因此,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中投入资金和先进技术,减少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承诺。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和较先进的技术。
    五、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环保宣传教育载体与平台。碳交易所的设立可以提高我国公民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气候变暖的认识,促进全社会从我做起,自觉、自愿开展节能减排活动。
    六、设立碳交易所有利于为我国下一轮全面参与国际减排公约和开展地方或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做准备。2012年《京都议定书》将到期,国际社会极有可能启动一个新的国际机制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届时,我国参与制定新的国际机制并开始承担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很大。未雨绸缪,让更多的国内企业提前介入国际节能减排活动,了解游戏规则,熟悉运作模式,可以降低今后我国直接参与减排国际公约、承担具体减排指标对国家或企业所造成的冲击。此外,设立碳交易所,开展国际标准化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学习与探索交易所组织结构构建、交易产品设计、交易制度安排等问题,为我国今后开展地方或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做好准备。
    为尽快在我国成立碳排放交易所,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设立碳交易所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下的交易,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先进行交易所设立标准的制定工作,如选择排放量大、且潜在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较多的地区,并尽量利用现有产权交易所的软硬件及通讯系统,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该交易所业务及人事上归发改委领导,可考虑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由中央财政、交易所及地方政府财政及有关企业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市。这样在运作上可更加市场化,还可为今后证券交易所的改制上市做些探索。
    2.在碳交易所运作一段时间后,可借助该交易所开展全国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有的省份削减,有的省份增加,跨省买卖,全国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3.今后可考虑在碳交易所按省份设立排污权交易专区,在每个专区内按城市设立分区,通过集合竞价或拍卖方式开展当地排污权交易,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该专区(分区)的供需双方与减排额度进行有关资质及核定工作的管理。

来源:大会提案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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